《人权研究》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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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强 黄昱昊 | 论工商业的人权义务与人权责任体系互构

2024, no.4: 17-32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4-15    点击量:

  摘 要:企业的人权责任来源于自身具有的社会公权力,这是工商业与人权议题下企业承担人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工商业与人权三个支柱间,存在人权法理的三个互构体系。国家不履行保护人权的义务,则由“国家人权义务- 责任体系”追究该国的国际责任。企业不尊重人权,则以“企业人权责任- 义务体系”要求企业承担国内人权责任。补救受侵害的人权,则通过建构“国家企业共治- 补救体系”得以实现。三个互构体系在逻辑上层层递进,在关系上正反互济,即国家是首位的、核心的义务主体,企业的人权责任必须通过国家间接施加;对侵害行为,则应经过国家和企业共治,确定二者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实现对侵害的救济。反过来则须以预防和补救为目的,迫使企业落实人权责任。若企业行为侵犯人权,且国家未能采取适当步骤防止、调查、惩治和补救侵犯行为,则国家可能违反人权保护义务。

  关键词:工商业与人权 人权义务 人权责任 体系互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