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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Gudmundur Alfredsson:国际人权法导论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25    点击量:

20201120日下午15时,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特聘教授Gudmundur Alfredsson为人权研究院师生们开展了一场国际人权法专题讲座。本次讲座在学院路校区通过线上会议的方式召开,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伟教授主持本次讲座。讲座伊始,Gudmundur教授进行了简短的自我介绍,他具有学术研究与人权实践的双重背景,因此他希望同学们不仅学习人权理论知识,也能关注人权实践问题。

首先,Gudmundur教授提出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需要人权法?”他首先从《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为《宪章》)讲起:《宪章》被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普遍认可,其第一条说明了联合国的宗旨,不仅包括“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还包括“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同时,他指出1945年《宪章》制定以后,联合国在人权方面的保障并非停滞不前,而是不断完善:众多联合国机构的工作内容日益与人权相关联,人权的内涵逐渐丰富起来。

接着,Gudmundur教授讲述了国际人权法的渊源,包括国际人权条约、习惯国际法、联合国宣言及决议等一些辅助资料。条约经国家的签署和批准就对该国生效,但在实践中则很难证明习惯国际法的效力。至于联合国宣言和决议等文件,一般也不产生约束力,除非证明其具有习惯国际法的效力;由此,Gudmundur教授认为国际社会对《世界人权宣言》的广泛认同,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约束力。随后,Gudmundur教授阐述了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人权的相互依赖性与不可分割性的命题;他强调,所有的人权都具有同等价值、应当享有同等程度的保护。然而,不同人权的实现方式却各有差异,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国家义务更加绝对,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的权利往往需要国家的逐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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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了对国际人权文书的概览,Gudmundur教授转向对国际人权机构的介绍,包括联合国人权机构和联合国之外的人权机构。对于前者,Gudmundur教授一共划分了四个梯队: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社理事会、国际人权法院等所处的第一梯队;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联合国妇女署(UN Women)等所在的第二梯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劳工组织(ILO)、世界银行(UN Bank)等所在的第三梯队;还有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等国际人权条约机构组成的第四梯队。在联合国人权机构之外,Gudmundur教授还提到欧洲人权法院、非洲人权法院等区域性人权机构发挥的重要作用;此外,国际上许多非政府组织(NGOs)也对联合国人权事业发展提供了不小的推动力。

最后,Gudmundur教授指出,国际人权法的学习并不要求同学们熟记每一份国际人权文书,而是希望大家在面对某一人权事项时,能清楚地知道去哪个网站寻找 “答案”,这正是他介绍诸多国际人权机构之职责的意义所在。随后的提问环节中,大家踊跃发言。杨帆同学问:“新冠疫情是否会对国际人权法及其实施机制产生影响?”教授认为,疫情确实会带来改变,他也期待着国际人权机制的进一步发展。另有几位同学就科技带来的人权影响、中国在国际人权法领域的实践等问题与教授进行了探讨,同学们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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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