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8日,由中国人权研究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和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联合承办的“残障人士的权利保护”中方边会顺利召开,本次边会以线上线下相结合形式进行,来自中国、日本、挪威等国的多名中外学者围绕“《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与残障人权利保障”“残障人士就业权的实现”“无障碍辅助科技和残障权利实现”“残障权利的司法保护”“亚太区未来十年的残障保护蓝图”“与残障人士权利保护相关的其它问题”等六大等主题展开研讨。
(线下会议现场)
(线上会议室)
本次边会提供中英文同传、中国手语翻译以及中文实时字幕。边会由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班文战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班文战教授主持会议)
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院长张万洪教授作开场致辞。首先他指出了此次边会的举办背景。今年8月17日至19日,中国就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情况接受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审议。相较于2012年的审议,中国在尊重和保障残障人士人权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在残障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无障碍建设、残障人脱贫等方面都有所进展。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委员们密切关注中国的履约情况,并在审议结束后作出了结论性意见,为中国未来的履约方向给予建议。中国承诺将继续促进残障人权利保障事业的全面发展,让残障人过上幸福而有尊严的生活。同时,“亚太残疾人十年(2013-2022)”即将收官。该行动由中国首倡、在北京发起,是残障人权利保障事业区域合作的典范。希望此次边会能深入讨论中国残障人士权利保障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挑战,此外,张万洪教授希望此次边会能促进不同国家、地区间残障人士权利保障理念和实践状况的交流。
(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院长张万洪教授作开场致辞)
本次边会的发言环节共分为两个阶段,共有十名学者参与发言。
在第一阶段中,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人员丁鹏博士围绕“《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与包容性平等”展开了探讨。他从四个维度分析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如何实现包容性平等。第一,消除经济和社会资源上的不平等的分配。国家有义务采取措施,关注特定群体的贫困问题,并加大公共资源投入,推动健康、康复、教育、就业领域的均等服务。第二,提高文化观念的认识。消除歧视的文化结构与根源,采取融合友善的路径,消除对残障的偏见,提高对人性能力多样的认识。第三,促进残障平等意识,提高政治参与,促进特定群体参与和影响政策的制定。第四,进行制度性的调整,让制度更加包容,更加尊重特定群体的尊严,让残障人能够获得人权的法治保障。
(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丁鹏研究员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刘小楠教授以“交叉歧视视角下残障女性的就业权益保障”为题作了主题发言。她认为,残障女性无论相比非残障女性还是相比残障男性,在劳动力市场上都处于更不利的境地。残障女性同时面临来自不同身份导致的困境和歧视,也即交叉歧视。交叉歧视强调的是多个理由同时以不可分割的方式相互作用的情况。对包括残障妇女在内的特殊群体面临多重歧视、交叉歧视的问题,各国的立法和司法都予以关注并进行了改进。中国在保障残障妇女就业权方面有重大优势,今后应根据国际公约的要求,更进一步地关注残障女性所面临的交叉歧视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刘小楠教授发言)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负责人周露露博士的发言题目是“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残障融合就业”。她指出,残障融合就业模式的制度性保障有四个维度。一是残障的人力资源开发。潜在的人力资源开发包括残疾的预防、早期的疗愈和特殊教育,对一般劳动者采用职业工伤预防制度,提供康复训练,提供工作环境的无障碍改造、职业技术培训,以便能够重新上岗。二是消除残障就业中的歧视。中国要建立和完善反歧视法律,树立就业平等的观念,设置具体的法律责任和司法的救济途径,还应该设立专门的反歧视法执行机构,以确保法律实施,同时修订《职业促进法》,把反歧视法的内容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三是适当平衡劳动与福利的关系。中国的劳动福利政策要把普通的普惠型的福利项目降低为社会救济。同时,凡是符合劳动年龄范围并且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障人都应参加相关的职业培训。四是建立企业和政府的伙伴关系。许多政府工作文件对用工单位雇佣残障做了规定,包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措施。中国的很多省市都对政府和企业合作促进残障人士就业做了有益的尝试。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周露露博士发言)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林建军教授围绕“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国家义务——基于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意见的考察”作了主题发言。她认为,公约等相关规定设置了国家无障碍建设义务,具体包括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实现义务,并以保护义务和实现义务两项积极的义务为重心。从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个人来文审议意见来看,保护义务的一个方面是国家应当履行防止私主体侵害的义务,即预防义务,主要集中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制度保障、组织保障、程序保障等途径预防私主体的损害。中国积极履行公约框架下的各项无障碍建设义务,主要通过完善制度保障、强化标准体系、无障碍建设纳入政府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等多种途径促进残障人无障碍权的充分平等实现。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林建军教授发言)
进入会议的第二阶段,首先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吴宏耀教授围绕“残疾人法律援助:发展与展望”的主题进行发言。他指出,残疾人的刑事法律援助是残疾人法律援助的重点,其发展有扩大残疾人的法律援助范围和不断提前法律援助的时间等两个特点。在民事领域当中,残疾人的法律援助主要受制于案件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2021年《法律援助法》有两个重大突破,一是简化了申请的程序,二是降低了申请的难度。在司法实践当中,民事领域的残疾人的法律援助一直是国家关注的重点,民事领域的残疾人法律援助开始实现专门的援助项目,逐步建立了专门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慢慢培育了一批专业化的法律援助律师队伍。随着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和实施,残疾人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的机遇。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吴宏耀教授发言)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陈博助理教授讨论了“精神障碍人士就业歧视的司法保护”的问题。陈博首先梳理了中国内地在禁止对精神障碍人士就业歧视上的一般性规定,并特别指出,《精神卫生法》第58条规定了为患者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结合案例,他最后提出,建议在立法上对“歧视”进行明确界定,让“合理便利”更充分地得以适用。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陈博助理教授发言)
日本贸易振兴机构亚洲经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小林昌之先生探讨了“亚太区未来十年的残障保护蓝图”。他指出,在亚太地区,继“联合国残疾十年”之后,中国、日本等国共同提出的“亚太残疾人十年”被联合国亚太精神理事会通过。2022年,第三个亚太残疾人十年及其行动计划《仁川战略》进入了最后一年,《仁川战略》呼吁在亚太地区实现残疾人的权利。《残疾人权利公约》旨在使得残疾人公平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承认残疾人在教育和工作以及其他生活领域的权利。亚太地区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已经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公约中规定的各种权利有必要以司法规范的形式出现。为了实现这些权利,需要建立有效的救济制度。中国努力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使得他们能够诉诸司法渠道。同时,公约的基本精神是残障人自己参与和决定残疾人事务,要使残障人士能够获得参与决策的机会并且做出自己的决定,以实现他们的权利。换句话说,“亚太地区蓝图”是一种社会模式或者是基于残疾人的权利进行的模式转变。小林昌之先生表示此次边会会议的组织方既提供中英同传,也提供手语和字幕显示,这给他留有深刻印象,这种安排充分体现了公约的精神。但很遗憾,很多联合国机构包括人权理事会都没有提供手语翻译。
(日本贸易振兴机构经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小林昌之先生发言)
奥斯陆城市大学社会工作、儿童福利与社会政策系鲁尼·哈佛森(Rune Halvorsen)教授就“欧洲的积极公民身份和残障”发表观点。他认为,积极公民身份是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有效地参与社会。要使残疾人实现他们积极的公民权,实现有效的基于平等基础的社会参与,首先需要确保他们有最低的收入保障。第二,要保障残障人士的自主权,即保障残障人士在参与社区和社会事务过程的选择权。三是在公共的残疾人政策制定当中,残障人士要在决策过程当中有话语权。四是确保有关的公民社会组织的参与。
(奥斯陆城市大学社会工作、儿童福利与社会政策系鲁尼·哈佛森教授发言)
融合国际秘书长、日本立命馆大学长濑修教授以“倾听、包容、尊重——包容性参与的工具”为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倾听、包容、尊重是由唐氏综合症国际组织以及包容国际共同组织制作的一套包容性准则工具,这些资源将支持所有类型的组织对智障人士更加包容。各个组织有责任做到无障碍以及包容所有人,各个组织也需要工具和支持来确保智障人士能够被纳入其中,并且支持这些智障人士去参与活动,参与到决策的过程中。
(融合国际秘书长、日本立命馆大学长濑修教授发言)
会议最后,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伟教授作总结发言,他指出,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残疾人事业格外关心、格外关注。习近平同志明确要求,各项建设事业都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其中,不断健全残疾人权利保障制度。近年来,保障残疾人权利的事业发展取得了巨大进步。习近平总书记也曾强调,人权的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张伟教授期待并呼吁今天参会的各位专家和学者共同努力,携手为推进残疾人人权得到更好的保障而继续奋斗。会议结束前,张伟教授再次向所有与会的嘉宾、会议主办方和承办方、为会议供口语、手语翻译和速记的各位专业人士表示感谢,期待在不久的将来,在世界不同的地方,继续共同为推进残疾人的权利保障发声,继续为残疾人保障事业的发展作出共同的努力和贡献。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伟教授作总结)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1届会议“残障人士的权利保护”中方边会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