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9日上午9时45分,全球人权论坛系列讲座第三讲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线上举行。原中国驻塞浦路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现任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人权专家刘昕生大使为人权研究院师生带来以“区域人权保护机制之欧洲、美洲、非洲”为主题的讲座,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伟教授主持本次讲座。
本次讲座深入浅出、知识点密集,围绕欧洲人权保护机制、美洲人权保护机制、非洲人权保护机制依次展开。
一、欧洲人权保护机制
首先,刘昕生大使指出,在三大区域人权保护机制中,欧洲人权保护机制的运作最为成功。尤其是在1998年作出重大改革的《欧洲人权公约》第11号议定书生效后,其极大地提升了自身的运作效率,对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紧接着,刘大使以欧洲人权保护机制历史上的四个重要事件为里程碑,将机制的完善过程形象地划分和描述为四个版本的升级过程。1.0版本以1950年通过的《欧洲人权公约》为标志,虽然没有涉及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也存在程序复杂、监督混乱、管辖有限等问题,但它的产生早于联合国审议机制和公约机制,创造性地规定了处理国家间指控、个人来文的申诉机制,为后来的国际人权保护活动设定了基本框架,本身就极具历史意义。2.0版本加入1961年通过的《欧洲社会宪章》,从而补充了对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保护,同时,该版本也强化了包括缔约国报告程序与集体申诉程序在内的监督程序。3.0版本以1990年签订的《欧洲人权公约》第11号议定书为改革号角,大力精简了机制结构,将区域内人权保护的权力收归欧洲人权法院,整体上展现出“简洁、快速、高效、保护优先”的新面貌。4.0版本则进一步通过2004年签订的《欧洲人权公约》第14号议定书精简了欧洲人权法院的运转程序,以缓解案件井喷式增长给法院带来的压力,具体措施包括更新合议庭的组成与权限以及确立引导性判决等。此外,刘大使还对欧洲区域人权机制先行的原因、欧洲人权法院的情况、欧洲人权公约的16项议定书等内容进行了讲解。
二、美洲人权保护机制
其次,在美洲人权保护机制上,刘大使首先介绍了《美洲人的权利与义务宣言》,并强调了这一文件的宣言性质。随后刘大使指出,受制于美洲的政治形势和国家组织等因素,美洲人权保护机制相对欧洲较为滞后。在欧洲人权保护和联合国人权保护的发展的基础上,美洲订立了《美洲人权公约》,该公约于1978年生效,在建立并促进区域性人权保护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美洲人权公约》的人权保护机制主要表现在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在实体层面上,不同于《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在权利上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都进行了规定,并对权利对应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在程序层面上,借鉴欧洲人权保护机制,《美洲人权公约》设置了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和美洲国家间人权法院,并设置了国家报告制度、国家指控制度和个人申诉审理制度,最终形成“两驾马车、三个制度”这一美洲人权保护制度。最后,刘大使总结了美洲人权法院在人权保护上效率低、效力差的现状,其主要原因为美洲地区大国影响、政治外交干扰、法院判决执行不力以及法官自身存在缺陷等。
三、非洲人权保护机制
在非洲人权保护机制上,刘大使指出,非洲人权保护机制建立在非洲国家逐渐走向独立、非洲统一组织逐步建立以及国际人权进一步发展这一综合背景之下。非洲人权保护机制主要表现为三方面:《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人权委员会和人权法院。首先在《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上,其在表现形式上属于“宪章”而非“公约”,并在《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中对民族权进行了重点强调,这是非洲人权保护文件不同于其他区域性人权保护文件之处。接着,刘大使介绍了人权委员会的审查各国报告、处理国家指控和审议个人申诉三项职能。在非洲人权法院上,主要介绍了人权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最后,刘大使对非洲人权保护制度进行了评价:第一、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委员会保护能力欠缺、经费拮据、在成员独立性上也存在一定问题;第二、非洲人权宪章的规定模糊;第三、人权委员会与法院职能混乱;最后、非洲人权保护机制的强制力与效力欠缺。
最后,刘大使在讲解后,为人权研究院2022级硕士研究生设置了答疑环节,并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耐心解答。本次讲座在师生间的积极互动后圆满结束!
(整理:陈上、李晨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