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刘昕生:国际非政府组织与人权保护
2022年03月31日,在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伟教授的主持下,全球人权论坛系列讲座邀请原中国驻塞浦路斯共和国大使、现任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人权专家刘昕生做了“国际非政府组织与人权保护”的专题讲座。
刘大使首先讲解了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概念和定义。根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952年第288(X)号决议,“凡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都可以被看作是国际非政府组织”。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萨拉蒙教授认为,国际非政府组织具有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自愿性几个特性。非政府组织活动领域很广泛。国内非政府组织在提供公共物品上具有效率优势,可以弥补政府缺陷;同时也能创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增长;还能增加资源运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以扩大社会公平等。国际非政府组织具有在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和国际会议决策过程中施加影响、为国家与政府间组织提供咨询和信息、参与实施政府间组织的新项目、作为协调者参与协调解决国际争端、形成体现民意的国际社会舆论等重要作用。
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19世纪非政府组织“创建普及阶段”的代表组织是红十字会,主要从事社会救济、慈善和社会福利;在20世纪的“成长阶段”,非政府组织转向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为主;21世纪的“调整发展阶段”,随着世界范围内的多边外交发展,非政府组织承担的工作、活动范围更加多样化。刘昕生大使认为,目前国际非政府组织迅速发展,原因包括冷战的终结、国家主权意识弱化与国际合作、全球化进程等。非政府组织的四种组织模式,主要区别是总部和分部的设立模式及关系、开展工作的方式等。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来源,发达国家以政府资助为主;中等收入国家以会费、营业收入为主,代表国家如韩国、日本;而第三世界国家则以外国捐款为主。
讲座的第二部分涉及非政府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联合国宪章》第71条表明:经社理事会各领域活动要跟非政府组织商议(consultation);要建立商议的适当的方式(suitable arrangements);经与各国商量,经社理事会可以与“国内组织”商议。1968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第1296(XLIV)号决议,赋予国际非政府组织咨商地位,分为—般咨商地位、特别咨商地位和名册三种。享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应致力于联合国经社委员会及附属机构关注的问题,必须有一定代表性和国际性,能够代表世界不同地区国家中的民间社会,以及民主参与,民主决策。这项决议还成立了“非政府组织委员会”,以审批和接纳非政府组织,决定它们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中的咨商地位并进行监督。随后,第1996/31号决议承认了各国、各地区的非政府组织咨商地位,明确它们可以在经社理事会独立发表意见,而不需要通过有咨商地位的国际非政府组织进行。
享有联合国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可以在纽约、日内瓦、维也纳联合国设机构和常驻代表,获取经社理事会及附属机构会议议程,列席会议,提出与经社理事会有关书面陈述并由秘书长分发,参加联合国召开的国际会议及筹备会议,做简短发言,提出书面文件,也可以受经社理事会及附属机构委托,为非政府组织委员会进行研究、调查或编写文件等。它们须遵守宗旨、原则和规则,承担每四年向经社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的职责,并说明对联合国工作的支持情况。
刘昕生大使介绍了非政府组织与国际人权保护的关系。非政府组织可以提供与人权保护有关的资料、背景介绍和研究成果,可以推进慈善和法律援助项目。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中,非政府组织在预备阶段十分活跃,在审议过程中可参与旁听。非政府组织提交的信息会被收录于“其他有关利益攸关方”报告中,在审议期间供各国参考。非政府组织可以参与国际人权公约机构的审议准备,不能参加实质审议。它们在一定程序上能够影响联合国人权保护活动的议题、范围、走向和深度。
讲座的第三和第四部分涉及主要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和中国非政府组织的现状。刘大使分别介绍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联合会、大赦国际、绿色和平、世界自然基金会等。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内非政府组织活动发展很快,近年来制定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形成了“2+2”的管理模式。中国在90年代开始关注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活动,目前有越来越多的组织加入到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中。
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