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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永祥先生莅临我院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09    点击量:

 

2017年4月21日,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沈永祥先生受邀莅临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为师生们分享自己的人权心得与体会。我院常务副院长张伟教授热情接待了沈先生并对其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沈先生此次讲座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人权的由来和发展、联合国在人权方面的贡献、联合国的人权监督机制。

    谈及人权的由来和发展,沈先生提出,人们普遍认为人权是西方基督教文明的产物,但中国古代也不乏人权的思想,例如,有教无类就传达出了教育公平的理念。人权是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被正式提出来的,但是,这时的人权观念囿于时代,存在一些局限性:主要局限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其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兴起使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成为了人权的组成部分。苏联建立以后,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这是欧美国家所没有的。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对人权都有各自独特的解读,但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谁更善于向对方学习,谁就能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表明了国际组织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权不单纯属于一国内政问题。

在人权的发展方面,民族解放运动使自决权、生存权、发展权等集体人权进入人们的视野。二战之后,大批的亚非拉国家纷纷走上了民族独立的道路。人民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都是集体人权,其实现需要国与国之间的合作。本部分最后,沈先生总结道:“人权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产物。” 在当今时代,人权随着时代的发展也有了新的内涵。人权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关于联合国在人权方面的贡献,沈先生提出,联合国在保护人权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废除了南非的种族隔离制度、推动殖民地的解放和运动、通过了大量的人权文件。关于《世界人权宣言》的地位,西方国家认为其属于国际习惯法;发展中国家对此有不同的意见。西方把《世界人权宣言》看的很重,但由于其本身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而需要制定一个统一的公约来落实其内容。由于西方国家更加看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东方国家更注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所以争论的结果是:分别制定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公约在序言、民族自决权等内容的规定上存在着相同点,但是在对缔约国的义务要求上存在着不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要求缔约国作出最大的努力逐步实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要求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来实现。两公约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程度均取决于经济发展状况。

当前联合国在人权领域有九大核心公约,每项公约都有各自的监督机制。我国已批准加入了其中六项,并按照公约要求提交了履约报告。随后沈先生又向大家介绍了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一些重要宣言和决议:《德黑兰宣言》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德班宣言》、《发展权利宣言》等。

讲座的第三部分为联合国的人权监督机制,具体可分为宪章机制和条约机制。沈先生针对1503程序、普遍定期审议、国别程序、特别报告员的工作等内容做了阐述,并与大家分享了许多身边真实的案例。针对1503程序,沈先生指出,在此程序中非政府组织可以代表受害人提出控诉,此程序的重点是通过个案看是否构成大规模的侵犯人权的问题。最早提出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是西方国家,该机制存在的必要性为监督各国的人权状况,防止国家对人权问题采用双重标准。关于各条约机构,除了经社文委员会因历史原因由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他的委员会均由缔约国选举产生。缔约国向条约监督机构提交履约报告对于国家而言具有督促和教育的作用,但由于同时存在着多个条约监督机构,易产生履约报告未能按时提交的情况。对此,曾有学者提议将各个条约机构合并成一个监督机构,由国家提交一个履约报告,分部分介绍公约的履行情况。总之,促进和保障人权是国际社会和各个国家的共同责任,侵犯人权的行为通常具有跨国性,需要国际社会的广泛合作来解决。

讲座最后,沈先生鼓励同学们积极提问。大家先后针对人权对话问题、人权的重要性、缔约国报告审议结束后如何去落实的问题、京津冀一体化对废除户籍制度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提问,沈先生将自己的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结合起来,为大家进行了耐心的解答。

 

 

 

两小时的讲座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结束,师生们与沈先生合影留念,并期待沈先生的下次光临。

 

 

 

 

撰稿人:2016级硕士王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