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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研究院硕士研究生专业实习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05    点击量:


第一条 为加强本院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专业实习(以下简称实习)工作,提高研究生实践教学质量,培养研究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研究生职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专业实习管理办法(试行)》(法大研字[2019]51号),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院研究生须在参加中期考核之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实习学分。

第三条 本院研究生可以参加本校或本院有组织、有计划安排的集中实习,或者在本校或本院的实习实践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进行集中实习,也可以自主联系实习单位进行自主实习。

第四条 自主实习的研究生应于实习正式开始1周前向本院提交经本人导师同意并签名的实习备案表,由本院审批后统一提交研究生院备案。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事先在本院备案的研究生应于实习正式开始1周内完成在本院的备案手续。

第五条 本院研究生的累计实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单次连续实习时间不少于1.5个月。

第六条 研究生应在实习结束后2周内向本院提交《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专业实习考核登记表》(以下简称实习考核登记表)和实习报告电子版。

实习考核登记表中应载有本人实习报告以及经实习单位导师签名、实习单位盖章的实习单位的实习评分和鉴定意见。

第七条 本院由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教务老师和辅导员老师组成实习考核小组,根据实习单位的实习评分和鉴定意见以及研究生备案和提交考核材料的情况,对研究生实习进行综合考核。

第八条 实习考核及格的研究生可以获得实习学分,实习考核不及格的研究生须在重新实习并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实习学分。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实习考核为不及格:

(一)实习成绩未满70分;

(二)未满足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实习期限;

(三)未按学校或实习单位要求完成实习任务;

(四)违反学校或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未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要求完成备案;

(六)未按本细则第六条的要求提交实习考核登记表。

第十条 集中实习的校内指导老师(以下简称实习指导老师)由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本院专职教师担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实习准备阶段与实习单位导师共同商定实习实施方案;

(二)在研究生实习期间与实践导师保持联系,检查实习开展情况;

(三)解答研究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

(四)掌握研究生实习过程中的思想状况,适时进行思想教育工作;

(五)收集研究生实习过程中的典型材料;

(六)就本人指导实习情况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负责指导由本人指导的研究生制订和实施实习计划,撰写实习报告,履行备案和考核手续,帮助其解决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 辅导员老师协助实习指导老师和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实习,并负责以下实习组织和管理工作:

(一)适时汇总、公布集中实习单位和其他集中实习信息;

(二)对研究生进行集中实习动员,组织集中实习报名;

(三)接收研究生自主实习备案表,并在研究生院统一备案;

(四)在研究生实习期间与研究生保持联系,收集实习典型材料,帮助研究生解决实习中遇到的非专业问题;

(五)参与研究生实习考核;

(六)组织研究生参加学校优秀实习生评选。

第十三条 教务老师负责以下实习教务管理工作:

(一)接收研究生实习考核登记表和实习论文电子版;

(二)参与研究生实习考核;

(三)登录研究生实习成绩;

(四)把研究生实习成绩单、实习考核登记表、实习论文电子版交研究生院存档。

第十四条 本院成立由常务副院长担任组长、由主管研究生教育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辅导员老师和教务老师担任组员的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设和落实集中实习基地,协调安排集中实习单位,制定集中实习方案,开展集中实习动员,选派实习指导老师,聘任实习单位导师,检查实习情况,处理实习问题,进行实习总结,对本细则进行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适用《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专业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学校和研究生院关于研究生实习的期限、方式、考核、学分获得等问题另有规定的,以学校和研究生院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于公布之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