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升本院研究生专职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职导师”)的整体素质、教书育人能力和本院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培训管理办法》(法大发〔2023〕5号),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院全体专职导师应参加本院组织的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
本院新增专职导师(含重新获得导师资格的导师)除应参加本院组织的培训外,还应参加研究生院当年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
第三条 本院通过专家报告、专题讲座、经验分享、参观交流、学习研讨、网络自学、教学观摩、行业实践和其他适当方式,组织开展政策制度、师德师风、学术规范、教学方法、学生指导、导学关系、心理健康、科学研究以及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其他领域或专题的培训。
第四条 本院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不少于3个课时(135分钟)的专题培训。
因故不能参加专题培训的专职导师应事先向本院负责导师培训工作的院领导书面请假,说明缺席理由。事先不及书面请假的导师应通过电子邮件或微信说明请假理由,并于事后补交书面请假材料。
第五条 本院专职导师按时参加本院组织的专题培训和日常培训,其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无故或未经准假缺席本院组织的专题培训,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本院新增专职导师完成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要求,且按时参加本院组织的专题培训和日常培训,其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未按时完成岗前培训要求或者无故或未经准假缺席本院组织的专题培训,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六条 本院专职导师培训考核的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并作为导师申请研究生招生和指导资格认定、参评研究生优秀导师及优秀导师团队、申报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本院专职导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和指导。
本院新增专职导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招收和指导研究生。
第七条 本院于每年春季学期制定专职导师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目标、对象、主题、方式和时间,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 本院于每年培训工作结束后填写年度导师培训工作总结表,并向研究生院提交年度培训工作总结报告。
第九条 本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负责本院专职导师培训的组织、管理、计划、考核、总结和备案。
本院研究生教务人员协助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办理专职导师培训的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