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研究院研究生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条件认定
实施细则
(2016年5月24日通过,2022年12月15日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本院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本院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条件和认定程序,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办法》(2018年修订)(简称《认定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院研究生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工作遵守《认定办法》规定的原则。
第三条 本校在岗教师在本院申请指导硕士研究生,须具备《认定办法》规定的各项认定条件。
第四条 《认定办法》第六条第1款第1项所称“本专业研究生课程”是指人权法学专业研究生课程。
第五条 经学校科研处根据学校科研管理文件和智库建设文件认定为A、B、C类期刊论文的智库成果,可按照认定的论文类别被视为《认定办法》第六条第1款第2项所称权威期刊学术论文或核心期刊学术论文。
第六条 自校外调入本校的教师首次申请指导硕士研究生,《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后三项基本条件和第六条规定的各项业务基本条件可按照申请人本人调入之前在原单位的工作情况予以认定。
第七条 本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研究生院通知的时间,对申请人的认定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导师,将认定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备案,由研究生院统一发布。
第八条 本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资格管理程序和情形,对硕士研究生导师作出退出、暂停和取消申请资格的决定,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九条 本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细则由本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