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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02    点击量: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20147月通过,20169月第一次修订,20227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人才的需求,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和激发研究生刻苦学习、从事科学研究和实践的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保证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2019年修订),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对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评价的最高荣誉,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参评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三条  攻读本校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热心公益,上一学年(上年91日至当年831日)至少参加过一次志愿服务活动;

(六)符合学校研究生一等奖学金成绩要求,且上一学年所修课程无考试不及格的情形;

(七)学术型研究生应当在上一学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八)不存在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本条所称“发表论文”仅指研究生以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名义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研究生与本院教师(含本院专职导师、专职教师和兼职教授)共同发表论文,且本院教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研究生视为第一作者。两名或两名以上研究生与本院教师共同发表论文且本院教师为第一作者的,排名最先的研究生视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与本院教师共同发表论文且署名在研究生之前的本院教师不止一人的,研究生不得视为第一作者。

第四条  研究生在参评学年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超出学制期限的基本修业年限者;

(五)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第五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因参评条件限制,获奖人数少于学校分配指标的,在满足其他参评条件的情况下,可不要求申请人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章  指标分配与评价规则


 第七条  本院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国家奖学金指标由学校统一分配。

 第八条  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从申请人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科研情况(含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和综合素质(含思想品德、公益活动和表彰奖励)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以上各项内容的分值和评价规则以及国家奖学金评审排名比照适用《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第12-24条的规定。

第九条  新入学的研究生申请参评国家奖学金,其学习成绩为本人入学最终录取时的初试和复试总成绩。具体评价规则比照适用本院年度新生学业奖学金评比方案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评审机构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本院设立由本院研究生专职导师代表、辅导员、教务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本院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由辅导员担任秘书,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参评在校生国家奖学金的各年级硕士研究生分别推选一位代表作为工作小组成员,参评在校生国家奖学金的各年级博士研究生共同推选一位代表作为工作小组成员。

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在年度国家奖学金评选程序启动之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本院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本院于每年秋季学期按照学校通知启动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初评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参评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当按照本院工作小组规定的时间提交填好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及工作小组要求提供或者本人自愿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款规定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2)作为上一学年科研成果认定依据的原件或复印件;(3)上一学年仍在有效期内或执行期内的科研项目的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书、项目变更表、结项文件或者公开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横向项目的申请人还应提供项目经费到帐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4)公益活动主办方或组织者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5)表彰奖励单位或者竞赛或会议主办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表彰证书、奖励证书、参赛证明、活动参与证明、主题发言证明(含正式会议/论坛议程)的原件或复印件;(6)组织院内外集体活动的证明材料;(7)履行党支部、团支部或学生自治组织成员职责和服务同学的证明材料;(8)赴世界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联合培养或者赴国际组织实习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9)证明本人产生重大且积极的社会影响或者对本院或本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材料。

由于本人原因未能按时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的研究生不能参加本年度的国家奖学金评选,未按工作小组要求的时间、内容和形式提交的材料或者不真实、不准确的材料不能用于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第十三条 工作小组召开国家奖学金评审会议,按照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分配的指标,根据各位申请人参评年度内的综合情况,协商确定本院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

工作小组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多数(含本数)到会时,确定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工作小组在确定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后,对推荐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申请人对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本院公示期内向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说明申诉要求和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工作小组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审议,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

申诉人如对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本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