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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02    点击量: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2014年1月通过,2015年9月第一次修订,2016年9月第二次修订,2022年7月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院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保证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业奖学金授予在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以下统称“研究生”),基于不同的类型和等级,资助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学杂费、科研经费和生活费。

第三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本院全日制研究生适用本细则。

人事档案不转入本校的研究生以及其他经特别说明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招收的研究生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等级设定、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分为新生奖学金和在校研究生奖学金两种类型。新生奖学金不分等级,在校研究生奖学金分为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个等级。

新生奖学金奖励比例为70%,博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10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8000元。

特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博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18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12000元。

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20%,博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12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10000元。

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0%,博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10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8000元。

第五条 学业奖学金的具体名额由学校分配,只能用于本学年,不得跨学年使用。

特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

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剩余名额可以转入本学年的二等奖学金名额。

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其基准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

提前一年毕业的研究生可参加第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如所获奖学金金额超出应缴的第三年学费数额,超出部分将不予发放。

第七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资助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研究生申请各等级学业奖学金均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除培养计划或者学校或本院课程安排发生变更外,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上一学年(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全部课程;

(六)不存在本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一情况。

第九条 申请特等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或者在核心期刊发表两篇以上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申请特等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

申请一等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申请一等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

申请二等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申请二等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本条所称“发表论文”仅指研究生以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名义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研究生与本院教师(含本院专职导师、专职教师和兼职教授)共同发表论文,且本院教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研究生视为第一作者。两名或两名以上研究生与本院教师共同发表论文且本院教师为第一作者的,排名最先的研究生视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与本院教师共同发表论文且署名在研究生之前的本院教师不止一人的,研究生不得视为第一作者。

第十条 研究生在上一学年有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科研成果弄虚作假、课程考试不及格(学位课程成绩不足70分,非学位课程成绩不足60分)、受到学校处分或处罚等任一情形的,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

获得学业奖学金之后被发现有上述情况的,由学校撤销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定标准和规则


第十一条 新生奖学金依据最终录取时的初试和复试总成绩进行评定。具体评定方案由本院办公室根据研究生院发布的年度新生奖学金评比方案制定。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从申请人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科研情况(含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和综合素质(含思想品德、公益活动和表彰奖励)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学习成绩由上一学年课程学习成绩和其他培养环节成绩组成。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成绩满分为100分,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成绩满分为80分。

课程学习成绩以上一学年所修本院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必修课和选修课(含限选课和任选课)以及研究生院统一安排的其他必修课的平均成绩的80%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低年级研究生经本人导师、任课教师和教务人员共同同意提前修读高年级的课程的学习成绩不计入当年学业奖学金的参评范围,但可计入下一年度学业奖学金的参评范围。

其他培养环节成绩以上一学年所修本院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环节的平均成绩的20%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如参评年度没有上款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则按本款规定的必修环节的平均成绩的100%计算。

第十三条 在上一学年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名义获得的科研成果的总分不设上限,按照成果的形式、类别和作者的实际贡献确定分值。

科研成果包括论文(含译文)、著作(含译著)和决策咨询成果,分别参照《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果认定和登记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智库成果认定标准》予以认定。非学术论文和其他非学术作品不视为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认定以出版、发表、刊载、采用(纳)、落实相关成果的著作、期刊、报纸、智库/成果专(要)报、肯定性批示、证明函件或者学校科研处认定意见的原件或复印件为准,用稿通知和清样不能作为参评依据。申请人在奖学金申报截止日后获得上述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的,不能补报申请本学年的学业奖学金,但可将该科研成果用于下一参评年度的学业奖学金申报。

第十四条 在权威期刊(A类)发表一篇论文计30分,在核心期刊(B类)发表一篇论文计20分,在核心期刊(C类)发表一篇论文计15分,在一般期刊(D类)发表一篇法学论文计10分,在一般期刊(D类)发表一篇非法学论文计1-5分,非法学论文最高计3篇。在《研究生法学》和《法大研究生》发表论文视为在一般期刊发表论文。

共同署名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按论文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标准分值的30%计分后除以作者数量计分。

研究生与本院教师共同发表论文且本院教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研究生按标准分值的70%计分。两名或两名以上研究生与本院教师共同发表论文且本院教师为第一作者的,排名第一的研究生按标准分值的50%计分;其余研究生不计排名,按标准分值的20%计分后除以作者数量计分。研究生与本院教师共同发表论文且署名在研究生之前的本院教师不止一人的,研究生不计排名,按标准分值的30%计分后除以第一作者之外的作者数量计分。

第十五条 出版一部专著计25分,出版一部其他学术著作计15分。

合作著作明确列明作者分工的,按作者字数在总字数中所占比例在标准分值内计分;未明确列明作者分工的,第一作者按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按标准分值的30%计分后除以作者数量计分。

著作有主编、副主编的,主编按标准分值的30%计分,副主编按标准分值的10%计分;只有一位主编而没有副主编的,主编按标准分值的40%计分;主编、副主编为多人的,主编和副主编不计顺序,平均分配各自的标准分值;余下的60%分值按主编、副主编和其他作者或编者实际承担部分计算,不能确定各自承担部分的由主编、副主编和其他作者或编者平均计算。

第十六条 被正式刊载、采用(纳)、落实的要报、专报、研究报告、媒体咨文、决策咨询活动、国际智库成果等决策咨询成果,参照《中国政法大学智库成果认定标准》分别视为A、B、C类论文,并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论文分值计分。

合作完成决策咨询成果的第一作者按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按标准分值的30%计分后除以作者数量计分。

研究生与本院教师合作完成决策咨询成果且本院教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研究生按标准分值的70%计分。两名或两名以上研究生与本院教师合作完成决策咨询成果且本院教师为第一作者的,排名第一的研究生按标准分值的50%计分;其余研究生不计排名,按标准分值的20%计分后除以作者数量计分。

第十七条 主持国家级项目每项计25分,主持基地等省部级项目每项计15分,主持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含学位论文资助项目、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和委托科研项目)和其他校级项目每项计10分。主持全国社科规划办国家高端智库年度重点课题视为主持校级项目。

主持横向项目,项目经费20万元以上的每项计15-20分,项目经费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每项计10-14分,项目经费2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每项计5-9分,由本院奖学金评定机构结合项目经费数额评定分值。

项目参与人员的分值由项目主持人根据参与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给出建议,但每位参与人的分值不得超出项目主持人分值的1/5,且同一参评年度内所有项目参与人员的分值总和不得超出项目主持人的标准分值。

项目主持人和参与人以项目立项文件(含立项书和立项通知)、项目合同书、经学校科研处或立项部门批准的项目变更表、结项文件(含结项书和结项报告)或者公开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中的项目组或课题组成员的署名为准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参照《中国政法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和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以及上述相关文件的补充规定或修正案予以认定。

申请参评的科研项目限于上一学年仍在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书或者经批准的项目变更文件或延期文件承认的项目有效期内或执行期内的项目。

研究生主持或参与的同一项科研项目只能用于一次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不得跨年度重复使用。

在同一参评年度内,项目主持人申请参评本人主持的科研项目的数量不设上限,项目参与人申请参评的本人参与的科研项目的数量不得超过2项。

第十九条 思想品德满分为10分,由本院奖学金评定机构结合申请人上一学年内遵规守纪、参加院内集体活动、为研究院或班级所做贡献以及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综合表现评定分值。

上一学年因违反校规校纪被院内具名通报批评,或者两次违反校规校纪,或者两次未经批准不参加本院组织或本院学生会、班委会组织的非自愿性质的集体活动,或者党员、团员两次未经批准不参加本院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的组织活动的申请人,思想品德得分不超过6分。

上一学年因两次以上违反校规校纪并被本院具名通报批评,或者三次以上违反校规校纪,或者三次以上未经批准不参加上款规定的集体活动或组织活动的申请人,不能获得思想品德的分值。

第二十条 自愿且无偿组织或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的满分为10分,由本院奖学金评定机构结合申请人上一学年公益活动的内容、时长、工作量等因素评定分值。

组织或参与法律援助、支教、献血、捐献骨髓干细胞、抢险救灾等活动,每次计5-10分;组织或参与其他志愿者服务或者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每次计1-5分。

以本院学生党支部、团支部、自治组织(含学生会、班委会、社团)名义组织院内外学生研讨会、论坛、竞赛、讲座、读书会、报告会、交流会、运动会、联谊会、社会实践和其他旨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综合素质的集体活动,参与组织者按活动的级别和影响以及本人的实际工作和贡献计分,每次班级、院级、校级、省部级和国家级活动的参与组织者最高可分别计2、4、6、8、10分。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日常支部活动、按照学生自治组织章程组织开展日常工作以及组织纯娱乐性质的活动不得按照本款计分。

为本校或本院组织的集体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或者代表本校或本院参加官方主办的校级以上的学术、文体、艺术、科技类比赛,每次按志愿服务的工作量、比赛的级别以及本人的实际工作和贡献计1-5分。

担任党支部、团支部或者校、院、班级学生自治组织成员且认真履行职责或者热心为同学服务者计1-3分;担任两种以上学生自治组织成员的可重复计分,但本项总分不超过5分。

第二十一条 表彰奖励满分为10分,由本院奖学金评定机构结合申请人上一学年内获得表彰的类别和等级等因素评定分值。

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干部、优秀党团员和其他荣誉称号或其他表彰的研究生,以及在学术、文体、艺术、科技比赛中获奖的研究生,可申请参评表彰奖励内容。

以个人身份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和院级荣誉称号或其他表彰,每项表彰奖励分别计10分、8分、5分和2分。

以个人身份在官方主办或批准的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和院级学术性比赛中获奖,一等奖每项奖励分别计10分、8分、5分和3分,二等奖每项奖励分别计8分、6分、4分和2分,三等奖或优秀奖每项奖励分别计6分、4分、2分和1分。如比赛设有特等奖,则按上述标准依次计算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分值,三等奖或优秀奖每项奖励分别计5分、3分、1分和0.5分。

以个人身份在官方主办或批准的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非学术性比赛中获奖,一等奖每项奖励分别计8分、6分和4分,二等奖每项奖励分别计6分、4分和2分,三等奖或优秀奖每项奖励分别计4分、2分和1分。如比赛设有特等奖,则按上述标准依次计算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分值,三等奖或优秀奖每项奖励分别计3分、1分和0.5分。

以团体名义在官方主办或批准的学术性或非学术性比赛中获奖,由本院奖学金评定机构根据申请人承担的任务、表现和贡献情况,比照下一等级的个人获奖人的标准分值酌情计分。

参加官方主办或批准的国际性和全国性的线下或线上的学术研讨会或论坛(含研究生论坛)并在大会或论坛做主题发言,每次发言分别计10分和8分。参加官方主办或批准的校级和院级的线下或线上的学术研讨会或论坛(含研究生论坛)并在大会或论坛做主题发言,每次发言分别计4分和2分。

以国家公派或校派留学研究生名义赴 QS、US News、TIMES 世界前50名大学联合培养6个月以上,赴与本校就读专业一致或对应的世界前50名学科所在院校或世界知名研究机构联合培养6个月以上,赴全球性国际组织实习3个月以上,均可计10分。

第二十二条 上条规定的各种表彰奖励的获得时间以实际颁发荣誉证书、表彰证书或奖励证书的时间为准;在评奖之前不能颁发证书的,可由表彰或奖励单位书面证明申请人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在评奖之后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用于下一年度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研究生在上一学年内因同一事项获得一项以上表彰奖励的,可申报最高等级的表彰奖励;因不同事项获得一项以上表彰奖励的,可同时申请参评各项表彰奖励。

为避免奖学金重复参评,上条规定的表彰奖励不包括奖学金性质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上一学年内获得校级以上重大表彰奖励、产生重大且积极的社会影响或者对本院或本校作出突出贡献的研究生可申请不超过10分的特别加分,由本院奖学金评定机构根据本人实际贡献情况评定分值。

第二十四条 各个等级的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按照以下排名规则予以认定:

(一)总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二)总分值相同,科研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三)总分值、科研分值相同,学习成绩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四)以上各项成绩相同,综合素质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第五章 评定机构与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院设立由本院研究生专职导师代表、辅导员、教务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本院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由辅导员担任秘书,负责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参评在校生学业奖学金的各年级硕士研究生分别推选一位代表作为工作小组成员,参评在校生学业奖学金的各年级博士研究生共同推选一位代表作为工作小组成员。

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在年度学业奖学金评选程序启动之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自秋季开学后启动。工作小组自评定工作启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和公示等工作,并将推荐名单报送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参评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研究生应当按照工作小组规定的时间提交填好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报登记表》以及工作小组要求提供或者本人自愿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款规定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2)作为上一学年科研成果认定依据的原件或复印件;(3)上一学年仍在有效期内或执行期内的科研项目的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书、项目变更表、结项文件或者公开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横向项目的申请人还应提供项目经费到帐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4)公益活动主办方或组织者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5)表彰奖励单位或者竞赛或会议主办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表彰证书、奖励证书、参赛证明、活动参与证明、主题发言证明(含正式会议/论坛议程)的原件或复印件;(6)组织院内外集体活动的证明材料;(7)履行党支部、团支部或学生自治组织成员职责和服务同学的证明材料;(8)赴世界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联合培养或者赴国际组织实习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9)证明本人产生重大且积极的社会影响或者对本院或本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材料。

由于本人原因未能按时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的研究生不能参加本年度的学业奖学金评定。未按工作小组要求的时间、内容和形式提交的材料或者不真实、不准确的材料不能用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十九条 工作小组召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会议,对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进行初评。工作小组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多数到会时,初评结果方为有效。

在工作小组成员对参评研究生的参评资格存有异议,或者本细则没有规定参评项目的固定分值等情况下,工作小组到会成员参照组长建议并结合申请人实际情况,以协商方式对参评研究生的参评资格和各项分值进行评定。在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由组长作出决定。工作小组成员对组长决定有异议时,可提议对组长决定进行表决,组长决定获得到会工作小组成员半数以上赞成票支持者即为有效。

第三十条 工作小组在完成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初评后,对评定结果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申请人对初评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本院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说明申诉请求和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工作小组应当在收到申诉的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审议,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

申诉人如对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三十一条 每年研究生录取工作结束后,本院办公室按照分配名额,根据初试和复试总成绩初步确定获得新生奖学金的研究生名单,并报送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中“以上”均含本数在内。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本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