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7日院务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培养服务国家战略的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保证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业奖学金依据研究生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计分。计算方式为:总分=学业成绩计分+科研成果计分+综合素质计分。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的参评条件按照《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执行。人事档案不转入我校的研究生以及其他经特别说明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招收的研究生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等级设定、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分为新生奖学金和在校研究生奖学金两种类型。新生奖学金不分等级;在校研究生奖学金分为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个等级,我院二年级、三年级研究生参与评选。
第五条 我院参评学业奖学金的具体名额按学校每学年分配的评定指数(比例)确定。
特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
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剩余名额可以转入本学年的二等奖学金名额。
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不分等级,名额由学校下达,依据招录过程中的初试和复试总成绩进行评定。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其基准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
提前一年毕业的研究生可参加第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如所获奖学金金额超出应缴的第三年学费数额,超出部分将不予发放。
第七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资助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成果评价期间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分值评审制,成果评价期间为上一学年(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价计分。
第四章 评定标准和规则
第十条 学习成绩的计分标准
1.学习成绩包含上一学年所修我院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含学位公共课、学位专业课)。
2.学习成绩的计分采用平均分的计算方式,平均分按照本学年修读必修课总成绩除以修读门数计入考评分。
3.出国交流期间在国外学校取得的成绩不计入奖学金成绩考评。
4.因培养方案无必修课安排的学年,不计算学习成绩,以科研及综合测评成绩计算排名。
5.因个人原因申请缓考经报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备案通过的,可认为有资格参评当年学业奖学金。缓考课程成绩按同年级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全体适格申请人该门课程的最低成绩计算。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的计分标准
1.在上一学年以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当代法治研究院)研究生名义获得的科研成果的总分不设上限,按照成果的形式、类别和作者的实际贡献确定分值,并应以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当代法治研究院)硕士/博士研究生为第一署名身份或以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当代法治研究院)为成果第一单位。
2.成果认定参照《中国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果认定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学术论文评价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高水平学术成果认定办法》等相关学校文件进行。
3.网络平台和新媒体等媒介发表的文章不视为本细则认定的学术论文。
4.在论文集、辑刊发表的文章可认定为D类期刊,但论文集、辑刊需有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编号(ISSN)或国际标准书号(ISBN)。
5.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头版或理论版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认定为B类论文;在以上报刊发表的其他理论文章,可以认定为C类论文。其他报刊文章,发表于理论版且不少于2000字的,可以认定为D类论文。在学术性刊物发表的非学术型文章,如会议综述、短评、札记、访谈、非单篇笔谈、图书介绍、概况、动态等不视为本细则认定的学术论文。
6.学术著作的类型包括:专著、编著、教材、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作品等,本办法认定的学术著作,原则上不少于10万字。多人论文集、教学及考试辅导用书、普及读物、音像制品、美术作品、文学作品、电子出版物等作品以及前述作品的翻译作品,不属于本办法认定的学术著作。
7.科研课题应该在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备案,其认定参照《中国政法大学纵向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横向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智库成果评价办法》等相关学校文件进行。
8.科研成果认定以出版、发表、刊载、采用(纳)、落实相关成果的著作、期刊、报纸、智库/成果专(要)报、肯定性批示、证明函件或者学校科研处认定意见的原件或复印件为准,用稿通知和清样不能作为参评依据。申请人在奖学金申报截止日后获得上述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的,不能补报申请本学年的学业奖学金,但可将该科研成果用于下一参评年度的学业奖学金申报。
9.同一科研项目只能使用一次,不能跨评审年度重复使用。纵向科研项目主持人和参加人的认定以《立项书》或《结项书》内容为准;经科研处盖章认定的《立项申请书》中所列课题组参加人,可以认定为科研项目参加人;以横向课题申请加分的,应同时提交经费到账证明,以到账经费认定加分级别。劳务发放表不能作为项目参加人的认定材料。
10.作为主持人的科研项目不设上限,作为参加人的科研项目加分不超过2项。
11.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奖学金申请人提交的科研成果进行实质性审查。凡经工作小组认为学术水平不高、无学术价值、存在学术不端或其它不能认定为科研成果的情况,可以取消该项成果的加分。
科研成果的考评分值不设上限,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1)在A类期刊发表一篇论文计60分。
(2)在B类期刊发表一篇论文计30分。
(3)在C类期刊发表一篇论文计20分。
(4)在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CSSCI来源集刊、《人权研究》《法大法律评论(研究生法学)》《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独立发表一篇论文计10分(与导师合作发表,本人为第二作者的,不视为第一作者)。
(5)在D类期刊上发表的文章由院奖助学金工作小组根据期刊质量和论文质量评分,计1-5分。D类期刊论文最多认定3篇。
(6)发表论文字数不足2000字的不予认定成果,发表于《法制与社会》《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等期刊的论文不予认定。
(7)获得“学术新人”奖的论文计10分,获得“学术新人”优秀论文奖的论文计5分。
(8)共同署名发表的,第一作者按照论文标准考评分70%计,第二作者按30%计;作者为三人以上(含三人,下同)的,第一作者之后的各作者按照论文标准考评分的30%平均计算。
(9)研究生与导师、导师之外的校内其他教师合作发表论文且为第二署名的,视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本条第(4)项情形除外)。作者为三人以上的,不视为第一作者,按照论文标准考评分的50%除以研究生作者数量平均计分。
(10)出版一部学术专著计25分。合作著作明确列明作者分工的,按作者字数在总字数中所占比例在标准分值内计分;未明确列明作者分工的,第一作者按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按标准分值的30%计分后除以作者数量计分。
编写学术著作的,主编按标准分值的30%计分,副主编按标准分值的10%计分;只有一位主编而没有副主编的,主编按标准分值的40%计分;主编、副主编或编者为三人以上的,所有编者按标准分值的30%除以编者数量平均计算分值。
(11)被正式刊载、采用(纳)的要报、专报、研究报告等决策咨询成果,参照《中国政法大学智库成果认定标准》分别视为A+、A、B、C类智库成果。经学校认定的A+类智库成果按本细则A类论文计分,其他智库成果按本细则规定的对应档次论文分值的50%计分。智库成果仅认定第一作者;与本院教师合作完成的智库成果,且本院教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研究生可以认定为第一作者。
(12)主持国家级项目每项计25分,参加人员每人5分。
(13)主持省部级项目每项计15分,参加人员每人计3分。
(14)主持校级项目每项10分,参加人员每人1分。
(15)主持横向项目(未产生成果或成果未经学校认定的高端智库项目按照横向课题计算),项目经费20万元以上的主持人每项计10分,项目经费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主持人每项计8分,项目经费2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主持人每项计2分,参加人员按照主持人分数的五分之一计算。
(16)主持研究生院设立的硕博创新基金项目(含优秀学位论文项目、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每项5分,参加人员每人1分。
(17)科研奖励的计分标准。科研奖励是指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为第一署名身份参与的校内外重要学术类活动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活动的范围由院奖助学金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中国法学会的表彰计3分,中国法学会一级研究会和省级法学会表彰计2分,中国人权青年论坛优秀论文入选者计1分。
第十二条 综合素质的计分标准
综合素质根据志愿服务、学生工作、表彰奖励三个部分评审计分,最高不超过10分。计入考评的志愿服务按照志愿时长计分,每小时计0.1分
1.参加我院志愿服务性质工作
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我院组织活动的志愿服务,由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依照学生参与院内活动服务的次数、表现、效果等情况,评定不超过4分的志愿服务分数。参加完志愿服务活动后,由院里及时开具相关证明。
2.参加其他志愿服务工作
申请人参加“志愿北京”、校研究生会、校研工办、校团委、校医院的志愿服务活动,最高计2分。
计入考评志愿服务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
3.学生工作
担任党支部、团支部或者校、院、班级学生自治组织成员且认真履行职责、热心为同学服务者,经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测评后计0.5分、1分、2分;担任不同职务的学生干部的可重复计分,但本项总分不超过3分。
4.表彰奖励
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为第一署名身份参与的校内外非学术类活动,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奖励,可申请获表彰奖励计分,本项考评累计不超过4分。
(1)经我院评选推荐,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校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分别计4分、3分、2分
(2)未经我院评选推荐,经个人报名遴选并代表学校在官方主办或批准的国家级(含由我校教务处名单列举的模拟法庭国内赛和国际赛)、省部级模拟法庭、辩论、英语竞赛中获奖,由院评审工作小组实质认定后酌情加1-3分。
(2)代表学校参加体育、艺术、科技类比赛获得季军以上计2分、八强以上计1分。个人参加的体育比赛不予认定。
(3)同一事迹获得的不同级别奖励,以高分计入考评分值,不累计加分。
(4)表彰奖励考评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5)各种表彰奖励的获得时间以实际颁发荣誉证书、表彰证书或奖励证书的时间为准;在评奖之后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用于下一年度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5.特别贡献加分
上一学年内为学校或我院做出重要贡献的研究生可以申请特别贡献加分,由本院奖助学金工作小组依照实际贡献评定分值,加分后“综合素质”总分不超过10分。没有重要贡献的,不予加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奖学金评定年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学年的奖学金参评资格。
1.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
2.无合理理由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
3.科研成果弄虚作假的;
4.参评年度内有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5.受到学校或学院处分或处罚的;
6.有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的行为的;
7.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的;
8.其他被认定为不能授予奖学金的情形。
研究生未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要求按时报到、注册,且未根据《中共国政法大学学生离校请假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向研究院履行请假手续的,按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计。
第十四条 排名规则
各个等级的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按照以下排名规则予以认定:
(一)总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二)总分值相同,科研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三)总分值、科研分值相同,学习成绩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四)以上各项成绩相同,综合素质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五)各等次奖学金的评定,优先适用符合高等次奖学金评定标准奖学金申请者的申请。
第五章 院工作小组构成与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本院设立由院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教务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组成的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本院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辅导员担任秘书,负责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在年度学业奖学金评选程序启动之后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学业奖学金由辅导员组织学生骨干进行材料收集、初评,提交院工作小组复审决定,院内公示等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自秋季开学后启动。工作小组自评定工作启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和公示等工作,并将推荐名单报送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八条 工作小组在完成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复审决定后,对评定结果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申请人对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本院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说明申诉请求和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工作小组应当在收到申诉的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审议,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十九条 申请参评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研究生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填好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报登记表》和科研、综合素质证明等支撑材料。材料均提交一份复印件和电子版扫描件,并在提交时需查验原件。
由于本人原因未能按时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的研究生不能参加本年度的学业奖学金评定。未按工作小组要求的时间、内容和形式提交的材料或者不真实、不准确的材料不能用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因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延迟提交材料所造成对申请不利影响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6年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开始适用。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涉及的学校相关文件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等部门发布的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指“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人权研究院(当代法治研究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