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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研究院2020级硕士研究生专业实习/实践课学分认定与成绩评定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4-18    点击量:

人权研究院2020级硕士研究生

专业实习/实践课学分认定与成绩评定细则

2022年4月18日

为落实2021年11月26日印发的《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关于2020级研究生专业实习和获得专业实践课学分的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关于专业实践课获得学分的规定,结合2019年《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专业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和《人权法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2019年修订版)》关于实习(专业实践课)考核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以下情况均符合实习(专业实践)要求并可获得专业实践课学分。

一、担任教师科研助手、教学助手、项目助手,经教师审核认可的;

二、参与管理助理等服务工作,经所服务的助管部门负责人审核认可的;

三、主持或参与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或者参与各类学生工作或各类志愿工作,经相关主管单位认可的;

四、在学校发布调整研究生实习的通知前已开始实习(含线上实习),在该类通知发布后中断实习,不论实习时间长短,经实习单位认可的。

第二条不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情形的研究生,可用一门选修课学分代替专业实践课学分。

第三条在本院备案后实习的研究生以及经实习单位和本人导师认可的其他参加实习的研究生(包括符合本细则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研究生)应向本人导师提交填写好的《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专业实习考核登记表》和不少于6000字的实习报告(论文),由本人导师根据本人实习表现及实践导师或/和实习单位鉴定意见综合评定考核成绩。

第四条拟按本细则第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获得专业实践课学分的研究生,应向本人导师书面说明申请获得学分认定的理由,提供相关教师、助管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主管单位的实习(专业实践)认可意见和工作评价/鉴定意见,提交不少于6000字的工作报告以及证明本人工作内容和成果的相关材料,由本人导师根据本人工作内容、时间、表现及相关工作评价/鉴定意见综合评定考核成绩。

因参与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或学生工作申请获得学分认定的研究生可分别提供项目负责人或相应级别学生组织负责人的认可意见和工作评价/鉴定意见。

按照本条规定获得学分认定的专业实践课的考核成绩原则上不高于90分。因研究生表现特别优异而评定更高成绩的,经本院分管副院长审核认定后方为有效。

第五条按照本细则第二条规定获得专业实践课程学分的研究生,其用于代替专业实践课学分的选修课学分不得重复计为本人获得的选修课学分。

第六条按照本细则第一条第一、三款和第二条规定获得专业实践课程学分的研究生,其担任教学、科研或项目助手、参与助管服务、主持或参与创新基金项目、参与学生工作或志愿工作及其获得的选修课学分均不得重复用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第七条本细则只适用于本院2020级硕士研究生专业实习/实践课学分认定与成绩评定。

第八条遇有本细则没有规定或与学校相关规定冲突的情形,以学校相关规定为准。

附一:《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关于2020级研究生专业实习和获得专业实践课学分的暂行办法》相关内容

一、凡承担教师科研助手、教学助手、项目助手,教师审核认可的,均符合实习要求,可以获得学分。

二、凡参与管理助理等服务工作的,所服务的助管部门负责人审核认可的,均符合实习要求,可以获得学分。

三、凡参与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参与各类学生工作,各类志愿工作的,相关主管单位认可的,均符合实习要求,可以获得学分。

四、凡在学校发布调整研究生实习的通知前已开始实习(含线上实习),在该类通知发布后中断实习的,实习单位认可的,均符合实习要求,可以获得学分。

五、凡不符合以上情形的研究生,可以一门选修课学分代替专业实践课学分。

六、专业实习的时间期限不做要求。

附二:《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专业实习管理办法(试行)》(法大研字[2019]51号)相关内容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十九条 实习成绩按百分制评定,70分及以上为及格,获得学分;70分以下为不及格,不获得学分。实习考核不及 格者须重新实习并考核合格方能获得学分。重新实习期间的费用由研究生自理。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实习成绩为不及格:(一)实习期限不足的;(二)未按学校或实习单位要求完成实习任务的;(三)未按要求提交实习相关材料的;(四)违反学校或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后果严重的;(五)其他不符合所在培养单位关于实习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实习论文(报告)的选题应与实习工作相关。学生进行实习论文(报告)的开题、资料收集、撰写应在实践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实习论文(报告)不得低于6000字。

第二十一条 实习考核工作由培养单位制定考核细则,明确规定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及考核不合格的情形,并提前公示。培养单位可组成考核小组,根据实习表现及实践导师、实习单位鉴定意见等,综合评定考核成绩。

第二十二条 实习考核统一填写《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专业实习考核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