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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研究院研究生教育督导听课实施细则(2024年3月修改)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31    点击量:

第一条 为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健全本院研究生课堂教学管理体系,实现对本院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全面考核、评估、督察与指导,构建本院师生共同参与的教学评估、反馈、跟踪机制,根据《中国政法大学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督导听课实施办法》(法大研字[2022]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院成立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独立开展对本院开设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课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掌握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发现并研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持续提升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

第三条 本院教育督导组由本院党政负责人和本院专职研究生导师5人组成。督导组成员名单应向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条 本院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成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组长或组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由本院符合条件的其他教师接任。

第五条 本院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组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每次听课不少1课时;其他督导组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每次听课不少于1课时。

第六条 督导听课的方式以随机、随堂听课为主,也可组织针对性听课。

第七条 督导组成员听课过程中原则上不发言;听课后应与授课教师和上课学生进行交流,在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中填写《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表》,对所听课程的课程思政落实情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及教师的教学态度等进行评价,并就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组长反馈和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 本院教务老师应根据本院每学期开课情况,协助做好督导听课的组织和安排,确保本院开设课程的全覆盖式督导听课。

第九条 本院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应在每学期末对本院督导听课情况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条 本细则应报送研究生院备案。如本细则没有规定或者与《中国政法大学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督导听课实施办法》存在冲突,以该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本院研究生教育督导组负责解释,可经督导组组长提议修改。

第十二条本细则于2022年3月3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