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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研究院博士生资格考试管理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20    点击量: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并有效开展本院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资格考试,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定》(2022年修订)、《关于开展2023年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和《人权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2022年修订)的相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院博士生在参加中期考核、正式进入博士学位论文写作阶段之前均需参加专业综合性考试(即资格考试)。

第三条 博士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并修满规定的学分后方可申请参加资格考试。

第四条 普通招考博士生一般应在第三学期末参加资格考试,直博生一般应在第五学期末参加资格考试,硕博贯通培养博士生一般应在博士培养阶段的第三学期末参加资格考试。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资格考试的博士生应在本院规定的资格考试时间的两周前提出延迟参加资格考试的申请,在获得本人导师和本院同意后参加下一次资格考试。延迟资格考试只可申请一次。

第五条 资格考试分为两个科目,均采用现场闭卷考试形式,每场考试时间为三小时。

第六条 资格考试主要考核博士生是否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本人研究方向的专业知识,是否已经具备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是否已经具有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研究工作所需的写作、综述和创新能力。

资格考试的内容应体现人权法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前沿领域和核心知识。

资格考试的主要范围为《人权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2022年修订)列举的必读文献。

第七条 资格考试的成绩评分采用百分制。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资格考试的试卷应当密封,由资格考试小组成员流水评卷。

第八条 资格考试的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

两个科目考试成绩均及格的为资格考试合格,有一个科目考试成绩不及格的为资格考试不合格。

未经批准且不按本院要求参加资格考试的博士生,当次资格考试的评定等级为不合格。

第九条 资格考试评定等级为合格的博士生方可参加中期考核和进入博士学位论文写作阶段。

初次资格考试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博士生可在初次考试的三个月以后一年以内申请参加第二次资格考试,第二次资格考试仍不合格的普通招考博士生予以退学处理,第二次资格考试仍不合格的直博生与硕博贯通培养博士生可转为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在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截止前两学年仍未通过资格考试的博士生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条 本院成立由1名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教授担任组长、由4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组员的博士生资格考试工作组,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院博士生资格考试管理细则,拟定和发布年度博士生资格考试工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资格考试的科目、范围和时间),确定年度博士生资格考试命题和阅卷小组的组长和组员,审定博士生资格考试评定结果,解释和处理本院博士生资格考试工作中的疑义和争议。

第十一条 本院博士生资格考试命题和阅卷小组由2-3名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教师组成,负责命制资格考试题目,评定资格考试的成绩和等级,撰写年度资格考试结果报告,填写《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审核表》。

在本院博士生导师不足2人的情况下,本院博士生资格考试工作组可确定由曾经具有博士生指导经历的本院专职教师或者本院具有高级职称的其他专职教师担任资格考试命题和阅卷小组的组员。

第十二条 本院教务老师协助本院博士生资格考试工作组以及博士生资格考试命题和阅卷小组落实年度博士生资格考试工作,具体负责确定资格考试地点,安排监考,密封试卷,填写年度资格考试信息表,保存《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审核表》、资格考试结果报告、资格考试信息表和笔试试卷,并将年度资格考试工作安排、资格考试结果报告和资格考试信息表提交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三条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审核表》须经博士生本人、教务老师、资格考试命题和阅卷小组组长、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副院长签字并加盖本院公章,于博士生毕业时存入本人档案。

年度资格考试结果报告须经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副院长审查签字并加盖本院公章。

第十四条 学校和研究生院关于资格考试问题另有规定的,以学校和研究生院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于公布之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