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为保护儿童权利免遭武装冲突所害,国际法禁止征募儿童、使用儿童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然而,国际人道法的现有规则默认参战儿童可以像成年战斗员那样被视为合法攻击目标,并且没有对使用致命武力攻击儿童兵施加限制。这不仅与前述禁止性规范的保护目标背道而驰,而且也忽视了国际法对儿童生命权的特别尊重与保护。就对儿童兵使用不加限制的致命武力而言,当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均具备可适用性时,仅在前者被确立为特别法因而优先于后者时,其合法性才得以证成。分析表明,特别法原则无法证成不加限制的致命武力的合法性。妥善的做法是限制对儿童兵使用致命武力,当具体情况表明致命武力为明显不必要时,应优先考虑俘虏或非致命方法。采取这一立场既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武装冲突中儿童的权利,也不至于妨碍交战双方追求军事胜利。
关键词:儿童兵 国际人道法 国际人权法 特别法原则 生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