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研究》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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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吾青 | 论地方性法规设定特种行业择业限制措施的宪法边界——以“特种行业终身禁业案”为中心

2024, no.2: 92-108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4-14    点击量:

摘 要:“职业选择”属于宪法上职业自由的保护范围,地方性法规规定择业限制措施以及设定择业限制措施的时限需要结合职业自由的限制形态和限制强度进行精细化考量。在“特种行业终身禁业案”中,地方性法规设定特种行业择业限制措施的规范要求有待学理回应。职业自由在限制形态上可以区分为择业限制(职业选择限制)和从业限制(职业活动限制),终身禁业属于基于客观要件的择业限制措施。地方性法规能够设置择业限制措施的特种行业范围不限于需要前置性审批的旅馆业和公章刻制业。在形式合宪性审查层面,地方性法规规定终身禁业措施未超出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限,符合《行政处罚法》对择业限制措施采取的“分级化法规范保留”的要求;在实质合宪性审查层面,地方性法规规定终身禁业措施在限制效果上类似于设置职业资格准入门槛,无法通过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和适当性原则检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立法应当具有尊重基本权利宪法地位的方法自觉,基于不同行业的特点和规模,完成特种行业制度的合宪性调整。

关键词:职业自由 劳动权 特种行业 终身禁业 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