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孙世彦、姜居正 | 规制仇恨言论的国际法规则与实践
唐颖侠、高明 | 工商业与人权视角下数字企业人权政策的实证研究
李博 | 罗尔斯人权观的扩张主义属性:基于对《万民法》的分析
李想 | 国际人道法与人权法对使用致命武力攻击儿童兵的限制
作为人权的劳动权
杜吾青 | 论地方性法规设定特种行业择业限制措施的宪法边界——以“特种行业终身禁业案”为中心
中国人权青年论坛(三)
周邦彦、刘本森 | 山东抗日根据地的人权工作——以《人权保障条例》为中心的考察
摘 要
1.规制仇恨言论的国际法规则与实践
作者:孙世彦,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姜居正,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2022 级博士研究生。
摘要:许多国家都存在仇恨言论这一丑恶现象。尽管对于仇恨言论的概念并不存在普遍接受的定义,但国际社会一直高度重视对仇恨言论的规制,提供了若干规则,形成了相应实践。规制仇恨言论的国际法依据可分为四类,即限制表达自由的规则、禁止滥用权利的规则、禁止仇恨言论的规则和规定仇恨言论为国际罪行的规则。普遍性和区域性人权机构以及国际刑事司法机构适用这些规则,在规制仇恨言论方面形成了丰富的案例,且规则适用的重点均落脚于如何平衡对表达自由的保障和对仇恨言论的规制。规制仇恨言论的国内法律规则和实践与国际法律规则和实践相互影响,研究国际相关法律规则和实践对于理解各国相关法律规则和实践、形成规制仇恨言论的国际共识和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仇恨言论 表达自由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消除种族歧视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
2.工商业与人权视角下数字企业人权政策的实证研究
作者:唐颖侠,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副主任、法学院副教授。高明,南开大学法学院2022级硕士研究生。
摘要:数字企业作为数字技术的开发者和海量数据的收集者、使用者,其运作容易带来隐私泄露、信息控制和算法歧视等人权风险。为推动数字企业落实尊重人权的责任,有必要对全球数字经济100 强企业的人权政策展开分析。根据《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是否承诺尊重国际人权标准、是否具备解决标准冲突规则、是否包含完整的人权尽职调查流程、是否设置完善的人权补救机制、是否明确适用范围和是否得到最高管理层的参与是检验人权政策是否完善的基本要件。通过考察发现,100 强数字企业的人权政策在内容和形式上仍有待完善,主要体现为解决人权标准冲突规则的缺乏和适用范围的模糊。此外,数字企业人权政策在内容上呈现出关注产品未来的人权风险以及突出对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保护及相关限制的特点。国家工商业与人权立法、国家政策的制定以及非政府组织运动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企业人权政策的制定,而拥有良好的人权政策还将有助于企业建立完善的报告及政策体系、提升企业效益并开展有效的人权补救行动。
关键词:数字企业 人权政策 工商业与人权
3.罗尔斯人权观的扩张主义属性:基于对《万民法》的分析
作者:李博,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摘要:罗尔斯在《万民法》中阐述的人权观几乎是现代意义上的人权理念绕不开的理论。他的人权观在道德权利的推理中可能导向现实的乌托邦,在实践权利的逻辑下可能导向扩张主义。扩张主义是诸社会不情愿接受的一种结果,但具有现实的可能性。扩张主义的产生既有人权观内在张力的作用,表现为道德上人权的认同度、中立性及相互尊重在政治性上的不合理运用,在现实依据上是人权在域内和域外社会的地位的变化以及缺乏维护人权的实质性惩戒;又有作为达成人权一致性的宽容原则本身的难度以及宽容的限度所产生的弹性空间。分析表明,扩张主义是延伸自由主义正义原则的范围并维系自由主义主导性的一种手段,在理论和现实中都可以找到证成的依据。
关键词:罗尔斯 正义 人权 宽容 扩张主义
4.国际人道法与人权法对使用致命武力攻击儿童兵的限制
作者:李想,武汉大学法学院2021级硕士研究生。
摘要:为保护儿童权利免遭武装冲突所害,国际法禁止征募儿童、使用儿童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然而,国际人道法的现有规则默认参战儿童可以像成年战斗员那样被视为合法攻击目标,并且没有对使用致命武力攻击儿童兵施加限制。这不仅与前述禁止性规范的保护目标背道而驰,而且也忽视了国际法对儿童生命权的特别尊重与保护。就对儿童兵使用不加限制的致命武力而言,当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均具备可适用性时,仅在前者被确立为特别法因而优先于后者时,其合法性才得以证成。分析表明,特别法原则无法证成不加限制的致命武力的合法性。妥善的做法是限制对儿童兵使用致命武力,当具体情况表明致命武力为明显不必要时,应优先考虑俘虏或非致命方法。采取这一立场既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武装冲突中儿童的权利,也不至于妨碍交战双方追求军事胜利。
关键词:儿童兵 国际人道法 国际人权法 特别法原则 生命权
专论 | 作为人权的劳动权
5.论地方性法规设定特种行业择业限制措施的宪法边界——以“特种行业终身禁业案”为中心
作者:杜吾青,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讲师。
摘要:“职业选择”属于宪法上职业自由的保护范围,地方性法规规定择业限制措施以及设定择业限制措施的时限需要结合职业自由的限制形态和限制强度进行精细化考量。在“特种行业终身禁业案”中,地方性法规设定特种行业择业限制措施的规范要求有待学理回应。职业自由在限制形态上可以区分为择业限制(职业选择限制)和从业限制(职业活动限制),终身禁业属于基于客观要件的择业限制措施。地方性法规能够设置择业限制措施的特种行业范围不限于需要前置性审批的旅馆业和公章刻制业。在形式合宪性审查层面,地方性法规规定终身禁业措施未超出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限,符合《行政处罚法》对择业限制措施采取的“分级化法规范保留”的要求;在实质合宪性审查层面,地方性法规规定终身禁业措施在限制效果上类似于设置职业资格准入门槛,无法通过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和适当性原则检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立法应当具有尊重基本权利宪法地位的方法自觉,基于不同行业的特点和规模,完成特种行业制度的合宪性调整。
关键词:职业自由 劳动权 特种行业 终身禁业 地方性法规
专栏 | 中国人权青年论坛(三)
6.山东抗日根据地的人权工作——以《人权保障条例》为中心的考察
作者:周邦彦,山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21 级硕士研究生。刘本森,山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摘要:山东抗日根据地的《人权保障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人权保障条例。该条例在中共中央政策方针指引下,根据山东抗日根据地实际需要,由李竹如直接负责制定。条例的内容立足于山东实际情况,展现出一些特殊之处;随后制定的人权保障条例执行规则又对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各级政权为践行该条例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不仅采取了一系列配套措施,还制定了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保障人权。在中共山东分局的领导下,人民的民主权利、生存权利得到保障,女性和少数民族的权利也得到了重视,根据地司法、公安工作逐步走向正轨。这些成果为争取抗战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山东抗日根据地的《人权保障条例》的内容和实践不仅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还展示了中国共产党在烽火抗战的背景下为保障人权所作出的努力。
关键词:《人权保障条例》 人权工作 山东抗日根据地 抗战时期 中国共产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