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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阐释与适用”学术研讨会成功召开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20    点击量:


2023319日上午,由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和北京市高文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阐释与适用”学术研讨会如期召开。二十余位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华女子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南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耶鲁大学等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学者以及长期从事妇女维权工作的律师等实务工作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我院刘小楠教授、孙萌教授出席了会议。


致辞环节



会议伊始,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刘小楠老师首先致开幕词,刘老师表达了对各位参会老师的感谢,介绍了此次研讨会的背景,并表示期待各位专家教授的精彩发言。



随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杰锋老师致辞,卢老师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情况和女性权益保障的现实状况出发,引入了此次学术研讨会的主题。


会议第一单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陆海娜老师就《从国际人权法角度看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作了主题发言。陆老师向大家讲解了人权与妇女权利的关系,介绍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的特殊地位。陆老师结合联合国人权公约的发展和推进,分析了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过程中新增的性别影响评估、性别分类统计、性别预算等制度,肯定了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进步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戴瑞君老师讲授的主题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歧视定义条款的适用展望》。戴老师首先回顾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的过程,之后重点讲解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歧视”的概念,认为应该结合上下文对其定义做体系解释。最后,戴老师表达了对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期待,希望能够有配套的制度、措施,切实保障妇女权益。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唐芳老师就《论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立法完善》作了主题发言。唐老师深入分析了反招录就业性别歧视立法和生育女性劳动合同终止保护规定的不足与完善。对于反招录就业性别歧视立法,唐老师认为宜将妇女就业性别歧视主体界定为用人单位或者其他对就业机会有决定影响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并且增加对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定抗辩理由规定。对于生育女性劳动合同终止保护规定,唐老师建议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第2款修改为:“女职工在怀孕、产期和哺乳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满结束。”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刘春玲老师讲授的主题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性骚扰规定的进步及不足》。刘老师指出,性骚扰的问题在一开始容易被忽略,在实践中逐步被重视,法律的修订体现了进步性。但还应注意,在遭受性骚扰后的救济更值得关注,对于性骚扰存在的取证难、固定证据难问题,司法实践可以探索优势证据规则。


会议第二单元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桐辉老师就《妇女权益保护案件中的电子数据取证和固定》作了主题发言。朱老师从实践中的案例出发,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救济措施,重点讲解了电子数据取证和固定的规则。朱老师强调,随着时代的发展,电子数据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应肯定妇女权益保护案件中电子证据的作用。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老师讲授的主题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法的得与失》。吕老师首先肯定了此次修法的重要价值,认为此次修订回应了现实的需求。其后,吕老师沿着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体例结构,逐章分析《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内容,向大家全面、详细地展示了该法存在的得失。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刘明辉老师就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救济机制》作了主题发言。刘老师强调了妇女权益保障中救济机制的重要性,结合具体的案例介绍了劳动保障监察、性别公益诉讼、约谈机制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



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李莹律师讲授的主题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如何推动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救济途径的落实》。李律师从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救济措施谈起,分享了源众目前的实践探索和挑战。李莹律师还介绍了源众下一步的主要推动方向,期待深入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救济措施。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反歧视法研究中心主任何霞副教授就《检察机关支持性别公益诉讼的现状和发展》作了主题讲座,何老师从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目标、具体做法、完善建议三个角度,分析了检察公益诉讼在妇女权益保障中的优势和独特地位。


会议最后,刘小楠老师进行了总结致辞,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图文:梁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