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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我院成功举办《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专家研讨会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14    点击量:

我院成功举办《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专家研讨会


2022年5月8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主办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审稿专家研讨会以视频会议形式顺利召开。来自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中国社科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华女子学院、西南财经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长期从事妇女维权工作的律师和社群的实务工作者等30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刘小楠主持。

研讨正式开始前,刘小楠教授向与会者介绍了召开本次研讨会的目的宗旨和主要工作方式。在研讨过程中,与会者对《修订草案》二审稿逐章进行评析并发表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意见。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王理万副教授针对《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章的有关条款提出多项修改建议。如建议删除第十四条中“参与管理”中的“参与”,从而既与《宪法》有关表述保持一致,又更准确地表达公民直接行使管理权的意涵。同时其认为第十四条第二款与第一款衔接欠妥,应当转移合并到同样关涉妇女监督权保障的第十九条中;针对第十五条,王理万副教授认为“参与制定或者修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有关妇女权益事项的协商议事活动”的表述窄化了群众自治组织的各项活动,比如村务公开、村委监督、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等,建议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妇女参与村务和居务的决策和执行”;针对第十六条,王理万副教授建议将“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中的“可以”修改为“有权”或“依法有权”,使权益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夏江皓老师针对《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六章、第七章的有关条款提出多项修改建议。如其认为第六十一条“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的表述仅强调“处分”,而物权的权能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表述不够周延并相应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删除第六十九条“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的表述;针对第七十二条,夏江皓老师认为无须设置条款特别规范共有房屋的分割,且“处理夫妻共同租住的房屋”存在表意不清的问题,建议参考《民法典》,将上述表述修改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

其他参会者也提出多条重要修改建议。如,针对第一章总则,中华女子学院刘伯红教授等多位专家建议依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完善歧视定义,并建议保留《修订草案》一审稿中的暂行特别措施条款。原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蒋永萍建议删除第九条“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中的“必要时”表述;针对第三章,千千律师事务所主任吕孝权律师等多位专家认为将人身和人格权益并列不恰当,建议将其改回一审稿中“人格权益”的表述,这亦可与《民法典》保持一致。南京师范大学陈爱武教授建议对第二十四条强制报告主体增加兜底性的描述。中华女子学院张源老师建议进一步细化和增加第二十六条中的学校义务;针对第五章,中华女子学院唐芳老师建议第四十五条采用传统立法方式,使用“定义+列举”的方法,以便更好地回应就业歧视中的复杂问题;针对第十章附则,中华女子学院刘明辉教授表示赞同其他与会专家应完善歧视定义的意见,建议在附则中一并界定性别歧视、性骚扰、暂行特别措施等名词的定义。

最后,中华女子学院刘伯红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刘小楠教授做了简要的会议总结。本次会议各位专家结合自身在妇女权益保障及性别平等促进领域的学术研究经历和实务工作经验,对二审稿逐章完成讨论并发表了修改建议,研讨气氛热烈。会后我院将全面汇总与会专家意见,并形成书面建议稿,呈报有关部门参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