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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刘昕生:联合国人权保护机制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16    点击量:

【通讯】刘昕生:联合国人权保护机制


202199日上午945分,在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伟教授的主持下,全球人权论坛系列讲座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线上举行。原中国驻塞浦路斯共和国大使、现任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人权专家刘昕生以“联合国人权保护机制”主题,为人权研究院师生们作了专题讲座。



作为开场白,刘昕生大使简述了本次讲座的主要内容,包括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产生与改革、当今人权理事会的状况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的介绍。


首先,刘昕生大使回顾了联合国成立人权委员会的历史。19451024日,《联合国宪章》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人权概念第一次进入国际关系与国际领域。19462月,根据《联合国宪章》第68条“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设立经济与社会部门及以提倡人权为目的之各种委员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成立下属的人权委员会(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联合国人权保护活动随之展开,表现为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国际人权文书,制定国际人权标准。1948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人权委员会起草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12月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共同构成国际人权宪章(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此后,国际人权保护的实践有了三个发展方向,分别是建立区域人权保护机制、公约保护机制、联合国宪章人权保护机制。


其次,刘昕生大使讲述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及改革历程。作为最早成立的经社理事会下属的职司委员会,人权委员会做出了积极贡献,如制定国际人权公约、推广人权实践、提供人权国际论坛、提出新的人权概念等。但经过60年的发展,人权委员会陷入了六个困局,分别是:成员组成不合理、会期过于集中、议题泛滥、高级别代表与会混乱、高度政治化和对抗、级别不适应形势,令其难以为继,并于2006年结束工作。同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60/251号决议,决定成立人权理事会。经过变革,人权理事会的组成趋于合理、会期更加灵活、议题得到精简、运作变得顺畅、级别得到提高、开展了普遍定期审议。其中,重点介绍了普遍定期审议,其是人权理事会的一个工作机制和程序,审议所有联合国成员人权纪录。中国一贯支持联合国人权领域的工作,参与各个领域的所有活动,发挥积极推动作用。


最后,刘昕生大使介绍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简称人权高专办,OHCHR)。根据第48届联合国大会19931220日决议,人权高专办得以设立,在联合国秘书长授权下负责协调人权领域活动。关于人权高专办的性质,刘昕生大使提到,它是联合国开展各种人权活动的调度中心,实际上是人权理事会、人权条约机构以及其他联合国人权机构的秘书处。进一步,刘昕生大使发表了对人权高专办的看法,认为其是“裸奔的将军”“孤独的专员”“历史的选择”。谈及国际社会的评价,刘昕生大使简括,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是联合国与国际人权活动的协调与领导者,保护和促进了全世界人民的各种人权与基本自由。刘昕生大使最后提到,人权高专办的经费来源于联合国经常预算和自愿捐款,自愿捐款分为指定用途和非指定用途,并简要介绍了历任高级专员。



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鼓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字:欧达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