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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3-07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和激发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学术型研究生,保障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授予在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下统称“研究生”),基于不同的类型和等级,资助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学杂费、科研经费和生活费。
第三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权研究院全日制研究生适用本实施细则。人事档案不转入本校的研究生以及其他经特别说明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招收的研究生除外。

第二章  等级设定和名额分配

第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个等级。     
第五条  特等奖学金名额由学校统一掌握,比例不超过参评研究生的5%,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加9000元。
第六条  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由人权研究院负责评定,一等奖学金的奖励比例为参评研究生20%,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加2000元;二等奖学金的奖励比例为参评研究生50%,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申请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三)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四)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学年全部课程。
二、特等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硕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或者在核心期刊发表两篇(含)以上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
三、一等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硕士研究生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
四、二等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硕士研究生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第八条  研究生在评奖学年有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科研成果弄虚作假,课程考试不及格(学位课程成绩70分以下为不及格,非学位课程成绩60分以下为不及格),受到处分或处罚等情形的,不能参评奖学金。
已经获得研究生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的,依照学校规定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和规则
    
    第九条 在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从申请人上一学年(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学习成绩、科研情况、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条  奖学金评定时应当综合考察的具体内容及其分值如下:学习成绩(0-60分)、科研情况(按实际得分核算)、综合素质(0-10分),其中综合素质包括思想品德(0-2分)、社会实践(0-2分)、公益活动(0-2分)和表彰奖励(0-4分)。
 第十一条 学习成绩
一、满分为60分,以参评年度所修必修课和本院选修课平均成绩乘以60%核算(成绩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二、学期论文、学年论文、读书报告、博士中期考核计入学位课成绩,研究生导师应给出具体分值。
第十二条 科研情况
一、科研情况包括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
二、科研成果应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名义发表,其认定参照《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典》相关规定进行,分值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计算:
    (一)论文
    1. 在权威期刊上发表一篇文章,折合科研考评分25分;
    2.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文章,折合科研考评分10分;
    3. 在一般期刊上发表一篇文章,专业相关论文5分,其他论文3分,最高计3篇。
获得“学术新人”荣誉称号的,视为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学术新人”论文大赛被评为优秀论文的和在《研究生法学》发表论文的,视为在一般期刊发表论文。
4. 共同署名发表的,第一作者按照论文标准考评分值70%计,第二作者按30%计;作者为三人以上(含三人,下同)的,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考评分值的30%计分后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
5. 导师和研究生共同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研究生按照论文标准考评分70%计。
(二)著作
1. 申请人独立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每部折合考评分上限为20分,合作著作的第一作者按照标准考评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按照30%计分后除以作者数量计算分值。
2. 申请人出版编著、教材、词典等著作,每部折合考评分上限10分。
3. 著作有主编、副主编的,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20%计分,副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10%计分,余下的分值按实际承担部分计算。不能确定各自承担部分的,由主编根据每位作者承担的多少确定分值。主编、副主编为多人的,不计顺序,平均分配应得分值。尚未署名但出现在前言后记中的贡献者,由著作主编或第一作者根据其所承担部分计算分值。
(三)学术成果认定以提供正式出版和发表的原件为准,用稿通知和清样不能作为参评依据。学术成果出版后,申请人在奖学金申报截止日后获得成果原件的,不能补报申请本学年度的奖学金,但可将该科研成果用于下一学年度奖学金申报。
三、科研项目
(一)科研项目按照以下等级折合考评分:
1. 主持国家级项目每项20分,参加人员根据实际作用,每人0-6分;
2. 主持基地等省部级项目每项15分,参加人员每人0-5分;
3. 主持横向项目,项目经费20万元以上的每项10分,项目经费10万元以上的每项8分,项目经费2万元以上的每项5分,参加人员按照主持人分数的五分之一为上限计分;
4. 主持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等校级项目的每项5分,参加人员每人1分。其他校外项目均不作认定。
(二)结项成果的考评分值
1. 研究生所参与的科研项目的结项成果已经公开出版的,按照公开出版的学术成果计算考评分值;尚未公开出版的,课题或项目应当结项并通过鉴定。
2. 课题或项目如果是研究生独立完成的,按照全部成果的考评分值计分;如果是合作完成,项目主持人最少按照全部成果的1/2考评分值计算,其他参加人员的考评分值分配由项目主持人根据其实际承担部分确定。
(三)申请条件
1. 参加人所参与的科研项目仅限于参评年度立项且在学校科研处已有备案的项目;
2. 参加人需要提供科研项目的立项证明及项目主持人对其参与该项目的贡献评价;
3. 参加人未在立项书中列明的,须提交项目主持人证明和3000字以上的项目成果;
4. 以横向项目申请加分的,还应持有项目经费到帐证明。
 第十三条 综合素质
综合素质满分为10分,从思想品德、社会实践(专业实践)、公益活动和表彰奖励四方面进行考评。
一、思想品德
由导师根据研究生的思想表现进行打分,最多计分2分。
二、社会实践
申请参评的研究生必须在参评年度进行与其专业相关的社会实践,实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在政府部门、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进行的专业实践活动;实践内容不包括纯粹盈利性的兼职。
参评本项的研究生应在申请奖学金时,选择参评年度自己参加的一项最佳社会实践提出申报,同时提交书面的社会实践报告和实践单位的证明材料。
本院奖学金评定机构(详见第五章规定)根据参评研究生所申报的社会实践活动的社会效益、与专业的相关性、实践单位评价、实践报告等因素,参考学生工作负责老师意见,进行评分。社会实践(专业实践)项总分最高计分2分。
三、公益活动
研究生符合如下条件的,可申请参评公益活动项内容:
(一)在参评年度社会公益活动中担当志愿者的;
(二)在参评年度代表学校或本院参加校外或学校重大活动的;
(三)在参评年度积极协助本院工作或参加本院集体活动的;
(四)有其他经工作小组确定的公益行为的。
申请参评本项内容的研究生应填写和提交公益活动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本院奖学金评定机构依照研究生参与公益活动的次数、意义等因素进行评分。公益活动最高计分2分。
四、表彰奖励
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党员、学术新人等荣誉称号的研究生,在论文等学术性比赛中获奖的研究生,以及获得其他奖励的研究生,经奖学金工作小组认定,可参评表彰奖励项内容,本院奖学金评定机构根据获奖等级确定分值。表彰奖励项内容最多计分4分。
 (一)获得国家级表彰计4分;
 (二)获得省部级表彰的计3分;
 (三)获得学校表彰的计2分;
 (四)获得院级表彰的计1分。
为避免奖学金重复参评,本奖励和表彰不包括奖学金性质的奖励。
参评奖学金的参赛人员须提交由比赛组委会出具的参赛证明或者提交奖励证书,团体赛事没有正式参加比赛的队员由奖学金评定小组酌情计分,最高计2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排名规则
应依据本条所规定的计分方法,按照分数排名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排名规则为:
一、总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二、总分值相同,科研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三、总分值、科研分值相同,学习成绩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四、以上各项成绩相同,综合素质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第五章  评定机构

    第十五条  人权研究院设立由本院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工作小组中的学生代表由参评本年度奖学金的各年级研究生推选产生。工作小组人员名单在年度奖学金评选前予以公布。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在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自秋季开学后启动。人权研究院按照相应比例和名额,遵照评定标准与规则,自评定工作启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工作,评选出初步候选人名单并报送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九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结果应予公示。工作小组在完成本院研究生奖学金初评后,对获奖候选人名单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申请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定结果公示后3日内向工作小组提出,提出异议时需提交相关证据;工作小组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议,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相关学生。异议人如果对工作小组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适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权研究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人权研究院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