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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刘昕生:国际人权公约保护机制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28    点击量:

【通讯】刘昕生:国际人权公约保护机制


2021年9月16日上午9时45分,全球人权论坛系列讲座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线上举行。原中国驻塞浦路斯共和国大使、现任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人权专家刘昕生以“国际人权公约保护机制”为主题,为人权研究院师生们作了专题讲座,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伟教授主持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刘大使向我们介绍了本次讲座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人权公约机制的构成、国际人权公约监督机构、各数委员会的职能与活动方式、公约监督机制的问题及应对方法、公约保护机制与联合国的关系。


国际人权公约机制的构成


首先,刘大使介绍了国际人权公约机制的构成,讲解了主要国际人权公约的情况。目前,国际上有九个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即《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除此之外,人权公约还有任择议定书,主要起到增加缔约国公约义务的作用。

国际人权公约监督机构


随后,刘大使讲解了国际人权公约建立的监督机制。本着国际合作的宪章精神,国际人权领域有三种监督方式,即人权理事会的政治监督、国际人权公约机制的法律监督以及人权法院的司法监督。人权理事会作为政治监督的最主要机构,负有根据《联合国宪章》人权保护宗旨开展活动的职责,具有管辖的普遍性。而国际人权公约机构的监督很大程度上具有国际条约法的性质,仅对缔约国有效,但是国际人权公约建立的法律监督机制是实现国际人权法治的重要保障。


各数委员会的职能与活动方式


刘大使还通过介绍国际人权公约的保护制度讲解了公约监督机构的职能。国际人权公约建立了国家报告制度、国家间指控、审议个人来文申诉案件以及国家调查等四项保护制度。公约监督机构在国家报告制度中只行使审查职能,督促各国履行公约义务,并提出建议。国家间指控制度是指公约缔约国有权向公约监督机构指控另一缔约国违反公约规定的义务。同时,国际人权公约机构有权接受、审议缔约国管辖下的受害者个人来文。若缔约国有严重、广泛或系统违反公约规定的行为,公约监督机构可自发开展对该国的调查。

公约委员会还可以对收到的缔约各国的报告和资料的审查结果提出建议和一般性意见。一般性意见不构成对公约的修改,其属于“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有助于国际人权法的发展。


公约监督机制的问题及应对


之后,刘大使讲解了公约监督机制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相应的解决方法。公约监督机构存在着如何提高监督效力的问题。相应地,联合国大会做出决定:简化报告的程序、提交共同的“核心文件”并定期更新、加强公约机构的透明度等等。审议报告程序也采取了一些合理化的措施,如限制各国报告字数、审议结论要简短、提交合并报告等等。同时,联合国大会还对监督机制的权限和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进行了改革。


国际人权公约机制与联合国的关系


最后,刘大使讲解了国际人权公约机制与联合国的关系。理论上来说,人权公约由联合国大会通过,之后建立的公约保护机制自行运转,与联合国没有直接关系,两者是不同的人权保护机制。联合国大会审批各国际人权公约机构的工作报告,人权理事会接受国际人权公约机制的报告并转交给联合国大会,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则为国际人权公约机制提供后勤服务和支持。


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