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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沈永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组成、主要工作和运作方式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15    点击量:

2023330日上午,在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伟教授的主持下,全球人权论坛系列讲座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举行。原中国驻马达加斯加、卢旺达大使、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委员沈永祥莅临法大,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组成、主要工作和运作方式”为主题,为人权研究院师生们作了专题讲座。

首先,沈大使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组成、会期及委员的选举过程进行了介绍,并比较了人权条约机构委员和联合国人权特别报告员的产生方式。

其次,沈大使介绍了委员会的授权和主要工作,包括审议缔约国履约报告、发表一般性意见和声明、审议个人来文、审议国家间来文、对缔约国的履约情况开展调查。

1. 审议缔约国履约报告。

为做好审议准备工作,委员会成立了五名委员组成的会前工作组。工作组的任务是听取缔约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联合国有关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对该国人权状况的意见,通过国别专职小组起草的审议前问题清单和报告前问题清单。审议前问题清单适用于所有缔约国,旨在使委员会与缔约国的对话集中于委员会关注的主要问题上。报告前问题清单只适用于接受采用简化报告的缔约国。

委员会举行公开会议与缔约国代表团就履约情况进行对话。对话程序为:缔约国代表介绍报告,作简要评论并提供补充信息;委员会依序就公约条款15条、69条、1012条、1315条与缔约国代表进行对话;缔约国代表作最后发言。在与缔约国代表团对话基础上,委员会举行非公开会议审议国别专职小组起草的结论性意见。结论性意见包括导言、积极方面、主要关注和建议、其他建议等内容。实践中,委员会一般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结论意见。

如缔约国对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提出评论,该评论将按原文公布并在委员会年度报告中被提及。

2. 发表一般性意见、声明和公开信。

一般性意见是委员会根据其审议各国报告中获得的经验撰写的对公约规定权利的理解和看法,旨在帮助各方正确理解公约规定,弥补公约规定跟不上形势变化的问题。目前正在撰写关于可持续发展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一般性意见。一般性意见不具备法律效力,但由于其是最权威机构专家的意见,对相关利益方实际影响很大。一般性意见存在的问题是扩大解释可能引起增加缔约国条约义务的质疑,冗长和过于学术化不利于公众理解和接受。

委员会的声明一般针对重大国际热点问题,比如欧洲难民危机、新冠疫情和同拉美人权法院加强合作等。公开信一般针对发生在特定国家的严重侵犯经社文权利问题。

3. 审议个人来文。

审议个人来文是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设立的新机制,适用于批准《任择议定书》的国家。目前共有26个国家批准了《任择议定书》,主要是欧洲和拉美国家。委员会来文工作组在接受来文后可随时要求有关国家先行采取临时措施,以避免对声称权利被侵犯的受害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要求有关国家采取临时措施不影响对来文的可受理性和实质内容的审议。来文工作组作出初步决定后,尚需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委员会除就个案提出意见外,还可对有关国家提出一般性意见,要求其修改不符合公约规定的法规和制度。目前,委员会收到的个人来文主要涉及住房权的问题。

4. 审议国家间来文和调查程序。

两项机制只适用于批准《任择议定书》并明确声明接受委员会该管辖的国家。迄今为止,委员会尚未收到任何国家间来文,亦未启动过任何调查程序。其他人权条约监督机构中,只有消除种族歧视权利委员会接受过国家间来文。

此后,沈大使列举了虽然没有明确的公约依据,但一些委员会认为对实现经社文权利较为重要的“一般性问题”,例如:《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规定的国内法适用问题、国家有没有建立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国家机构问题、国家是否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问题以及“人权卫士”和公民组织活动空间的问题。

最后,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的积极提问和大使的耐心解答后圆满结束!



(供稿:马雨生 刘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