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2日上午10时,第360期全球人权论坛系列讲座于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楼A209举办。现任挪威人权中心副院长,奥斯陆大学的BardAnders Andreassen教授,为我院同学作了题为“工商业与人权的规范挑战和监管发展”的精彩讲座。
首先,Bard教授提出了在工商业与人权领域的四个重要研究命题,引人深思:人权可以促进商业发展么?商业应当尊重和促进人权的发展么?人权法如何形成监管的框架?为了尊重人权,商业行为应当如何表现?在此基础上,Bard教授简要地阐明了企业人权义务的来源,现存的规范和救济的本质,国家、企业以及相关主体责任的界限以及企业在他们的行为中如何体现工商业与人权规范等问题。
接着,Bard教授以印度博帕尔毒气泄露事件为例,结合经济全球化的背景,论证了工商业与人权规范的重要性。1984年12月3日凌晨,位于博帕尔的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不慎泄漏了近40吨的毒气,导致约3900人死亡,56万人受伤。经印度最高法院审理,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仅被要求赔偿10870美元,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被处以两年有期徒刑和罚款2175美元。并且,在判决下达不久后,相关责任人都被保释。企业所承担的责任与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不成比例,使得该案饱受争议。此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领域的交流逐步加深,跨国公司的数量与日俱增,金砖国家等新兴经济体的出现,改变了人权发展的社会背景。人们逐渐意识到,商业行为会对人权产生重大影响。
最后,Bard教授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分析了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人权义务。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国家和其他社会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人权义务,而企业属于社会机构,应当承担其相应的责任。从全球范围来看,许多跨国公司存在侵犯人权的行为,需要得到规制。此外,承担人权义务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声誉,使其获得社会的认可,有效地识别和管理风险,促进职员工作的积极性以及创造更吸引人的投资环境。随着法律的发展,许多硬法和软法规定了企业的人权义务。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其制定的《跨国公司指南》中,建立了国家联络点申诉机制,用于处理申诉人和公司之间的争议。联合国于2000年通过了《全球契约》,该契约以可持续发展为目的,鼓励企业将其战略和业务与普遍的人权、劳工、环境和反腐败原则结合起来。在2011年,人权理事会通过了《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提出了三大支柱(three pillars):国家有保障人权的义务、企业有尊重人权的责任、受害者能够获得救济,
以敦促国家和企业切实地保障人权。
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撰稿人:黄家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