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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刘昕生:国际人权保护机制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26    点击量:

20201022日上午,第371期全球人权论坛系列讲座于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楼A210举办。原中国驻塞浦路斯共和国大使刘昕生受邀为人权研究院师生开展专题讲座,主题是“国际人权保护机制”,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伟教授为主持人。


在讲座伊始,刘昕生大使以国际法上的人权为切入点,指出人权在初始阶段只是一个国家的内政问题,而随着两次世界大战以及联合国人权保护活动的开展,尤其是《联合国宪章》的签署,人权第一次进入国际领域。此后,人权委员会的成立,《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以及一系列人权公约的通过都为国际人权保护奠定了基础。接下来,刘昕生大使从三个方面系统地介绍了国际人权保护机制。

首先,刘大使介绍了以人权委员会和人权理事会为基础的联合国宪章保护机制。人权委员会是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下属机构,成立于19452月,在二战后为保障和促进人权事业做出了很多积极贡献,推动了人权理论和相关实践的发展完善。但人权委员会却在本世纪初走向终结,被人权理事会所取代。刘大使认为,经过六十年的发展,由于各种原因,人权委员会陷入了不可自拔、无法摆脱的“六个困境”。具体包括:成员组成不公,使人权委员会失去公信力;会期集中,失去“牙齿”;议题泛滥,失去严肃性;外来影响,失去互信;高度政治化和对抗,失去合作基础;级别不适应形势,失去效率。基于这些原因,2006年,联合国正式取消了这一机构,取而代之的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人权理事会直属于联合国大会,并下设咨询委员会,成立了审议来文的形势工作组等。与人权委员会相比,其组成趋于合理,会期更加灵活,议题更为精简,运作更加顺畅,级别得到提高,同时增加了普遍定期审议。这些变革也让人权理事会焕发了新的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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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刘大使介绍了包括各项主要的人权公约和条约监督机构的国际人权公约保护机制。随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联合国人权公约的通过,九个相应的人权条约监督机构也逐步建立。国际人权公约保护机制通过国家报告制度、国家间指控、审议个人来文、国家调查制度等制度实现对人权的保护和促进。但其机制也并非绝对完美,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发展,一些问题也日趋明显。所以,对其进行变革势在必行。而2014年,联合国大会便通过决议,简化了报告的程序,加强了条约监督机构与缔约国之间的对话,提高了公约委员会的透明度,也建立了支持发展中国家参与审议的基金,这一系列措施加强了人权条约机构体系的有效运作。

接下来,刘大使介绍了区域性人权保护机制。欧洲以国家报告制度、国家指控制度、个人申诉审理制度为制度基础,成立了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形成了独特的欧洲人权保护机制,并取得了极大的成功,也为国际人权保护和其他区域的人权保护提供了借鉴。而美洲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欧洲人权保护机制,但也同时存在着效率低,效力差的问题。非洲则通过了《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着重强调了民族权,突出了非洲国家的共同任务,也要求各国相互尊重,主权平等,该宪章对非洲人权保护起到了教育和引导作用。

最后,刘大使还补充说明了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的相关内容。人权高专办于1993年正式成立,其作用在于加强和协调联合国内部工作,保护和促进全世界人民的各种人权与基本自由。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也是联合国与国际人权活动的协调和领导者。刘大使先后介绍了各届专员,加深了同学们对人权高级专员的了解,也提到了人权高级专员存在发展中国家职员比例较低,高级女职员比例较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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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鼓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