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明确本院研究生班委会(简称班委会)的职责以及班委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班委会的顺利产生和有效开展工作,保障研究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其他权益,参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会章程》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班委会是本院研究生的基层自治组织,在本院党支部的领导以及院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承担并履行以下职责:
1.带领本班同学认真遵守学校和研究院制定的与学生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环节;
2.收集本班同学在学习和生活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院党支部并通过院办公室向院主管领导反映;
3.代表或组织本班同学参与本院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活动;
4.协助本院党支部和办公室解决本班同学学习和生活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切实维护本班同学的正当权益;
5.组织本班同学开展学术、公益、体育、文艺和其他方面的健康有益的集体活动,以及与本院其他班级、本校其他专业或外校同学的交流活动。
6.组织本班同学开展学校和研究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班委会成员的人数和职位根据班级学生总数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每一年级的全体硕士研究生为一个班级,各个年级的全体博士研究生为一个班级。
班级学生总数不足十人的,由班长一人全面履行班委会职责。班级学生总数在十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的,设副班长一人协助班长工作。班级人数在十五人以上的,可另设委员若干人,具体人数和职位由院党支部书记和主管领导协商确定,但全体班委会成员的数量以不超过班级学生总数的五分之一为限。
第四条 班委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学校和研究院的规定独立履行职责;
2.代表本班同学列席与学生工作有关的院务会议;
3.参加优秀班干部的评选,并获得相关荣誉和奖励;
4.获得研究院的工作支持、帮助和指导。
第五条 班委会成员负有以下义务:
1.按照学校和研究院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2.模范遵守学校和研究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公正无私,乐于奉献;
4.执行院党支部的决定,接受院办公室的监督。
第六条 班委会成员由本班全体学生投票选举产生。
第七条 本院全体研究生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班委会的选举(含换届选举)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组织,在每学年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在特殊情况下,经院党支部和主管领导同意,可适当推迟选举时间,但最迟须在开学后两个月内完成选举工作。
第九条 选举工作开始后,除已当选党支部成员且仍在任职期内的研究生外,凡愿意并能够履行班委会各项职责和班委会成员各项义务的研究生均可在规定时间内向院办公室报名成为班委会成员候选人,也可以推荐本班其他同学作为候选人。
报名或推荐他人参选者在报名或推荐时应明确参选职位。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候选职位时,每位候选人只能参选一个职位。
第十条 班委会选举在班级全体会议上进行。
每位候选人应在投票开始前发表不少于十分钟的参选演讲,并回答选举人的提问。
候选人须获得本班全体学生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十一条 若某职位的候选人未获得本班全体学生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时,由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暂时代行该职位的职责,一个月后对该职位再行选举。若无人获得过半数赞成票,则该职位在再行选举前暂时空缺。
第十二条 在选举结果产生后三日内,选举人如认为选举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可通过院办公室向院党支部和主管领导提出书面异议。院党支部和主管领导应在收到异议的三日内通过院办公室对该异议作出书面答复,必要时提请院务会对选举结果进行复议。
院办公室如认为选举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应提请院党支部和主管领导处理。
第十三条 选举结果经院党支部和主管领导确认后生效。
第十四条 班委会成员的正常任期为一学年。
第十五条 班委会成员在任期内不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时,本班过半数学生有权提议罢免。经院党支部和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本班全体学生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罢免提议,并另行选举新的成员。
在罢免提议通过之后和新的选举结果产生之前,由班长或其指定的成员代行被罢免成员的职务。在班长被罢免的情况下,由院党支部和主管领导指定代行班长职责的人员。
第十六条 经本院三分之一以上研究生、半数以上导师或院办公室提议,院务会可以决定对本办法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务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人权研究院
2014年11月3日
人权研究院硕士研究生班委会班长选票(样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