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摘要:2024年中国人权研究呈现鲜明的“自主性转向”,学者们开始提炼、构建具有中国原创性和本土标识性的人权概念、范畴与话语,构建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成为我国人权研究领域的核心学术命题。守正与创新是构建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思想方法。中国人权研究应立足“根脉”,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正;把握“魂脉”,守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之正;牢固树立“四个自信”,守中国人权发展道路之正,进而锚定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历史坐标与价值立场。中国人权研究应在知识、理论和方法层面秉持高度开放性,回应新兴权利诉求,推动构建全球人权治理新秩序,由此彰显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时代使命与大国担当。中国人权研究应长期坚持守正与创新的辩证统一,着力推进中国人权自主知识的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
关键词: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 守正创新 中国人权研究 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中国人权标识性概念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以此作为方法论指引,构建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成为我国人权研究领域的核心学术命题,当代中国人权研究也由此迎来了重大的时代机遇。无论是围绕我国人权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理论创新,还是旨在解答人权的“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的实践策略,2024年的中国人权研究呈现出鲜明的“自主性转向”,其核心思想方法可概括为两个方面:守正与创新。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颠覆性错误,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其中,守正的核心问题是,坚守何者之正;创新的核心思路是,开创何种之新。中国人权研究的守正与创新呈现“变”与“不变”的辩证统一关系,共同推进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学理构建与话语阐释。有鉴于此,本文拟以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为出发点,以守正与创新的方法为线索,对2024年中国人权研究成果展开理论述评,并由此展望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新篇章。
一、中国人权研究的自主性转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哲学社会科学有没有中国特色,归根到底要看有没有主体性、原创性。”毋须讳言,我国传统人权研究长期着眼于对西方人权观念和国际人权标准的引介与批判,缺乏鲜明的中国人权问题意识,未能充分挖掘本土人权资源。诚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所强调的:“要依托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生动实践,提炼原创性概念,发展我国人权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的指引下,我国人权研究的问题意识与知识建构开始走向自觉,构建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时机已然成熟:一方面,学者们开始自觉地提出并使用彰显主体性的“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及相关语词,并由此推进我国人权“三大体系”的建设;另一方面,学者们逐渐尝试提炼和阐发具有中国原创性和本土标识性的人权概念、范畴与话语,为我国人权理论的发展与人权制度的进步夯实学理基础。
(一)主体自觉:构建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
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其前提条件与核心目标均在于“自主”。第一,构建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前提在于确立学术研究的主体意识,思考中国人权研究“为谁设问”以及“谁来答题”的关键问题;第二,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以人权理论与实践的自主性为目标,因而需要深入剖析现有中国人权知识体系的内涵、特征与价值等构成要素,论证中国人权“何以自主”。
1.中国人权研究主体性的前提预设
确立学术研究的主体性,首先需要回答“为谁设问”。“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提出与构建,力图摆脱中国人权研究长期以来对西方人权理论的依附与移植,使中国人权研究致力于提出“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常健从中国式现代化的角度切入,认为中国式现代化以促进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价值标准,而人权以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目标。鲁广锦从“人类人权文明”的角度强调了构建中国自主的人权知识体系具有将中华文明中的人权文明成果纳入人类人权文明的范畴,丰富人类人权文明多样性的重大现实意义。陈佑武、李步云指出,中国人权知识体系具有鲜明的问题意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与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进步交织构成了中国人权知识体系生成的现实基础,而全球人权治理面临严峻挑战则是中国人权知识体系生成的外部环境”。刘明进一步将中国人权道路的内生逻辑归纳为“一核两源”——“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中国人权道路的内生逻辑中居于“核心”位置,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人权本身的规律性认识;“中国具体实际”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则构成中国人权事业不断推进的“活水源泉”。尽管不同学者对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具体问题来源给出了不同的回答,但他们的发问方式不约而同地指向了提问的主体意识——提出中国的人权问题。
在确立中国自主的人权问题意识的前提下,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还需要回答“谁来答题”。在2024年的人权研究成果中,有三位中国人权学界的开拓性学者的代表性观点得到了体系化梳理。陈佑武论述了李步云对当代人权知识体系和人权学科的贡献,指出李步云以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从事人权基础理论研究,在人权概念基本范畴体系、人权历史基本范畴体系、人权属性基本范畴体系以及人权实现基本范畴体系的研究上取得卓越成就,充分彰显了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核心意涵。张万洪梳理了李龙首倡的发展主义人权观,指出李龙以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论述作为处理发展与人权关系命题的法哲学基础,这种发展主义的人权观既回应了自由主义人权观的关切,又为集体人权的发展提供理论资源。蒋海松、杨世琦总结了郭道晖人权理论核心观点:法的时代精神是人权,核心是自由,同时自由并不能超出社会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民主、平等、正义等价值;人权不但需要立法确认,还需要一系列保障机制等。质言之,理论和学科成熟的标志往往是产生了“本土学术思想史”,即形成了基于本土的学术流派、学科共识和学脉传承。在这层意义上,2024年或可视为“中国人权学术思想史”的新起点,指向了中国人权研究者主体性的自我确认。
2.中国人权知识体系的自主性目标
基于主体意识的觉醒,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最终目标是对中国人权问题的自主作答。在此过程中,需要充分调动我国人权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成果资源,深入剖析中国人权知识体系的内涵、特征与价值。例如陈佑武、李步云将中国人权知识体系界定为“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中彰显了当代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观点与方法”。鲁广锦指出,在思想本源上,中国自主人权知识体系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思想基础、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思想传承、以人类优秀人权文明成果为思想借鉴、以当代中国人权观为思想核心。汪习根、张倩倩从本体论、要素论、范畴论、运行论和实践论层面揭示了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基本内涵,即政党、政府、社会与人民四位一体人权观、实质主义人权观、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核心、“基于发展的人权路径”、积极法治主义人权观。在系统回顾既往研究的基础上,张新平、周艺晨指出,未来有关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应“重视从话语权、话语束和话语场维度构建人权话语体系,擅于从中国生动的人权实践和广大人民群众中汲取人权理论创新智慧”。
除了直接探讨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学术成果,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嵌入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过程,与理论法学、部门法学或领域法学展开对话,从而产生更多理论增量。黄文艺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总结中外人权保护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以‘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为核心观念的更高标准的人权观,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人权”。何志鹏在论述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时指出,“不断提升和完善国际法理论思维还要求通过反思和批判来构建国际法知识”,特别是基于发展中国家立场的批判性国际法研究:在国际人权法领域,这种立场具体表现为对第三代人权的关注,对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的倡导。谢进杰在阐释“刑事诉讼的中国式现代化命题”时指出,刑事诉讼的中国式现代化“要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中心,以控制犯罪和控制权力为基本点,以正当程序为主线”,日益彰显出《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人权法、控权法的精神特质。
总体来看,以中国人权研究的主体意识为前提,以中国人权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构建为主要线索,以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为参照,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提出与构建已经具备时代条件。诚如赵树坤、朱莉所指出的,近十年来中国人权研究和学科体系建设呈现出学术关注和期刊数量增加、人权研究焦点拓展以及批判性和建设性研究突出等特点,这表明“中国在建设具有自身特色的人权知识体系、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方面迈出坚实的步伐”。
(二)成果提炼:阐发中国人权原创性、标识性概念
对于一门具有自主性的知识体系而言,原创性概念和标识性概念是不可或缺的基础。201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引导国际学术界展开研究和讨论”。“原创性概念”的意义在于,“实现‘术语的革命’,也就是赋予概念以新的思想内涵”;“标识性概念”不仅具有原创性,而且集中地、凝练地、鲜明地“标识”了某种思想体系、理论体系、学术体系的“主体性”和“自主性”。2024年,我国学者集中提出、阐释了一批中国人权原创性、标识性概念,是构建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成果。
1.“原创性人权概念群”的提出与展开
2024年,我国学者依托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生动实践,提出了一系列原创性概念,组成了“原创性人权概念群”。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民主政治建设,提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理念。许多学者由此提炼出民主权利的原创性理论。胡玉鸿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中国式民主的典型表达,涵盖了人民群众在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事务上持续享有的民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具体体现”。原欣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以‘人民’为价值主体,以‘民主’为基本内容,以‘全过程’为显著特征,内含着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是深度融入人权的实践、话语和理念探索”。
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许多学者围绕共同富裕提出了一系列原创性的人权概念和人权命题。杜建明指出,“共同富裕”一以贯之地采取了优先发展经济社会权利的人权策略,最终实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与人权事业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了国家能动主义的治理效能,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刘志强、杨芸桦关注到了人权治理与乡村振兴的内在关联:“一方面,以人权治理为整体视域,乡村振兴作为国家人权治理的重要方式,对于人权保障与实现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另一方面,乡村振兴作为国家转变人权思维和方式的重要体现,是国家人权治理体系的实践典范。”匡宏从人权的视角分析了第三次分配对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意义:第三次分配以生存权与发展权保护为理念引领、以平等共享为参与方式、以实现人民幸福为价值归宿,是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彰显。
通过与部门法、领域法的对话,这些原创性的人权概念得以“开枝散叶”,发展出了“原创性人权概念群”。莫纪宏结合习近平文化思想提出了文化权利体系的制度建构思路:以习近平文化思想的“七个着力”为指导,可以进一步增强文化权利自身的法理逻辑性和文化权利层次的丰富性,能够从中提炼出八项集体人权意义上的文化权利和十项个人人权意义上的文化权利。何海波提出了“行政权利”的范畴,用以指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并建议未来的通用行政法典专辟一章,列举重要的行政权利。何志鹏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系列论述阐释了“安全权”的理论建构意义:将安全融入人权,可避免人权与安全对立的思维模式,在人权话语内部确立安全的地位和意义,基于权利冲突、权利位阶、权利体系排序的理论框架来有效化解安全权与其他人权之间的潜在冲突。
2.“标识性人权概念”的理论阐释
在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中,生存权、发展权和人民幸福生活权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地位和理论价值,“标识”了中国人权知识体系的原创价值与自主属性。2024年,许多学者围绕这三项“标识性人权概念”展开了理论阐释,形成了丰富的理论成果。
许多学者围绕生存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这一标识性命题展开了论述。胡玉鸿论证了生存权的三重命题:立足于人权谱系的视角,生存权是最为基础的权利;从生存权本身的特点来看,生存权是最为广泛的权利;当人们向国家提出请求、主张时,生存权是最为现实的权利。李将认为,“关于生存权首要地位的认识和研究存在政法路径主导、工具性逻辑和权利层次限定的特征”,这种首要地位表明生存权在基本人权谱系或权利体系中具有的位阶价值,可以依托共同道德、权利体系和社会功能等路径进行阐释,可以通过阶段性、渊源性、目标性和执行性的宪法规则与法律制度得到执行。
许多学者围绕发展权这一标识性概念展开了论述。汪习根、张盈分析了中国式现代化与发展权的关系:中国式现代化与发展权在诸项价值理念上高度竞合,为发展权的价值优越性提供了确证;中国式现代化通过强化价值主体、优化价值目标、更新价值客体、绿化价值内涵、拓展价值场域,持续增进发展权品质与活力。武文扬指出,中国在人权与发展议题上倡导一种“大人权观”:人权与发展可以相互推动,而非相互对立,包容性可持续发展对促进和保护人权有重要作用。胡玉鸿以新时代民生问题为视角,分析了个人发展权的三种规范内涵:基础性权利侧重于人的发展基础条件的培养和塑造,以受教育权和健康权为代表;支持性权利是为了使人的发展有更高的平台、更好的支撑,文化权与参与权是其中的典型;保障性权利是以社会安全权为核心,为人们在社会中的生存、生活、生计提供安全的社会环境。
还有学者论证了“人民幸福生活”何以能够成为“最大的人权”。胡玉鸿从“幸福是人生的目的”“生活是人权的底色”两个维度论证了幸福追求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将人民幸福生活作为最大的人权,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以人民幸福生活为念的崇高价值追求和使命担当,承载着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民的最高道义责任。”刘为勇强调了重拾民生权概念的重要性:民生权具有“保全自我”“谋求生计”“获得支持”“请求救助”等四种权利外化形式;民生权所涉相关主体及内容较为宽泛,需要建构起由“赋权”“行政”“救济”及“协作”共同作用的立体式进路。
通过对上述原创性、标识性人权概念的提炼与阐释,“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中国人权道路”等宏观范畴逐渐具备成为一项中国哲学社会科学标识性范畴的可能性。齐延平将当代中国人权制度进路中的“中国性”特征提炼为“民生—民权型人权”,这种制度进路以社会主义平等的自由为原则,以民生权利为优先,以人民民主为基石。景天魁、刁鹏飞从民生保障的角度阐释中国式人权道路的特征:中国的民生概念丰富了人权概念的内涵;中国的民生保障制度实现了全面权利与首要权利、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普遍权利与特殊权利、理想权利与现实权利的统一;中国民生建设实践开创了人权理论新范式。于曦乔和郭栋将这种中国式人权发展实践归纳为“实践主义人权观”:重视权利实现的经济社会文化基础以促进人权实现;重视权利实现程度的提高,而非总量限定下权利的分配;崇尚权利实现中的合作主义,而非对抗特性。张燚总结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历史性成就:在“两个结合”和“坚持走自己的路”的指引下,中国共产党孕育出了新时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理论,回答了新时代人权保障工作为了谁、为了什么的问题,开辟出了一条不同于西方的人权发展新道路。
综上所述,2024年的中国人权研究不仅迎来了主体意识的觉醒,而且从这些具有主体性的中国人权问题中提炼、阐释了诸多具有自主性特质的中国人权原创性、标识性概念与范畴,为构建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创造了重要的时代机遇。这种以主体性和原创性为旨归的鲜明学术气象,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坚守,同时也是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举措,反映了守正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正如桑建泉所指出的,中国倡导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的人权叙事“遵循现实发展的辩证逻辑,秉持求同与存异相统一、守正与创新相结合的科学叙事方法,不断超越褊狭、僵化的西方人权理论”。实际上,守正创新既是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世界观,亦是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方法论,融贯于在2024年解答人权的“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的学术研究中。
二、何以守正:中国人权研究的历史坐标与价值立场
面临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国内国际环境错综复杂,各种思想观念与利益诉求相互交织激荡,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必须保持足够的战略定力,“在守正中强基筑根、培元固本,坚持方向不变、道路不偏”。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经验时指出,“我们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总结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成功经验,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走出了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在中国人权研究中,“守正”具体表现为三个层面的坚守: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正、守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之正、守中国人权发展道路之正。三者紧密联系且各有侧重,共同锚定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历史坐标,塑造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价值立场。
(一)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正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独特而深刻的精神标识。其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进行了精准的概括总结:“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人权思想与人权观念,既能为中国人权研究提供丰富的理论资源,也能为当代中国人权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实践指引。
1.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人权价值的理论挖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入挖掘古籍蕴含的哲学思想、人文精神、价值理念、道德规范,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2024年11月18日至20日,“中华典籍中的人权理念”国际学术研讨会在长沙举行。这是一场中国人权学术盛会,海内外学者齐聚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依托中国古代经典文献,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人权意涵,共促人权文明的交流互鉴。蒋建国在研讨会开幕式致辞中指出,中国“作为有百万年人类史、一万多年文化史、五千多年文明史的国家和民族,人文底蕴无比深厚,人权文明自在其中”。由此可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人之为人的价值和人之存在的意义已经有了较为深入的认识和思考,建构起风格独特的人权思维逻辑体系”。
许多学者分析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人权思想的内在契合性。乔清举指出,尽管中国传统文化中并没有“人权”这个术语,但中国历史上的确存在对属于人权的一些权利的自觉意识和主动维护,只是中国传统文化没有把这些意识和活动概括在“人权”概念之下或归结为“人权”概念。杨国荣则认为,权利意识仅仅关注个体权利和个体利益,往往彼此相异甚至分离,由此可能导致各种对立;中国传统哲学提出了“仁道”的观念,是以所有人具有的内在价值为关注点。常健、高洁馨不仅阐释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能够孕育和生发现代中国人权理念的思想资源,而且提出在“东学西渐”的过程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欧洲人权思想的形成产生了一定的启蒙作用。
许多学者进一步探讨了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人权思想和人权观念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重要意义与路径选择。何勤华、刘译元指出,“体现中华法系之法律文化精华儒、法、道、释等学派的‘天人合一’‘民为邦本’‘德主刑辅’‘缘法而治’‘刑无等级’‘出礼入刑’‘明德慎罚’‘以和为贵’‘法因时而变’等思想,就是当下法理学回应社会发展所生之各种挑战和困扰、进一步创新发展的最好的本土资源”。施伟东提出了“新时代中华法系的伟大复兴”的宏大命题,并提出“实现中华法系的复兴必须遵循三大基本原则,即坚定文化自信、秉持开放包容和坚持守正创新”。刘作翔认为,“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存在鲜明的差异,“法治文化”要求法律必须反映和体现了“民主、人权、自由、公平、正义等人类优秀价值”,因此,“我们要传承的是涵盖了中华法系和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中华‘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
2.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当代人权事业的实践指引
立法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的重要路径。姚建龙以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齐家治国”为线索,考察了家庭教育的法治化进程:“当前,以儿童为本位的家庭教育立法,充分显现了家庭和国家对儿童的充分重视,突显了儿童本位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是国家把儿童定位为齐家治国关键要素的逻辑结果”,并指出,新时代新征程,家庭教育立法应从以儿童为本位拓展至对家庭的整体支持,从而推进齐家治国法治化的进程。王帅一剖析了中华法系中私法的“留白”现象:“在以刑治为中心的法观念占主导的时代,留白的方式可以给予权利以自由的表达,充分尊重权利主体的意思自治,但也存在着权利保护方面的缺陷”。
在科学立法的基础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及其中的人权思想同样能够为公正司法提供指引。谢晶分析了传统文化融入司法的多种路径,并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所以能够融入司法,即在于“文化”对应“人文化”的理念,包含真、善、美三大概念。依循这一思路,杨岭、王心奕分析了沈家本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思想的人权贡献: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主张慎刑、重视人权,改革少年刑事司法制度,注重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和感化等。张嘉颖经过对《宋阿云之狱》和《宋安崇绪之狱》的考察,认为沈家本在类案评断时暗含着源自礼法的、以性别因素而异的双重法律评价标准,中国近代的法律改革者虽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难免受到礼法传统的影响。
正如张晋藩所言,“在五千多年的中华文明中,有大量传统法律文化是超越时空的,足以和世界上的优秀法律文化相媲美。它植根于中华民族的文化土壤,是古圣先贤心血浇灌而成的,它超越时空的价值可以和当代的社会主义的法律文化相衔接,互补共进,创造出新时代的中华法律文化”。当然,不可否认的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部分内容可能与当代人权观念有所龃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相协调。习近平总书记对此强调,“我们要对传统文化进行科学分析,对有益的东西、好的东西予以继承和发扬,对负面的、不好的东西加以抵御和克服,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而不能采取全盘接受或者全盘抛弃的绝对主义态度”。在建构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过程中,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理念的整理、继承和发展,与对中国传统文化中有悖人权观念的批评、扬弃和改造,构成了一体两面的关系。
(二)守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之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决不能抛弃马克思主义这个魂脉,决不能抛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个根脉。坚守好这个魂和根,是理论创新的基础和前提”。这就进一步要求我们在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一“根脉”的基础上,坚持马克思主义这一“魂脉”。在人权研究的领域,应充分廓清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理论属性与思想脉络,并在此基础上发扬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真理性内容与斗争性品格,凸显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价值取向。
1.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理论属性与思想脉络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组成部分,坚守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之正,首先要厘清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理论属性。张恒山、李娅妮指出,马克思主义法学权利观以唯物主义历史观为指导,主张“社会生产关系规则的义务、权利设定先于并决定法律规则的义务、权利规定”,揭示了资产阶级权利体系因为不适应、不反映社会生产方式而蕴含着巨大的不公正。吴荣、何云峰基于马克思劳动理论指出资本主义“人权”话语的根本缺陷在于理性形而上学的理论分析难以切中人权本质、资本与雇佣劳动的根本对立导致人权话语具有不可调和的内在矛盾,实现“人权”必然要求在现实层面扬弃资本主义异化劳动,实现自由劳动进而确证的人的自由自觉性。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建立在批判继承资产阶级人权论和空想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基础上,又由许多后继者与时俱进地阐释、拓展。因此,研究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样需要梳理其理论脉络。张恒山的专著《论权利》系统梳理了权利概念的形成、演变过程,辨析了西方主要法学流派及其代表性人物的权利思想的成败得失,否定了西方既有权利概念给中国法学界带来的思想禁锢,由此凸显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真理性价值。张恒山、冯洋分析了以潘恩、欧文和蒲鲁东为代表的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将他们的权利理论范式概括为:“以批判和改革现实社会的不平等为主旨、以土地私有权作为主要批判对象、以经济社会领域的平等为基本价值追求、以实现工人阶级和下层民众的基本利益为目的指向、以劳动权为核心内容、以利益获得的‘应当/应当性’作为权利概念的主要内涵。”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同样不容忽视。孙康认为,瞿秋白在抨击治外法权对民权的伤害、揭露国民党与人权派对民权的曲解的基础上,重构了无产阶级民权的丰富内涵,其开创性贡献包括四个方面:开宗明义地肯定民权的重要地位;以具体的权利视角重构民权,关注具象化的民权实践,并将社会本位和国家本位相结合;以与时俱进的视角指出科技发展与民权发展的矛盾性;提倡以社会主义革命取代民权革命以实现飞跃。
2.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斗争性品质与批判性价值
斗争性是马克思主义的鲜明理论品格,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正是中国应对“普世人权”话语陷阱的重要思想武器。洪乐为指出,“普世人权”的要害之处在于其同《世界人权宣言》及人权普遍性原则的绑定和混同,恰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惯以标榜一种虚伪的普世性、整个受苦人类的代表”,故而应当积极争夺人权普遍性原则的代表与话语权,构建中国人权话语的“普遍性”立场。黄金荣认为,人权的普遍性只能建立在不同社会自愿达成的强烈共识而不是外来强制的基础上,因此强调通过申张人权主体性理论来论证人权享有者在人权建构和实现过程中的主观性和能动性,进而防范和纠正人权异化的风险。史佳楠关注到欧洲将地方性的死刑废除故事纳入普遍性人权话语的过程,他据此指出,欧美关于死刑存废的论辩本质上亦是人权话语权之争、普遍主义与本土主义之争以及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之争。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不仅是批判“普世人权”话语的思想武器,而且可以成为思考当代国际法普遍性效力的理论工具。在这方面,2024年的国际法研究取得了一些突破性的进展。陈一峰论述了国际法中叙事学研究的重要价值:叙事是重要的国际法权力实践,包括国际人权话语斗争在内的国际叙事斗争的本质则是权力斗争,要提高中国国际法话语权,就要加强中国国际法叙事体系的建设。韩驰以国际人权公约制定过程中的诸多冲突为例,指出近代国际法的普遍性本身是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学者话语建构的产物,是欧洲中心主义和殖民帝国中心主义叙事的体现。韩逸畴以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选择性适用国际人权法的实践为例,分析了国际法适用中的双重标准问题:“尽管国际法的普遍适用得到广泛认同,但某些西方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以自身利益为中心,将自己的标准和意志强加于他国,对自身和盟友采取宽松的政策,而对其他国家则采取严格的标准”。
综上所述,面对全球范围内多元激荡的人权思潮,中国人权研究同样担负着加快构建讲好中国人权故事的话语和叙事体系,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人权话语权的使命。如张文显所言:“正确的人权观,首先是科学的人权观,它正确反映人权的本质、人权发展的规律、人权内在的属性,体现对人权的真理性认识。在这个意义上,正确人权观就是人权真理观。”为此,中国人权研究必须保持理论定力,坚定人权自信、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基础的“正确人权观”。
(三)守中国人权发展道路之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长期以来,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显著提高了人民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水平,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这条道路是对中国长期以来发展人权事业的经验提炼,也是继续推进中国人权事业、构建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基本遵循。2024年的中国人权研究围绕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历史生成与奋斗目标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系统回答了这条道路“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问题。
1.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历史生成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始终高举的旗帜。以党的百年奋斗史为线索,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可进一步追溯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及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周邦彦、刘本森考察了山东抗日根据地1940年11月11日制定的《人权保障条例》,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保障人权的条例,其特征包括:享受人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强调公务人员对人民自由或权利的保护;司法工作权责清晰明确;法律解释权归临时参议会;拥有配套设施。仇柯懿、蔡斐指出,作为党报的《重庆日报》通过宣传典型事例、加强编读往来、丰富报道形式等方式,深入讨论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与妇女人权保障的相关议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普及与落实营造了有利的舆论氛围,促进了妇女主体意识的觉醒。
2024年是“五四宪法”颁行七十周年。作为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五四宪法”被视作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其以独立章节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模式得到了现行宪法的延续,在我国人权保障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刘桂新观察到了基本权利观的历史变迁:“五四宪法”中的基本权利规定表明国家向人民做出正式的价值承诺,“八二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开始具有规范性功能,为基本权利审查的教义学操作创造了空间。姜秉曦探讨了“五四宪法”中以共同富裕为内核的社会主义原则性规定与以个体自由为底色的人民民主法制之间的紧张关系,进而将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理解为一项基本国策,“在赋予社会主义以规范性的同时,又维护法治的自由传统,为我国当前共同富裕的法治保障提供了历史借鉴”。
2024年亦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现行宪法二十周年,这为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奠定了坚实的宪法根基。韩大元、肖峻峰认为,根据修宪过程,将“人权条款”主要作为强化基本权利保障的解释原则,更契合修宪者设计“人权条款”的原初意图;“人权条款”同样引入了普遍人权观念,为国际人权标准进入我国法律体系提供了解释上的规范接口。韩大元进一步分析了“人权条款”实施二十周年的成效与意义:人权从一项政治概念转化为宪法概念,具有明确的规范意义,人权价值通过“人权条款”不断向基本权利体系辐射,不断形塑和发展基本权利体系。范进学以“人权条款”入宪为切入点分析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制度、历史与实践逻辑:这一条款理顺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对中国共产党百年来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视为永恒追求的记载与写照,是党和国家全面贯彻实施人权规范,发展中国人权事业的新起点。王建学、高强着重考察了“国家保障人权”的思想渊源与规范意涵:“保障”可以容纳所有类型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国家人权义务的规范阐释应以“保障”为中心,突出以司法保障为重心的自由权消极受益功能,而对社会权的积极受益功能采取克制立场。
2.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奋斗目标
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鲜明的品格。中国人权研究对“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的阐发,系统回答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奋斗目标,即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到哪里去”的问题。在2024年有关妇女、儿童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研究成果中,中国人权研究彰显了强烈的价值关怀和实践品格。
在妇女权利方面,李勇分析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要制度创新——女性权益保障公益诉讼:这一制度“有助于弥合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的张力、打破公私二元论设定的性别利益关系格局、引导新性别文化氛围的营造”。任大鹏观察到,因时因地的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护立法主要集中于补偿收益分配权方面,对于参与权的保护相对薄弱,应从立法、执法、守法、维权四条线索构建农村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过程财产权益保护体系。王也发现,农村中老年妇女在承担繁重照料劳动责任的同时,面临着严重的相对贫困及权利保障困境,具有“交叉弱势”效应,由此建议“在承认照料劳动价值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手段优化照料劳动的分配机制,以保障照料劳动提供者的合法权益”。宋泽、王理万通过回溯制宪原意,指出我国《宪法》第49条第1款中的“母亲”是受制于“婚姻、家庭”的法律身份,未婚母亲难以诉诸我国宪法中的母亲保护条款,不过仍可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积极义务与人权保障条款等解释路径在宪法框架内安顿未婚母亲权益。
在儿童权利方面,何挺、王力达指出,有必要更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规范的理念,确立特殊规则拓宽出罪路径,通过行为人因素促进量刑轻缓化,增设特殊刑罚种类和刑罚执行方式以加强预防刑与教育刑,构建多层次的复权制度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复归与发展。邓丽指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贯通性基本原则,同时具有承继国内法治实践和转化国际公约义务两个向度,有必要通过“权利本位明晰化、权益认定规范化、个案研判独异化和保护机制协同化”,将这一中国特色表达深化为中国特色实践。张爱桐指出,父母离婚在一定程度上解构了儿童天然的家庭监护模式,“处理涉及儿童的离婚案件,既应在价值理念层面充分肯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统摄指导地位,也应在具体实践层面不断完善涉及确定直接抚养关系、抚养费及探望权等事项的司法裁判规则”。
在残疾人权利方面,丁鹏的专著《残障人实现司法正义研究:一种实践人权的人性能力新论》借鉴并运用了政治哲学、伦理学、法律社会学方法分析了残障人平等获得司法保护的独特挑战,建构出残障人士实现司法正义的“可行能力路径+实质平等维度”框架。张万洪、赵金曦关注到了残障女性、老年女性的多重脆弱性特征:空间领域存在的性别盲视限制了女性的空间进入权和空间使用权,对女性造成结构性权利压迫,产生了新的性别不平等,有必要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引入性别视角,由此矫正空间中的不正义。基于空间正义理论,黎浩田指出,残障人体育参与权的充分实现,关键在于确保体育空间的无障碍化,有必要从体育空间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信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三方面推动制度革新。
综上所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重大成果。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有赖于对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所处的时代方位与历史坐标的高度自觉,由此进一步辨析中国人权事业的鲜明价值立场。诚如李忠夏对中国基本权利功能体系的研究所示:“我国的基本权利研究,需要立足我国的立宪传统,秉承社会本位的理念,在社会变迁的背景下重塑基本权利的社会秩序塑造功能。这一功能的实现,不是以牺牲个体自由和个体利益为代价,而是在此基础上实现个体自由保障与社会总体秩序的融合,即实现近代以来国人孜孜以求的‘群己’之间的平衡。”立足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自主性,以海纳百川的开放胸襟学习和借鉴人类社会优秀的人权文明成果,才能最终致力于中国人权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何以创新:中国人权研究的时代使命与国际担当
中华文明是革故鼎新的文明,守正不守旧、尊古不复古的进取精神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不竭动力。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指出:“创新,创的是新思路、新话语、新机制、新形式,要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真正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辩证取舍、推陈出新,实现传统与现代的有机衔接。”在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加速演进并深度互动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和世界在人权领域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亟待中国人权研究通过理论创新的方式做出回应。
(一)回应新需求:新兴权利诉求的理论提炼
由数字化浪潮促动的科技迭代,催生了一系列新兴的权利保护诉求,中国人权研究同样来到了理论更新的临界点。数字科技给人权保障带来了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在正面维度,数字技术拓宽了人权保障的可能性空间和可行性路径,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数字赋能和数字赋权;在反面维度,数字技术也为人权保障带来了问题和挑战,信息泄露和算法滥用的风险在上升,网络暴力和表达控制的违法成本在降低,数字鸿沟和数字资源分配不均衡在加剧,人工智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密集出现。这些问题促使2024年中国人权研究集中关注数字人权的前沿议题,由此涌现大量的代表性成果。
1.“数字人权”的论辩与解构
2024年,有关“数字人权”是否构成第四代人权的论辩仍在持续,不断贡献前沿理论成果。杨利华、马宁从数字时代人的数字属性、权利形态、义务体系及权力结构的衍化论述了数字人权作为独立的第四代人权具有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人权代际理论作为一种话语范式,核心在于揭示时代变迁下人权保障焦点的演变。人权需要对抗的权力发生变化,人权代际就应该更新。”路平新针锋相对地指出,人权迭代的思维源自“三代人权”的理论误导。“三代人权”破坏了人权的体系性,否认了人权作为体系的应变能力。由自由权、参政权和社会权组成的人权整体结构本身具有应对工业革命保障弱势群体的强大潜力,其内核在数字时代不会迭代。龚向和专门针对刘志强提出的数字人权“泛化说”做出回应,指出数字人权的权利主体从来都只是自然人,传统人权数字化新样态并未脱离人权本质,数字人权的人性根基在于人的社会属性。因此,数字人权应是“兼具继承与发展双重面相的新兴人权范畴”,过早地否定数字人权是第四代人权并不可取。刘志强再度刊文应战,他认为“数字人权”理论存在三重异化:其本原异化表现为“数字属性”将人性异化为“数字人性”;其形态异化表现为在道德和法律层面捏造人权的“数字形态”,是以实然之态代替应然之思;其概念异化表现为“数字权利”滥用“未列举权利”,将传统人权与民事权利混成“新”人权,泛化了人权的义务主体。
“数字人权”的论辩不仅能从宏观的权利理论着手,同样亦可从权利主体的角度寻求突破。如何有效识别和保障数字时代中的“数字弱势群体”,成为2024年中国人权研究的重要理论关切。杨俊鹏以阿马蒂亚·森和玛莎·努斯鲍姆的可行能力理论为视角,将数字弱者的特征描述为“数字权利弱化和数字失能的复合状态”,并指出数字弱者面临着因技术权力挤压导致的权利弱化、因个体性差异导致的内在能力不足、因国家及其政府等环境与条件不足导致的结合能力羸弱的困境。朱俊进一步展开了能力理论的权利论证:作为社会正义理论的能力概念是对“这个人可以做些什么并能够成为什么”的回答,由此形成的能力理论在汲取道义论与结果论理论优势的基础上,能够补强权利的证成性资源。陈建平、刘浩龙认为当前界定数字弱势群体权利的“例举式+兜底式”方法并不合理,主张将数字弱势群体权利界定为包含法定权利系统和价值系统的概念体系。
以人权迭代的论辩为线索,许多学者进一步探析数字人权背后的原理或对其进行解构,这成为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寻求理论创新的切入点。伍德志指出,数字技术并没有改变工业社会的基本结构与运作逻辑,数字社会仍然是一个功能分化的社会,数字人权的基本功能在于维护各个社会系统间的功能分化。翁壮壮引入卢曼的系统论来证成数字人权的宪法基础,将数字人权界定为宪法上作为“人格体”的人不被排斥的数字沟通参与权。刘志强、李越开对“数字人权”的正当性加以追问:“数字人性”并非人之本性,提倡“数字人权”会导致“主体虚化、形态变异、义务扩张”的伦理危机,“数字人权”话语表达的逻辑、理论和知识生产也存在着不自洽、不自信和不自主的缺陷。针对当前“数字人权”概念模糊且话语破碎的现状,孟庆涛和闫乃鑫认为,相较于把“数字人权”视为一项概念,将其整合为数字领域的人权话语力量或许更为可行,更具优势。
2.新兴权利的解释与保障
无论“数字人权”等新兴人权是否构成人权的迭代,是否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由科技发展引发的新兴权利问题仍然有待中国人权研究的回答。围绕数字时代的权利风险与保护诉求,我国学者提炼了一系列新兴的权利概念。汤晓莹提出了数字时代的“劳动者离线权”,即劳动者在非正常工作时间不通过数字化技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且不因此遭受不利影响的权利。李玉虎探讨了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的新兴权利:“可将传统消费者概念扩展到数字消费者,并引入消费者信息权、消费者数据权、消费者评价权、消费者删除权等与数字经济和数字消费密切关联的权利”。
在提炼新兴权利概念的基础上,许多学者对新兴权利的法律保障提供了新的解释路径。宋保振主张经由基本权利体系中的社会权保障“数字弱势群体”的权益,并将这种权益概括为“数字化生活权”,由此构建围绕国家、互联网企业与大平台等多主体构造对应的义务谱系。当然,完备的法律分析框架并不等于良好的法律救济实效,“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国家义务需要直面公民社会权的“非可诉性”难题,可以从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进行公益诉讼两方面,展开国家义务履行不能时的法律救济。江国华、顾红松将数字鸿沟区分为接入沟、使用沟和效果沟三个层次,由此将数字弱势群体分为绝对数字弱势群体和相对数字弱势群体,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贫困可由此通过数字接入权、数字发展权、数字平等权及数字自由权的法治保障达致数字正义。
基于概念分析和理论解释,许多学者对数字权利的新兴风险提供了全新的实践治理策略。李丹指出数字空间、数字属性、数字利益既构成了数字权利的现实基础,也承载了数字权利的时代诉求;然而制度或机制的不完善,造成数字权利的系统性“流失”,为此有必要加强数字权利的法律确认、促进数字权利的公共保障、完善数字权利的司法救济、提升数字权利的平衡保护。宋凡、龚向和观察到了数据权利保护中的“重私法、轻公法”现象,并提出了预防国家侵犯数据权利、排除第三人侵犯数据权利以及数据权利实现的国家给付性救济三个层次的递进式国家义务结构。刘远借鉴桑德拉·弗里德曼的实质平等理论框架分析老年“数字鸿沟”并提出了数字时代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具体方案:“以强化数字立法消除包括年龄歧视在内的直接人权威胁,以多元协作和公平责任的社会合作机制推动老年人的数字融入,最终通过平等参与基础上的代际合作实现‘老龄+数字’社会的长效治理。”
综上所述,围绕数字时代的新兴权利诉求,中国人权研究以鲜明的问题意识提炼了其中的核心法律命题。马长山和李丹据此提出了上述数字人权保护实践中的“中国策略”:“基于‘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的战略框架,我国在数字人权领域进行了大量探索实践,形成了人本化的保护理念、体系化的保护策略、平台化的保护机制、技术化的保护网络和场景化的保护路径”。这些研究及其论辩过程不仅对原有的权利观念、法律规则形成突破与创新,而且提出了具有原创性的人权概念、人权解释路径与人权保障策略。
(二)面向新变局:全球人权治理的中国方案
当前,全球人权治理“赤字”愈加凸显,部分国家对国际人权法采取“合则用,不合则弃”的单边主义立场,国际人权机制的政治化、工具化、武器化倾向格外凸显,严重冲击了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在此时刻,中国人权研究迫切需要回答“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的问题,为国际人权事业朝着公平合理方向发展提供中国方案。
1.国际人权标准的发展动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指出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的重要性,并指出需要建设一支“通晓国际法律规则”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在国际人权法领域,这就要求研究者精准理解国际人权标准的具体内容与发展动向。戴瑞君分析了“禁止性别歧视”的国际标准:“性别”不仅指生理性别,更指向社会和文化构建的对男女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歧视”不仅包括直接歧视、间接歧视,还涉及系统性歧视、结构性歧视、交叉歧视。孙世彦、姜居正分析了规制仇恨言论的国际法规则与实践:仇恨言论是因为个人或群体的身份而攻击他们或对他们使用贬损或歧视性语言的任何言论、文字或行为交流,普遍性和区域性人权机构以及国际刑事司法机构适用仇恨言论规制规则的重点在于如何平衡对表达自由的保障和对仇恨言论的规制。
除了联合国层面的普遍性人权标准,我国学者同样对区域和国别层面的人权标准展开研究。刘梅湘、侯慧如分析了欧洲人权公约中的“警察间接引诱”的构成标准:先前直接引诱违反“必要的被动性”,后续间接引诱满足“合理的预见性”,警察引诱对次要被告犯罪具有“决定性”。杨超以引渡中的外交承诺为视角,考察了《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禁止酷刑的规范内涵: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有面临死刑风险的可能性,或者将被判处不可假释或减刑的无期徒刑,或者羁押场所的恶劣条件遭受了过分待遇,则违反第3条。这一研究不仅是对域外人权标准的引介与述评,更为我国与欧洲国家开展引渡合作、推进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供了理论支撑。李卓伦认为,澳大利亚将反歧视和反现代奴役制作为核心事项,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义务,促进企业履行人权责任,并建立了由国家司法救济机制、国家非司法申诉机制和非国家申诉机制构成的多层次的受害人救济体系。
国际人权法被认为是国际法中较为独特且独立的分支。然而,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与当代国际法的发展,国际人权法与国际法中其他分支的互动开始受到学者们的关注。谢海霞考察了国际人权法对领事法的影响:“随着领事通知条款被纳入核心人权条约,自成一体的外交领事法和人权法规则体系之间的互动推动了领事通知规则的完善,同时领事会见也开始被‘人权化’。”孙萌、荆超探析了国际人权法对引渡制度的结构性影响:“不仅强化了罪行特定原则、双重犯罪原则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等原有引渡原则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而且还直接产生了以保障被引渡人的人权为导向的引渡原则——禁止歧视原则和酷刑不引渡原则。”荆鸣、高磊分析了国际刑法中的一项人权原则——合法性原则,并倡导在国际刑法中采用“严格”合法性原则。李想考察了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在限制攻击儿童兵问题上的关系:国际人道法的现有规则默认参战儿童可以像成年战斗员那样被视为合法攻击目标,没有对使用致命武力攻击儿童兵施加限制,这与国际人权法存在冲突,应限制对儿童兵使用致命武力,当具体情况表明致命武力为明显不必要时,应优先考虑俘虏或非致命方法。
2.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自主方案
自2022年4月20日我国正式批准《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和《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以来,规制强迫劳动的国际规则成为我国人权研究的重要关切。魏晓旭指出,强迫劳动在概念和规范层面与奴隶制、人口贩运等存在实质重叠,有被政治化而用以干涉、污蔑他国的风险;面向未来,强迫劳动的国际规则应以规制剥削为内核、以深化人权为创新旨向。徐振毅指出,由于国际组织对强迫劳动的制约未起到良好的效果,发达国家转而以单边及区域路径实施强迫劳动的国际规制,然而这种规制路径造成了对国际规则的模糊解读与规制措施的政治化适用。孙国平、贡欣然指出,美国将包含强迫劳动标准的贸易法规作为维护其国家利益与霸权地位的工具;我国应构建和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积极磋商贸易协定中的劳动条款,纳入各方可接受的劳动标准,以免中国在劳动争议中陷入被动。
在上述规制强迫劳动问题的法律渊源中,除了多边性的国际人权条约和国际劳工条约,双边或区域性贸易协定、投资条约乃至各国国内法同样不容忽视,我国学者亦开始关注到其中的劳工标准、供应链尽责规定对全球人权治理体系与中国国家利益的潜在风险。班小辉通过欧韩劳工争端案指出,欧盟意欲加强条款的执行力度,这可能导致中国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生效后因劳工条款而面临争端风险。梁咏观察到,劳工议题的误用或滥用可能导致对东道国管制权的过度制约,促使跨国公司采取“过度遵守”的做法;中国应努力在投资条约谈判中提出适当的劳工条款,确保投资条约不偏离正确的轨道,更好维护中国作为投资东道国和母国的利益。王惠茹分析了供应链人权尽责的边界:“人权尽责领域的立法实践呈现出从自愿性软法向强制性硬法转化,从公司对自身业务的尽责向整个供应链尽责拓展的趋势”,供应链人权尽责应根据公司与供应链中负面人权影响之间的不同联系程度分情境适用,中国应尤为警惕强制性供应链人权尽责立法的“寒蝉效应”。
2024年是“跨国公司与人权问题”法律文书谈判的第十年,围绕工商业活动中的人权问题及中国的应对策略,中国人权学界继续推进相关研究。刘志强、黄昱昊认为,工商业与人权“三项支柱”之间存在着互构关系:“国家是首位的、核心的义务主体,企业的人权责任必须通过国家间接实施;对侵害行为,则应经过国家和企业共治,确定两者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实现对侵害的救济。反过来则须以预防和补救为目的,迫使企业落实人权责任。”唐颖侠、高明发现,全球数字经济100强企业的人权政策主要关注产品未来的人权风险,突出对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保护及相关限制,但存在“解决人权标准冲突规则的缺乏和适用范围的模糊”等问题。王怀勇、朱峰认为,“企业中心主义”的环境责任理论难以为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提供充分的内外驱动力,工商业与人权视角为要求和激励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提供一种补充性理解,以及更强的理论和实践支撑。
在工商业与人权领域,法律责任的实施与救济机制的构建是历次国际规则谈判的核心关切,因而成为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实现知识创新的重要突破口。王晓彤认为,母国诉讼兼具跨国法和社会法的双重属性,可根据跨国公司民事责任将母国诉讼分为母公司责任和供应链核心公司责任类型。柳新潮认为,相较于母国诉讼在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层面的诸多障碍,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对跨国公司问责的关注有利于消解东道国管制主权受不对称投资保护机制压迫的现状,能够从源头上减少跨国公司侵害。张万洪、任文佑关注到了工商业与人权中“多利益相关方”模式的理论价值与应用前景,我国可以在国内立法中申明“多利益相关方”的价值,在国际上倡导主权国家支持下的“多利益相关方”模式。
除了在实体规则的谈判与解释中贡献中国方案,中国同样需要从国际人权机制层面推进全球人权治理。黄金荣关注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对中国第三次履约报告的审议,并指出其结论性意见大幅增加了新的关注问题,其对“一带一路”、涉疆涉藏事项作出了有悖事实的指责,是一次失态与失当之举。狄磊反思了各国不愿接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可诉性的原因,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应在程序问题上充分激活受理标准在筛选个人以及提供程序性保障方面的价值,并就实体问题进一步澄清“合理性标准”的内涵,减少对缔约国自由判断余地的干涉。
从上述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国际人权法研究已从单纯的信息引介工作转向具有中国自主问题意识的知识生产活动,旨在为全球人权治理提供中国方案。正如郝亚明、杨文帅所指出的,全球人权治理包含三个本质维度:道德诉求、政治理想和法律规范,中国应在明晰国际人权标准、通晓域外人权规则的基础上,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秉持全人类共同价值,引领全球人权治理迈向更加公正合理包容共赢的世界秩序。
(三)运用新方法:中国人权研究方法的革新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科学而系统的研究方法是一门学科迈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关于中国人权研究方法的探索,亦是人权学科建设、人权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关键步骤。相较往年,2024年中国人权研究成果中直接探讨研究方法问题的成果并不多见,相反,人权研究方法的自觉运用已自然融贯于在许多具体问题的研究中。
1.人权论证审慎性与开放性的张力
在新兴权利如火如荼、人权清单日益膨胀的学术氛围中,对新兴权利之证成方法的“冷思考”尤其难能可贵。陈夏鲁对精神隐私不构成新兴权利的论证颇具理论价值。针对“神经权是元宇宙第一人权”等观点,她使用了实质正当性、承载可能性与法体系协调性的新兴权利识别框架,认为引入新的精神隐私权不仅会造成隐私保护上的身心二元论,对传统隐私权造成不合理限制,而且无助于在无意识大脑信息解码的情况下恢复个人对自身信息的自主和控制。韩利琳、杨熹通对环境健康权的证成遵循了被保护的合理性、法律体系协调性和实现的可能性的分析框架:“环境健康权作为一项新兴权利,对其证成并非简单的概念识别与学理推论,而是一种寻求并实现主体价值与社会目标,推动法律制度构建和政策考量的复杂活动。”
对新兴权利的证成应当谨慎,但对人权方法的使用则可以持开放立场。顺应“人权主流化”的趋势,人权价值、人权议题不断介入其他重大社会主题,人权本身亦成为论证其他法律问题的方法。例如,孙世彦、张贵军从人权角度揭示了获得金融服务的法律属性与保障进路,由此指出获得金融服务促进人权的条件是国家承认、尊重、保护和实现个人获得金融服务的需要,并且确保基本金融服务的可用性、可及性、可接受性和可调适性。满洪杰从健康权的角度分析了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治理问题:“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可以在提高健康决策能力、实现健康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增进健康服务水平、扩展国民健康参与等方面促进健康权的实现,但也可能在对隐私保护、违反不歧视和平等保护原则、过度商业化等方面影响健康权实现,其利益分配也值得关注”。张旭以“基于人权的方法”分析了生物多样性治理问题,并指出:“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国家履行人权义务、督促企业开展人权尽责以及促进广泛的社会参与的多元治理方法,共同构成了基于人权的方法的生物多样性治理的基本范式。”
2.人权规范研究与跨学科研究的对照
“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在中国人权研究的方法谱系中,法学研究仍然占据重要的地位,对人权规范的法教义学分析仍然是人权研究的主流范式。江秋伟将我国法院适用人权原则的574个司法案例分为价值宣示型、话语修辞型与直接证成型,人民法院在适用人权原则时遵从法律文件的表述,在重点权利中凸显人权原则的优先性。高一飞进一步将数字人权原则的适用条件分为三个过程:界定数字领域、确定原则适用情境、论证为何优先适用人权原则,并将这一原则具体化为数据自主原则、算法公平原则、平台倾斜原则。在司法裁判中依据宪法解释法律是实施宪法、保障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的重要制度路径。董建认为,“宪法作为一种框架秩序,并不要求解释者在多种不违反宪法的解释结论中选择最趋近宪法的一种”,解释者应当适用比例原则对关涉基本权利的各个法律解释结论是否符合宪法做出判断。刘亦艾、林来梵反思了当前依宪释法的两种原理——“符合宪法的解释”和“基于宪法的解释”,并指出宪法一般不像普通法律一样直接调整人们的行动、裁断人们的权利义务,而是主要通过审查规范性文件间接地调整人们的行动。
在规范研究的基础上,交叉学科知识、跨学科方法的激活与自觉运用,为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赋予了新视角。刘顺峰以法人类学范式分析了“权利”概念,并指出中国法人类学研究力图辨析“习惯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区别,厘清法律民族志中“权利”的新内涵,从历史、过程和文化三重视角对“权利”进行契合中国理论与经验的深描。洪乐为从传播学角度探讨了人权话语何以具有“说服力”以及中国人权话语如何形成“说服力”:“在持续对抗冲突的国际人权话语场域中,‘说服’是指获得受众接受认同的效果反馈,也意味着在非理性分歧的语境中达到一种‘不容否定’的低限程度标准”。
人权研究方法体系的成熟与自觉运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中国人权的实践素材得到充分激活。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宪法实施机制,备案审查制度的权利保障功能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是实务滋养理论的重要源泉。例如王理万指出,备案审查制度“通过形成一套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利益表达、回应反馈和公正裁决机制,有助于将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及时有效地转化为权利主张”。付子堂、尹铭育指出,一方面,人权保障是备案审查自我调整、自我更新以回应时代需求的“动力泵”;另一方面,“备案审查制度是进一步落实宪法人权条款的重要制度设计,是人权事业发展不可缺失的环节”。郑磊、张峻通揭示了备案审查的方法逻辑:先通过涉宪性审查穷尽法律问题,再通过合宪性审查依序援引明确的宪法依据。循此思路,许多学者开始挖掘备案审查实践中的“学术富矿”。王锴、王彦博分析了“强制亲子鉴定”备案审查结论中首次提出的“公民基本权益”概念及其保护路径。杜吾青从“特种行业终身禁业案”的备案审查报告出发,探析了地方性法规设定特种行业择业限制措施的宪法边界。
3.人权研究在涉外法治中的双向互动
面对异常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学界开始认识到,需要以“统筹推进”的视角把握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中的人权保障问题。以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双向互动为基础,中国人权研究激活了涉外人权法治的知识体系与研究范式。
一方面,人权研究需要关注国内法如何接纳、实施并适用国际人权法。胡平仁、陈思解释了主权国家接受国际人权标准的原因:“现代政府理念的转变和国民权利意识的增强构成主权国家接受国际人权标准的内部动因”,“政治权力的诱导、经济利益的驱使和国家社会化的推动构成主权国家接受国际人权标准的外部诱因”。翟晗认为,国际法规则需要通过宪法以及宪法中的人权条款转换为国内法,国内法秩序则借助宪法及其人权条款与国际法秩序实现接轨,因此,宪法中的人权条款“并不会导致国际法必然优越于一国的宪法秩序,而是通过宪法秩序将国际法与国内法相衔接”。
另一方面,人权研究也需要关注一国的人权规范、人权实践何以具有域外影响。于亮关注到我国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域外空间效力:以领土边界为限的传统国家义务观念已经不再适应当前时代背景和国际法实践,基于宪法序言、我国加入的人权条约以及我国国际关系的立场,我国宪法基本权利条款同样具有域外效力,“在国家领土外的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向国家主张基本权利,相应地国家需承担在域外尊重和保障其基本权利的义务”。严骁骁指出了欧盟对华外交的潜在风险:人权外交成为欧盟接触“制度性对手”的主要手段,人权议题被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目前,欧盟将人权议题与贸易、科技等专业领域挂钩,强化了其作为人权推动者的角色,给未来中欧关系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人权是一个包纳性极强的概念,既是问题本身,亦是思考问题的视角、解答问题的方法。围绕人权的方法、人权的视角、人权的问题意识与人权的实践素材,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初步构筑了一套较为稳定的研究范式,为人权理论、人权知识的创新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基础。
四、结语: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新篇章
2024年,中国人权学界牢固树立人权研究的主体性,统筹把握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以高度的学术使命感与细腻的学术洞察力产出了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标识性的理论成果。这些研究成果在方法论上体现了守正与创新的辩证统一:“只有守正才能保证创新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只有持续创新才能更好地守正”。面对一场“看不见硝烟”的人权话语斗争,中国人权研究保持高度战略定力,坚守正确的历史观、理论观和政治观,充分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的人权理论资源与实践素材,由此确立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历史坐标与价值立场;面向当前全球化、智能化时代的人权风险,中国人权研究在知识、理论和方法层面秉持高度开放性,回应新兴权利诉求,推动构建全球人权治理新秩序,彰显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时代使命与大国担当。
实践没有止境,理论创新也没有止境。展望未来,构建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将成为中国人权研究的核心使命,守正与创新亦将长期指引中国人权研究不断赓续中华文脉、厚植学术根基。毋须讳言,2024年的人权研究仍然反映出了我国人权研究长期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例如法学研究范式与研究方法仍占据人权研究的主导地位,导致外部印证的相对匮乏和法学学科知识体系的相对封闭。有学者指出,这种人权法学研究的局限性正逐渐蔓延至人权法学教育的实践中。新时代新征程,中国人权研究应秉持海纳百川、包容并蓄的心态,继续坚持守正创新,着力推进中国人权自主知识的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牢固树立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理论方法,在古典人权学、区域国别人权学、涉外人权法治、备案审查的人权保障功能、总体国家安全观与人权保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人权保障等新学科、新问题、新领域,谱写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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