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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人权思鉴”学术论坛第六期:女性保护性规范的反思——基于立法语言的考察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28    点击量:

2024年11月14日晚18:30-20:30,由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学生会主办的“人权思鉴”学术论坛系列第六期活动在学院路校区图书综合楼四层0417会议室举行。本期论坛的主讲嘉宾是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2024级博士研究生王晓宇;点评嘉宾有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林建军、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刘小楠;与谈人有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张玉芳、董一帆、吴红梅以及外交学院研究生部博士研究生崔昊宇。会场座无虚席,来自人权研究院、校内其他学院和校外的三十余名同学前来旁听。同时,本次活动还有幸邀请到中国人权网的新闻记者前来进行报道宣传。

本期论坛主讲嘉宾王晓宇作了主题为“女性保护性规范的反思——基于立法语言的考察”的报告。主题报告分为四个部分。

在报告的第一部分“作为‘弱势群体’被保护的女性”,王晓宇首先提出问题“为什么女性被作为‘弱势群体’进行保护?”,进而从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切入,对弱势群体的成因进行了阐述,并指出弱势群体的成因总是竞合的,自然因素相较于社会因素而言成为对弱势群体产生先天性歧视的证据。紧接着引出了“性别本质主义”的概念,指出来我国女性权益保护规范表述中存在的两种特质,第一种是以男性为中心的性别平等,第二种是女性在法律中的身份性塑造。

在报告的第二部分“以男性为中心的女性保护性立法”,王晓宇首先归纳了我国性别平等立法的独有表述及其复现,指出我国保护女性权利的规范的三种表达方式,进而推论出既有的表述存在的不足,提出女性保护性规范的身份化特征,即女性在现有的法律文本里通常存在着不同的身份,这些身份构成了女性的群体特征。在此基础上引申出现有女性保护性立法实际上是以男性为中心的保护标准,指出了女性身份化引发的问题,即身份和道德的连结使得身份获得了正当性,其指向的行为规范也得到了普遍的认同,而当女性遵循着相应的行为规范进行实践,会逐渐对性别秩序产生认同。

在报告的第三部分“女性作为立法主体的结构性困境”,王晓宇从系统性的社会建构出发,指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二分法所提供的性别秩序的基础,加之社会生物学的加工,使得看似二元对立的结构,实则是一元统治另一元。王晓宇同时从法理学的男性化出发,提出“理性的人”标准奠定了男性作为法律隐性主体出现的格局,而近现代法律所赖以生存的理论学说隐藏了性别间不平等的权力和权利关系,据此诞生的法律也具备不平等的特征。最终得出结论:女性尚未成为立法环境中的主体。

在报告的第四部分“重塑性别平等的立法观念”,王晓宇提出了自由主义、文化主义、激进主义、后现代主义等学说对差异和平等的不同看法,进而重新定义性别平等与差异,提出了让男性被看见”的保护性立法观念转变,即从发现“隐形的/不被看见的女性”转换到发现“隐形的/不被看见的男性”,认为如果男性的利益不参与立法讨论,就会继续从“不被看见”中或者直接或者间接地获得好处。

在交流环节,与谈人和点评嘉宾分别对主题报告及论文进行点评、提出建议。

与谈人张玉芳首先肯定了选题的研究价值,其次主要从文本写作和逻辑表达上提出了建议。她指出,文章目前在架构上有一些重合,可以考虑全文形成并列的问题结构使得文章脉络更加清晰。同时可以对于文章提到的宪法中“男女平等”的表达的产生过程进行进一步深入探索,充实文章的阐述。

与谈人董一帆认为文章具有创新性,立意前瞻。一方面语言作为性别偏见的载体,能够折射出对于性别结构的深刻反思,反映社会价值观;比如弱势群体标签的刻板印象,从而继续加深弱势地位,影响法律的制定。另一方面,文章跳出了传统性别问题讨论框架,关注男性参与,足以见得性别视角的重要性。

与谈人吴红梅提出了三点看法。第一,文章研究视角新颖,弥补了在平时研究中经常考虑具体权利而忽略文本的情况,继而以小窥大、以点及面。第二,文章分析框架清晰,指出了法律偏见与性别偏见的问题,而只有看见问题才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第三,文章在最后解决问题的部分可以继续深化,与后现代女性主义的思考相结合,拓深研究内涵。

与谈人崔昊宇认为,中国作为《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歧视公约》缔约国,积极履行相关人权义务和责任,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富有中国特色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治体系。立法是法治的起点,为使妇女权益保障事业进一步发展,文章以立法文本为研究视角,具有极强的现实和理论意义。对于文章内容而言,有关女性“女儿、妻子、母亲”等身份划分的这个观点,应予辩证看待;建议文章参考《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歧视公约》有关妇女人权保障的内容,进一步丰富理论框架;此外,在概念的使用上可以考虑以“特定群体”代替“弱势群体”,更为客观中立。

随后,两位点评嘉宾从不同角度出发,分享了对主题报告的观点与建议。

点评嘉宾林建军老师一方面肯定了选题视角的新意,作者立足于法律体系,以立法语言为媒介,对散见于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不同法律中的女性保护性规范进行了全面性系统性检索分析,视角独特,很有意义。另一方面指出了论文在副标题、逻辑结构及内容方面的不足。针对副标题,建议进一步限定其法域和范围,使副标题真正起到限定论域的作用。针对论文结构,指出论文缺乏检视女性保护性规范的分析工具,建议专业理论先行,首先明确性别平等的理论分析框架,进而检视现行立法表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个人思考。鉴于平等意蕴的丰富性多义性复杂性及其与自由的相关性,建议关注国际人权公约中的相关国际人权标准。在论文内容方面,建议对“女性保护性规范”的内涵和外延加以厘定,内容写作方面宜更加聚焦。

点评嘉宾刘小楠老师首先肯定了文章在性别视角的研究上作出的贡献。文章的不足之处在于虽然将零散的国内立法进行了分类与解读,但应对立法语言进行前提性讨论,而且文章最终没有回到起始问题上,建设性内容不足。关于文章中提到的改变保护性的语言表述以便更好地体现性别平等,可以考虑借鉴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中的有益经验对于我国立法语言的表述进行完善。她同时提到,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时也曾有建议将法律名称改为《性别平等促进法》,因为单性别立法保护模式虽然有助于集中突出女性面临的问题,加强对女性的保护,但另一方面也是将女性作为保护的客体;需要警惕可能会强化性别本质主义与二元性别的观念。

讲座尾声,在场同学积极分享了自己对本次主题报告的见解与思考。王晓宇分别对四位与谈人和嘉宾老师和在场同学的发言进行了简要而诚恳的回应。在师生们热烈的交流中,本次学术论坛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