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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燕端大使为我院研究生开设主题为“联合国人权机构的运作方式及其演变”的讲座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20    点击量:

2018年11月15日上午,第346期全球人权论坛系列讲座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楼A209举办。李燕端大使应邀以“联合国人权机构的运作方式及其演变”为主题,为师生们开展了学术专题讲座,主要讲述了人权机构的运作方式、人权条约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可能的改革方向,并结合自身工作经历重点介绍了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讲座伊始,李大使提到人权机制的运作方式有三种:其一是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的机制,如联合国大会、经社理事会、人权理事会等;其二是根据国际人权条约建立的条约机制,目前有十个;其三是基于大会、经社理事会、人权理事会的决议成立的机制,如特别报告员制度。


在此基础上,李大使以条约机制为主题,重点就《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展开了详细的介绍。条约机制以国家同意为前提,对大小国家一律平等,委员会的组成专家具有独立性、专业性,政治色彩较淡,提出的观点易于被缔约国及利益攸关方接受。条约机构的主要职能包括:第一,审议缔约国的定期报告。缔约国依据条约负有定期提交报告的义务, 对其履约情况、面临的问题和取得的进展进行说明。NGO提供的影子报告对于说明本国状况也起到非常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二,审议个人来文。《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在公约本文而非在议定书中规定了个人来文的任择条款。第三,审议国家间来文。缔约国的指控通常是采用以缔约国同意为前提的任择制度,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规定了更强有力的执行机制,无须依据任择条款,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就有权处理任何缔约国之间的指控。在这方面,李大使结合“巴勒斯坦诉以色列”的案例进行了介绍。

但是自1970年建立第一个人权条约机构至今,条约机构在运作方式上一直遭受诟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条约机构之间协调较差,人权条约中有些权利互相交叉,条约机构之间、条约机构与人权理事会之间缺乏配合,可能导致一国就同一问题接受重复审议;2)缔约国撰写报告负担较重,很多国家逾期不交报告;3)委员会和缔约国的对话中提出的问题可能引起缔约国的不满,如消歧委员会曾对印度种姓制度进行批评,印度此后不再提交报告;4)结论性意见泛滥,不易被缔约国认同和执行;5)缔约国报告和个人来文大量积压,委员会不堪重负;6)条约机构缺乏能见度,影响力有限;7)条约机构没有能力全面了解缔约国的情况;8)委员会专家的推选过程对专家本人的专业水平考虑较少,并且缺乏任期规定,导致一半的专家席位被部分国家长期占据;9)秘书处和委员会之间存在矛盾。

对于今后的改革方案,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提出合并制,建立一个单独的超级委员会以取代各委员会,即缔约国只提交一份报告,审议时提出一份结论性建议,为缔约国减负。但是各委员会之间如何进行协调存在着问题,财政经费也未必因此而减少。李大使提出目前存在三种期待:其一,加强和扩大条约机构的职能和影响,通过与NGO等主体的更多接触,真正全面地了解缔约国,促进缔约国执行条约;其二,认为条约机构职能已大大超出了公约的范围,应对条约机构的职能加以限制;其三,维持现状。

讲座过程中,同学们就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个人来文程序等问题踊跃提问,并发表自己的看法,与李大使进行了积极的互动。李大使也建议大家提升自己的语言能力,积极参加政府部门和国际组织的实习,在实践中锻炼自己。最后,讲座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撰稿人:人权研究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张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