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正文

【讲座】朱力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约与建议委员会之职权及行使概览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22    点击量:

2019年4月11日上午,第356期全球人权论坛系列讲座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楼A209举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朱力宇先生应邀为我院师生开展学术专题讲座。


本次讲座围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约与建议委员会(Committee on Conven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展开。朱教授从委员会的成立过程和性质、委员会的职权和审议程序、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若干具体做法以及委员会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等四个方面进行介绍,并对中国在教科文组织中的影响及话语权进行了评析。

朱教授介绍称,公约与建议委员会下设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行局。执行局在1965年第七十届会议上提出了成立特别委员会的必要性,第七十五届会议将其定名“教育歧视问题特别委员会”,第一零四届会议将其更名为“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建立该机构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落实执行1960年的《反对教育歧视公约》,因此公约与建议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制订教育、科学和文化领域的准则;起草、通过国际文件和提出法律建议;促进教育领域内的人权发展和保障。

公约与建议委员会的职权可以分为两项:一是审议教科文组织委托给执行局的一切有关实施教科文组织准则性文件的问题;二是审议有关在教科文组织职权范围内人权的案例和问题的来函。第一项职权及审议及程序属于制定相关公约或规则,第二项职权及审议程序属于对人权个案提出法律建议。公约与建议委员会与联合国其它人权机构的区别在于,它行使职权的范围和审议程序仅限于与成员国在有关教育、科学及文化领域内的国际合作,而其实施的准则性文件所规制的主体,也限定在从事教育、科学、文化工作的职业者的范围内。

在具体行使职权方面,委员会的实践包括:1.提交报告,即要求各成员国就教科文组织公约提交其在国家层面所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及其他措施的材料和报告;2.程序性惯例,即以所称受害者与教育、科学及文化的活动有关为主,以其职业为辅的原则来受理来函。朱教授以《反对教育歧视公约》为例,具体说明了各国应从哪些方面提供详细情况。

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在实际运行中不可避免存在问题,朱教授将之概括为两个“不平衡”和一个“高低”。第一个“不平衡”是公约与建议委员会行使两项职权之间的不平衡。第一项职权因关系到各成员国在教科文领域内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普遍性和规范性的问题,显得更为重要;而第二项职权因仅关系到教科文组织部分成员国中某些所称受害者的人权受侵犯问题,稍显次要。第二个“不平衡”是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在行使第二项职权时地域的不平衡,即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不平衡。一个“高低”指教科文组织及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受理来函的准入机制的门槛低,而退出机制的门槛高,这无疑造成了大量时间、经费和资源的浪费。

关于中国在教科文组织的影响及话语权,朱教授表示中国代表已经多次连选连任为公约与建议委员会的委员,中国在整个联合国各组织中的影响越来越大。中国正在根据自己日益扩大的影响力,不断加强自己的话语权,努力与其他国家合作,积极解决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存在的上述问题。

最后,同学们就公约与建议委员会的第二项职权以及委员会与联合国其他人权机构之间的关系进行提问,朱教授逐一给予耐心解答。伴随着热烈的掌声,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撰稿/张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