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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研究院硕士研究生与指导教师互选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0-12    点击量: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指导精神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培养指导规则》(中政大发[2006]3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权研究院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应在公平、公正、自愿的基础上,以师生互选的方式确定。

    师生互选要“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和导师的志愿。

    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当按学校和人权研究院有关规定,履行导师相关职责,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指导学生。

    第二条  人权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包括专职导师和兼职导师。

    专职导师是指经中国政法大学确定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人权研究院专职教师。

    兼职导师是指经中国政法大学确定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并主持人权研究院在研科研项目的校内兼职教授、副教授。

    第三条  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指标主要根据导师的职称、类别、主持科研项目/课题和履行导师职责的情况加以确定。

    具有正高职称的专职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指标为3人;具有副高职称的专职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指标为2人;校内兼职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指标为1人。

    专职导师每主持一项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课题(含基地项目/课题),或者本年度主持的其他在研科研项目经费总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其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指标可在原有指标的基础上增加1人,但累计增加指标不得超过原有指标的一倍。根据本款增加的指标在导师主持的科研项目/课题结项后自动取消。

    导师指导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定向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外国留学生、港澳台研究生,或者有双导师培养情形的,不受上述指标的限制。

    导师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师职责,以致严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人权研究院有权决定减少其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指标,或者终止其指导本院硕士研究生的资格。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新生入学后,人权研究院办公室负责确定本年度导师名录,并向学生公布。必要时可以组织师生见面会,促进师生的相互了解。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应当结合本人的学习兴趣和导师的研究领域,按照人权研究院办公室的安排填写并提交师生互选申请表。

    第六条  导师应当根据本人的研究专长、时间和精力,结合硕士研究生的申请志愿和专业兴趣等因素,选择本人指导的硕士研究生。

    导师有权优先选择将本人作为第一志愿填报的学生。在选定本人指导的学生之前,可以对申请者进行简短的面试。

    第七条  在硕士研究生无法确定导师的情况下,人权研究院办公室应当协助研究生与有关导师做进一步沟通,必要时可以统筹调整,以帮助研究生确定导师。

    第八条  互选结果应由师生双方在互选申请表上签字确认。经人权研究院审核并由主管院领导签字,互选结果即为生效。

    人权研究院办公室负责将师生互选结果存档,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导师因调离学校、长期出国或其他情况不能履行导师职责,人权研究院应在征求导师意见后,确定是否加聘导师协助其指导工作,或者另聘导师接替其指导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权研究院院务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人权研究院院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附件:

1.人权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师生互选意向表.docx

2.《××年人权研究院硕士研究生与导师双向选择结果汇总表》.doc


 

 

                                                             人权研究院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