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人权论丛》征稿启事
《人权论丛》是以刊登人权研究领域优秀作品为内容的系列学术出版物,由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组织编辑、商务印书馆出版。目前第一辑即将付梓出版,第二辑组稿工作已经开始。
《人权论丛》现面向校内外专业人士征稿,具体征稿要求如下:
一、文稿内容:投稿作品应为人权研究方面的原创优秀作品,或为对我国人权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具有重要价值的译文、书评或案例评析,要求论点新颖、论证充分,无任何学术不端行为。投稿作品为译文的,需要同时提交原文及原作者、出版单位的授权书。编辑部对投稿作品将实行双向匿名审核制度。
二、文稿字数不低于八千字,一般不高于五万字。
三、文稿格式要求
(一)文稿体例
文稿由题目、中文摘要、关键词、正文和参考文献构成。
(二)基金项目
如果来稿得到基金项目资助,请在文章首页页下脚标明论文产出的资助背景,包括基金项目的类别、名称、批准号。
(三)作者简介
来稿应在文章首页页下脚按如下顺序标明作者信息: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学历及电子信箱。置于基金项目之后。
(四)标题
文稿标题应层次分明,标题前的数字按不同级别依次使用:“一、”“(一)”“1.”“(1)”等。不得越级使用序号。具体如下:
章:使用汉字表达,如:第一章,第二章,……另行排居中;
节:使用汉字表达,如:第一节,第二节,……另行排居中;
目:使用汉字表达,如:一,二,……,另行排前空二字;
项:使用汉字表达,如:(一),(二),……,另行排前空二字;
其他层次用阿拉伯数字表达,如:1.2.;(1),(2)等。
(五)标点符号
1. 外文人名、地名、书刊名及其他专业术语的中译名后,如紧跟其外文称谓,需用括号标明,如:赫胥黎(T. A. Huxley)、巴格达(Baghdad)、《龙的进化》(The Evolution of the Dragon)。
2. 法规书名号用法
(1)普通法律法规书名号用法
具体指称某部法律法规时,要加书名号,但法律名称前可不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
(2)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书名号用法
涉及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法规时,一律使用我国台湾地区“XXX法”的形式;涉及台湾立法、行政最高机关时,一律加引号。
(六)注释体例
1. 文章注释原则上采用脚注形式。可以有随文括注。
2. 文献著录通例(全文统一即可。参考文献中的文献著录格式同此办法。):
(1)中文注释:
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商务印书馆1919年版,第4页。
赵元任:“符号学大纲”,《科学》1926年第11期,第571页。
其中,书名用书名号,篇章名用双引号。古代作者的朝代用方括号,如[清]戴震;外国作者的国籍用六角号,如〔德〕马克思;如果不是直接引文,前加“参见”二字。
(2)外文注释:
Peter Drucker,The Concept of the Corporation,London:Blackwell, 1946,Vol.2, p.135.
J. Gray, “Justice and the Law”, Harvard Law Review, Vol.37,1958,p.1047.
3. 脚注符号一般写作圈码,原则上每页重新编号,起始编码为①,在文中置于被注字符的右上角。
(七)数字用法
整篇文章需保持一致,如果中文数字、阿拉伯数字交互使用,或大量使用多位数字,则尽量统一为阿拉伯数字,如“一、OOO、OOO、OOO旧马克”或“壹、零零零、零零零、零零零旧马克”改为“1,000,000,000旧马克”;如全用中文数字,且不显繁难,也可。
如以帝王年号纪年,则用中文数字;如为公元纪年,或用中文数字(如一九四八年),或用阿拉伯数字(如1948年),原则同上条,全文统一即可。
四、投稿联系方式
请于2014年6月1日前,将文稿发送到编辑部邮箱:ruoyu.li.cupl@gmail.com。
联系人:李若愚 联系电话:010-58908638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
《人权论丛》编辑部
201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