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交流

国际合作交流

当前位置: 首页 > 合作交流 > 国际合作交流 > 正文

【讲座】Jonas Grimheden: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Europe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1    点击量:

2020116日下午13时,以“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Europe-mechanisms and issues”为主题的讲座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通过线上会议的方式召开。前瑞典隆德大学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教授、现欧盟基本权利机构(FRA)司法救济司司长Jonas Grimheden教授受邀为人权研究院师生们开展了该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马晨老师主持。

讲座伊始,Jonas教授指出,在全球范围内欧洲或许具有最多的人权保护“层次”,从联合国层面到欧盟层面、再到国家层面,甚至地方层面。不同层面的众多组织都具有各自的人权机制,在如何实现人权方面提供了独到的见解。特别是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虽然它并不是一个典型的人权组织,但其在机制和原则等方面存在人权保护相关内容,值得我们探讨。

首先,Jonas教授介绍了《欧洲社会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的沿革及内容。1961年,《宪章》在欧洲理事会成员国会议通过,《宪章》的内容包括住房、卫生、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和行动自由等方面。同时,Jonas教授还重点介绍了《宪章》的实施监督机制,包括缔约国报告程序和集体控告程序。此外,通过展示一系列的数据表格,Jonas教授简述了欧盟各成员国对《宪章》的基本遵守情况、联合国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的特别报告员访问欧盟成员国的情况、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等不同组织对欧洲各国人权状况的审查。

10C30

其次,Jonas教授对比了不同层面的人权保护机制,指出各自具有的关键优势:在全球层面,联合国条约机构的优势在于“学习”,不同国家之间的相互交流可以促进先进经验的吸纳与传播;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机制(UPR)的优势在于“同伴压力”。在这一机制之下,国家之间的相互批评会更加容易被接受;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制度的优点在于“详细的对比”,更能反映具体的人权状况。在区域层面,威尼斯委员会(Venice Commission)的优点是具有“可靠性”,而反腐败国家集团(GRECO)则能够提供了不同的分析视角,欧洲人权法院则更加注重对人权保护的跟进。

最后,Jonas教授向各位同学提出问题:“为什么像欧盟这样的组织需要担心人权问题呢?”狄磊同学回答道:主要是有两个原因,其一是尽管区域性机制具有更强的执行力,但各国的人权观念及对人权的重视程度并不统一,因此人权保护层次不一;其二是区域性机制中,各国会更加关注本国的政治利益,而人权并不一定符合国家政治利益,甚至可能成为国家的负担。Jonas教授肯定了狄磊同学的答案,同时补充了两个理由,其一是如果欧盟要从各成员国那里获得更多的决策权力,它就必须在权力结构中更多地尊重人权,否则各国将不会上交权力;其二是人权保护方面的声望将会增进区域性组织的可信度,如果欧盟在人权方面受到诟病,不仅它的权威将大打折扣,它的运转也将成为问题。

C3DD

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鼓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