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交流

国际合作交流

当前位置: 首页 > 合作交流 > 国际合作交流 > 正文

【通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8届会议“科技发展与人权保障”云上边会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03    点击量:

2021926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8届会议“科技发展与人权保障”云上边会在北京举行。会议由中国人权研究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承办,来自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学者围绕科技发展对人权保护的促进与挑战、数字时代的人权保障、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法律规制等主题展开研讨。本次会议主持人为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杨勤活教授。

16530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人权研究院院长马怀德教授为会议致开幕词,他指出,科技发展与人权保障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科学技术为人权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人权则是调整科学技术发展的核心价值和关键目标。科技发展在改变生产生活方式,重新塑造国家、社会及其与个人关系的同时,也在深刻地影响着每一个人的生活,对各项人权提出了新的挑战。中国已颁布多项立法,为个人信息权、隐私权以及财产权等提供了法律保护。《民法典》从私法领域回应了网络实践的发展需求,《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最新通过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开创性地将个人信息权益保障放在了突出的位置,着眼于人民生活的需要。马怀德教授呼吁,各国应摒除科技霸权主义,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国际合作。一方面,推动各方进行建设性对话,寻求解决国家间紧张关系和各种人权矛盾的良好途径;另一方面,促进各国科技领域和人权领域的互动,共同修订和补充相关国际技术标准以及国际人权规则。

116CC

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协调员约翰·佩斯(John Pace)围绕信息技术对人权带来的便利和挑战展开了探讨。他回顾了自己在人权委员会工作期间计算机技术的引入所带来的便利。由此,他提及了计算机技术给工作、外交、国际合作等带来的变革。他认为,应坚持个人权利保护和社会整体利益保障的平衡。并重点提及了工商企业尤其是社交媒体在信息技术加持下的权力扩张。然而,当前相关国际人权规则以软法为主,企业人权责任的落实力度较弱。他建议,应该进一步研究信息技术的人权风险,在国家和国际社会层面对信息技术的人权风险进行规制,并积极落实相关类型的工商企业的人权责任,加强问责。

中国政法大学特聘教授古德蒙德·阿尔弗松(Gudmundur Alfredsson)教授探讨了人权与科技的益端和弊端。他首先回顾了互联网的优势地位,指出在互联网时代个人数据很容易被各个主体收集、使用,而个人对个人数据的知情权和使用限制等问题并不明确,因此需要国家和国际社会共同对此进行规制。他以新冠疫苗为例,说明科学技术发展在提高人类生活质量的同时也可能带来新的不平等和歧视。他建议,应该从国家和国际层面加强对科技发展的引导,引导其尊重人权。他认为,中国拥有一些良好的规制、监管科技以及保护人权的实践,并希望中国可以通过对外交流,让世界上更多的人有机会学习和借鉴这方面的良好做法。

156D6

华东政法大学马长山教授讨论了数字公民的权利保障。他认为,在数字生态下,每个人不仅是自然公民,也是数字公民,国家和社会的构架也发生了变化,数字政府和数字公民成为新的主体。一方面,借助数字技术数字公民的权利发生了扩张,公民行使参与权、监督权的方式更加多样化;另一方面,公民权利也面临很多限制,数据画像、信息茧房、算法歧视、劳动控制、监控资本主义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隐私权等造成了侵犯。为了更好地保障数字公民的权利,应该积极探索数字法治机制,构建新型数字法治;应强化平台权力规制,探索公法和私法两种治理路径;应塑造数字公民的素养能力,包括理解、识别、沟通、操作、参与、保护和监督等能力;以及坚持人本精神,控制数字风险,使数字技术更好地造福于人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姚佳教授认为,我国率先将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规定在作为市民生活基本法的《民法典》中,开世界之先河,形成了以《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主线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以前,各国多在公法领域讨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但中国通过公法加私法的双重路径保护个人信息权利。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信息自决”为主线、以知情权为核心,勾勒出个人信息权利的清单。保护个人信息应当坚持以“可识别性”为鉴别标准,确保个人在信息处理活动中享有知情、决定、查阅复制权、可携带权、更正权、删除权等多项基本权利。

中国通信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程莹围绕推荐算法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了发言。她认为,算法经历了“技术——生产工具——权力”的演变历程,当前,推荐算法功能引发了信息茧房、网络沉迷、低俗信息、大数据杀熟、不正当竞争等社会热点问题。我国在算法规制、互联网信息保护领域已迈入“跑步立法”阶段,当前实践成果已领先于世界。应明确平台主体责任,从事前监管、区分监管、系统监管等角度创新算法监管,以达成“用户赋权”的目标。

779ED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陆海娜副教授认为,工作权是妇女实现自我赋权、自我发展的体现。在传统经济领域,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可能女性遭受的歧视和不利处境;而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催生的平台经济中,女性能够在照顾家庭的同时,进行自由的劳动而获得报酬。但平台经济也存在不稳定性、低报酬,以及缺乏保障等问题。而且,一些平台经济还延续了传统行业的性别隔离。因此,人工智能促进人权发展的目标并不会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自动达成,需要国家投入专门资源,引导社会各主体从性别平等的角度来发展人工智能,提升科技发展过程中的性别意识,提高女性在科技领域的参与和决策程度,促成性别平等、女性赋权的人权目标。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陈姿含副教授对自动化决策中的基本权利保护路径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她认为,算法自动化决策不同于算法推荐,是一个过程概念。算法自动化决策应用于行政领域时,可能会导致算法歧视,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自动化算法决策处理个人敏感信息需要基本权利制度与实体法展开对话,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同宪法基本价值关联。目前我国相关立法已在风险控制、立法模式和审查标准层面展现出基本权利保障的必然趋势,为全球保障个人信息权利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姚天讲师发表了他对算法行政的法律规制问题的见解。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加持下,算法决策技术正逐渐涉足行政领域,算法行政的规制模式已经确立。他认为,算法决策技术会对行政具有四点促进作用:第一,使政府更好地应对风险社会的治理挑战;第二,替身执法效能;第三,高效便民;第四,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公正性。展望我国算法行政的法律规制问题,要在坚持落实行政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完善算法透明度制度构建、构建算法决策中的风险评估机制、落实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60D72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孙萌教授围绕5G时代隐私权的保护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她指出,5G技术最大的特点是超宽带、低延时和万物互联,它不仅解决基础的人与人通信,更以实现人与物,物与物的万物互联为发展动向,并开启了新的人工智能时代。在5G技术领域,中国处于领先地位,网络部署、产品开发和标准技术等方面都走在世界前列。她建议,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和5G技术的引领者,中国应以5G技术的领先发展为契机,积极承担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使命,深入参与5G相关的全球技术标准和人权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合作,分享自己的经验教训和良好做法,寻求5G时代隐私权保障的适当途径。

13045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班文战教授在会议总结中说,科学发展与人权保障是国际、国内社会的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关注的问题。科技发展势必会对人权带来风险,我们要有足够的警惕,处理好二者关系,更需要坚持正确的方向,促进人权与科学技术协调发展、共同保障。为此,国家、企业、个人之间应通力合作,坚持正确的目标宗旨、采取正当的方法,做出对整个时代有益的努力。

10DC8



撰稿 狄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