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交流

国内合作交流

当前位置: 首页 > 合作交流 > 国内合作交流 > 正文

人权研究院举办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七十周年之特别讲座——“人权大家谈”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10    点击量:



2018年12月7日下午14点,由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主办的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七十周年之特别讲座——“人权大家谈”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第六阶梯教室举办。北京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特聘教授龚刃韧、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费安玲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班文战教授分别从国际法、民法等不同视角进行主讲,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夏吟兰教授主持。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伟教授、孙萌副教授、杨博超讲师、学术编辑张翀、闫姿含、石慧也参加了本次讲座。

夏吟兰教授首先介绍了“世界人权日”的由来,即为了纪念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宣言》共有30条,首次提出“人人享有基本人权,并得到普遍保护”,是人权历史上的里程碑。七十年后,《宣言》仍然与我们息息相关,Me too运动、基因编辑婴儿无一不是人权问题。希望本次讲座通过对人权理念和内涵的探讨,引发大家对人权的关注和思考。

龚刃韧教授从国际法的角度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背景、特征、意义、在中国的发展进行了全景式的介绍。龚教授指出联合国大会做出的最重要的决议在于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二战惨痛的教训,特别是纳粹对犹太人的种族大屠杀使各国人民和政府深刻认识到维护基本人权的重要性。《宣言》于1947年开始起草,龚教授着重强调了起草委员会中Eleanor Roosevelt (美国)、张彭春(中国)、Dr. Charles Malik (黎巴嫩)、RenéCassin (法国)和John P. Humphrey(加拿大)五位委员的杰出贡献。龚教授认为《宣言》在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上具有普遍性、在内容上具有完整性,在文化背景上具有多元性。一方面,宣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使任何国家以主权和内政为由践踏人权的时代不复存在,形成了国际人权法的起点。另一方面,宣言也具备法律意义。虽然宣言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与两公约共同构成国际人权宪章,其绝大部分条款也已上升为国际人权条约、习惯国际法或国际强行法规范。“就是这印出来不足一页纸的宣言,其份量要重过所有的图书馆,其力量要强于拿破仑的所有军队”,龚教授认为阿克顿勋爵对法国《人权宣言》的评价同样适用于《世界人权宣言》。最后龚教授区分了“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表明人权需要法治的保护,应该以良法限制国家权力,保障每个人的自由。

费安玲教授则以法律人的理性和激情为切入,从古罗马法、民法典的起草和基因编辑等方面阐述了民法与人权的关系。她认为《宣言》中规定的绝大部分内容都属于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内涵和外延都可以追溯到人权的角度。公元前3世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根据自然法,所有人生来都是自由的,不应当存在奴隶。从词源上讲,法(jus)来自正义(justitia),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法是为人而设的,法的演进过程是权利的类型和外延不断扩展的过程,实则体现了对人关注的加强。我国民法典编纂中也离不开人权理念的引导,人格权是否单独成编仍在热议,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也在不断加强。费教授还从身体权、健康权的角度发表了对基因编辑的看法,建议大家掌握更为全面的知识结构,在人权法律制度、人权内涵和类型的拓展上进行更为精细化的研究。

班文战教授主要介绍了《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以后人权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变化和国际法对人权的影响。法治的真谛是人权,人权的核心在于人。第二次世界大战至今,人权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从国内管辖事项成为国际法调整对象;2.从原则性的宗旨到具体性的规则和制度,以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出现了很多核心人权公约;3.从专门领域发展为综合领域,人权主流化趋势不断加强;4.从名义性的支柱到实质性的支柱。而国际法对人权的影响主要包含三点,首先在内容上体现为通过国际人权法律标准 为国家设立了积极和消极的法律义务,建立了监督国家履行义务的机制。其次是国际法对人权的作用有限,内容方面很多问题并未涵盖,接受和实施上也面临挑战。最后体现为国际法的在国内的落实,国家在人权的确认、尊重和保护方面负有首要义务,人权的实现需要国内社会成员包括每个人的积极参与。

问答环节,同学们就法治实施、人权限制与人权保障和性别歧视议题等积极发问,与老师们形成良好的互动,现场气氛活跃而愉快。最后,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