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交流

国内合作交流

当前位置: 首页 > 合作交流 > 国内合作交流 > 正文

特定群体人权视域下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完善研讨会在京召开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04    点击量:


2019年6月30日,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主办、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特定群体人权保护团队承办的特定群体人权保护系列研讨会(一)“特定群体人权视域下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完善研讨会”在北京隆重召开。来自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全国妇联、联合国妇女署等实务部门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山东大学、黑龙江大学、中华女子学院等高等院校的理论和实务工作者70余人出席了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夏吟兰教授、张伟教授、刘小楠教授、孙萌副教授出席会议。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伟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代表主办方致欢迎辞,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张立以及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全国妇联兼职副主席宋鱼水致开幕辞。

会议中,与会专家学者重点聚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如何体现对特定群体人权的保护,以及离婚救济制度、亲子制度、监护制度如何保护特定群体人权等四方面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与会代表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对个人和国家发挥着重要功能。民法典编纂之际,婚姻家庭编应承载联合国人权公约和我国宪法对家庭的保障,体现宪法对婚姻家庭的价值辐射,并以维护特定群体人权为重要价值选择,坚持男女平等、儿童最佳利益等基本原则。关于草案二审稿的具体内容,与会代表认为,一方面,草案首次明确了夫妻债务范围、(外)祖父母在特定条件下享有探望权、特定主体有权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收养人须“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等具体内容,强化了对特定群体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草案二审稿仍存在制度供给不足、过于笼统抽象等问题,特别是离婚救济制度欠缺操作性、欠缺具体适用条件;亲子制度体系性不强、亲子关系推定与否认、认领等基本规则欠缺,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保护权利义务过于笼统等,不利于对特定群体权益的保障,有待进一步补充完善。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刘小楠教授、孙萌副教授分别在监护制度如何保护特定群体人权、亲子制度如何保护特定群体人权两个主题的与谈环节做了精彩的与谈发言。


闭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伟教授主持,张伟教授认为研讨会从特定群体人权视角聚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工作,为推进我国特定群体人权事业做出了应有贡献。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李岳阳、联合国妇女署合作伙伴关系专员杨睿侃致闭幕辞。


研讨会最后,由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特定群体人权保护团队负责人夏吟兰教授进行了全面总结。夏吟兰教授认为研讨会第一次从特定群体人权保障的视野探究婚姻家庭立法问题,第一次从民法、家事法与人权法等不同专业领域对婚姻家庭编开展跨专业对话交流,在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刚刚通过后第一次开展跨领域研讨,研讨会视角独特、立意高、意义大,取得了丰硕成果,回应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关切,为立法贡献了独特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