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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龚刃韧:《世界人权宣言》的重要意义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20    点击量:

20201015日上午,第370期全球人权论坛系列讲座于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楼A209举办。中国政法大学特聘教授龚刃韧老师受邀为人权研究院师生开展专题讲座,主题是“《世界人权宣言》的重要意义”,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伟教授为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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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龚教授回顾了中国人权概念发展的历史。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发表,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被写入宪法。在中国,发展人权无疑是极有意义的,但人权事业的发展仍然任重而道远。由此,龚教授指出,希望同学们成为传播人权知识的种子,为普及全民权利意识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首先,龚教授重申了《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中的“人权”概念,认为正是《宣言》的颁布才使全人类有了对人权的常识性理解,同时促使人权成为当今世界所有人和国家都普遍接受的价值。随后,龚教授解释了《宣言》与《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的关系。1941年,富兰克林·罗斯福提出了著名的“四大自由”,促成了二战反法西斯同盟的成立;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也使人们认识到了人权的重要性。在此历史背景下制定的《宪章》,包括七项涉及人权的条款,成为制定《宣言》的基础。

谈及《宣言》的起草过程及背景,龚教授高度评价了埃莉诺·罗斯福的领导作用,同时指出中方代表张彭春、黎巴嫩代表马利克、法国代表和宣言起草人卡森、联合国秘书处人权司首任司长汉弗莱、以及人权委员会的智利、印度、菲律宾等各国代表均在《宣言》起草过程中做出了独特的贡献。尤其是,拉美国家对经社权利被纳入《宣言》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龚教授还指出拉美国家历史上深受西方列强特权干涉之苦,由此更加强调保护平等权。20世纪初蓬勃发展的国际法研究与40年代中期兴起的人民阵线运动,也是拉美国家担任这一历史角色的原因。在此背景下,龚教授强调,《宣言》是世界各国的共同产物,并非西方国家的独有贡献。

随即,龚教授对《宣言》进行评述。他指出,《宣言》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西方自然法的影响,譬如人权具有普遍性、是与生俱来和不可剥夺的权利等思想。但《宣言》更是对残酷二战的惨祸、特别是纳粹德国对600万犹太人大屠杀惨痛历史教训的反省。《宣言》中五次提及“人的尊严”,正是这一反思的表现:直到近代以前,“尊严”只取决于人的社会地位,与人权无关。此外,《宣言》还全面体现了法治原则,虽只在序言中提及法治,但诸多条款皆与法治相关。龚教授还特别区分了“法治”(rule of law)与“依法而治”(rule by law)这两个概念,认为前者的内涵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后者则仅指依靠法律进行统治,而不区分良法与恶法。

接着,龚教授阐述了《宣言》的三个主要特征:第一是普遍性,包括平等权利主体的普遍性和国家义务的普遍性;第二是完整性,是指《宣言》对于人权的全面、权威列举,既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也包括社会、经济权利;第三是多元性,指《宣言》在起草和讨论过程中去掉了宗教色彩。张伟教授借此提出《宣言》是否受到意识形态影响的问题,龚教授认为冷战开始后,东西方国家都开始攻击人权,而这种普遍攻击恰使《宣言》在当时并未受到意识形态之争的影响。

最后,龚教授指出《宣言》是联合国成立以来最重要的联大决议,作为联大决议虽然并无法律约束力,但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它不仅奠定了二战后国际人权法的基础,同时也广泛促进了各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宣言》的部分条款已被承认具有习惯法规则的效力。而在简述《宣言》在中国的传播状况之后,龚教授再次鼓励大家努力学习人权知识,争取成为传递人权意识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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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在师生的热烈讨论和热情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