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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难民署驻华代表处李三古女士做客我院讲解难民甄别实践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3-24    点击量:

    2014年3月20日下午两点,联合国难民署驻华代表处处长李三古女士做客我院,并于科研楼A1012图书资料室为我院2013级硕士生举行讲座。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伟老师也参与了此次活动。此次讲座为我院“联合国难民署系列讲座”第三场,主要内容为难民身份的排除、终止以及实际工作中的难民身份甄别的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

    李三古女士首先向大家讲解了难民身份排除的相关知识。通过前两场讲座,大家已经了解难民的定义和难民身份甄别四要素(主要规定在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第一条第一款中)。李三古女士指出,1951年公约第一条结构完整,第四至第六款规定了难民身份甄别的排除要素。遇以下三种情形者,应当对其难民身份予以排除:第一,申请者目前已从联合国难民署以外的联合国其他机构(如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获得必要救济与援助;第二,申请者在庇护国国内实际享有与该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即获得公民同等待遇);第三,申请者犯有三类严重罪行。李三古女士指出,应特别注意申请者犯罪的时空,严重的非政治性罪行必须发生在申请者进入庇护国以前、在庇护国以外。若其发生在申请者进入庇护国且被认定为难民之后、在庇护国内,则涉及难民身份废止问题。

    难民身份废止属于难民身份停止的三种情形之一,另外两种为取消和终止。取消难民身份的原因是甄别出现失误,如申请人符合排除条款而未予考虑。李三古女士介绍称,难民署取消难民身份态度严谨、程序严格。联合国难民署一百余个驻外办事处或代表处均可授予难民身份,而取消难民身份必须由驻外办事处上报地区办公室、再上报总部,经过总部法律部律师团严格审核才能取消。难民身份终止则依据公约第一条第三款,包括三种情形:第一,自动接受本国保护,或者自动重新取得国籍,或者由于个人原因(如自己觉得已经没有危险)回到本国或经常居住国自动定居下来;第二,被认定为难民所依据的情况消失,可以回到本国或经常居住国(李三古女士特别强调,难民署发出可回国通知非常慎重,且通知发布后需要重新考量甄别四要素以决定是否终止难民身份);第三,取得新国籍,并享受新国籍国家的保护。

    此次讲座最精彩的部分,在于李三古女士结合自身丰富的工作经验为大家梳理了难民身份甄别的整个过程。张伟老师、同学们还围绕最关键的面谈、登记环节中的细节与技巧与李三古女士进行了热烈地讨论,收获颇丰。例如,非邻国难民的集体甄别中,应当结合个人甄别,以方便难民个体日后寻求第三国安置时更易被接纳。又例如,登记时,需要为每一名申请者建立档案,凡能够提供信息者均应进行面谈。面谈过程中要注意许多原则:准备工作要充分,面谈时尽快、便利、安全、私密,向申请者说明整个流程并尊重其特殊需求(如申请者可能是性侵犯受害者、无人陪伴的儿童、残疾人)。有关面谈的询问技巧,李三古女士介绍了其于工作中总结出的“T字型或漏斗型”模式,令人印象深刻——提问应当由开放性问题慢慢收紧、具体化,帮助申请者讲出全面、准确、与申请相关的信息。她还特别介绍了负责登记的官员、申请者与翻译三方交流时注意的事项,作为难民署官员,从事登记面谈工作时一定要提醒翻译尽量直译并申请者语调语气的原貌,并时刻向申请者确认其听懂了翻译的话。

    甄别工作的最后一环是颁发证书。李三古女士向大家展示了“寻求庇护者证明”和“难民证明”的复印件样本,介绍了专用安全纸张(secure paper)的防伪特点。同学们通过观察两类证明样本,了解到我国的寻求庇护者证明的有效期一般为四个月,而难民证明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另外,李三古女士再次强调工作全程及前后应遵循保密原则,透露信息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大家还就难民署工作人员在承受工作压力时如何保持身心健康的问题进行了交流。

    通过此次讲座,我院师生不仅完善了难民地位甄别的理论知识,还非常真实地了解了实践中的具体事项。这得益于李三古女士耐心、细致的讲解以及此次讲座中即时、大量的交流。最后,李三古女士与本院师生合影留念,此次讲座圆满结束。

(撰稿人:马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