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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权机构研究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6-16    点击量:

 

         

联合国一直鼓励各国在其国内设立这样的机构,以示对人权保护事业的贡献。尽管各国对于此类机构的职权的规定有很大的差别,机构的采取形式也不相同,有的以人权委员会的形式出现,有的以议会监察专员(意见调查官)的形式出现,或两者兼而有之,但它们都拥有共同的宗旨,因此被统称为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中文简称为国家人权机构  

本书从联合国鼓励和推动其成员国在各国国内设立监督和落实人权条约的专门机构的历史发展人手,通过对大量的联合国文献的研究,探求了此类机构的演进过程,特别是其职能的扩展、机构独立性的日渐发展。这种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直到1993年联大相关决议出台后才告一段落。此后,联合国和一些国家的政府通过各种方式的援助,在全世界范围内推广以巴黎原则为标准设立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