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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曲相霏女士做客我院并举办教育权相关专题讲座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3-08    点击量:

2014 37 上午9时,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曲相霏老师于教学楼205室为我院带来了一场别开生面的以教育权为核心的学术讲座。此次讲座上,曲老师结合其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充分的实践调研经验,深刻剖析和解构了国际人权公约赋予公民的教育权的内容和标准以及我国教育现存的突出问题。这是曲老师第一次与我院学生进行面对面的学术交流与探讨,也是她2013-2014学年度继我院外籍教授古德蒙德•阿尔弗雷德松先生聘任仪式后第二次做客我院。本次讲座由张伟老师主持,我院硕士一年级研究生共八名参与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曲老师首先对教育权的含义进行了解释。她指出,受教育的目的与功能是发展人的个性,促进个人的发展,达到功能性结果,同时促使个人发展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教育权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权利体系,既包含国家进行教育的“权力”,也包括与教育相关的“权利”。与教育相关的权利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与国家实施教育的权利相对应的受教育的义务;二是受教育的自由;三是以“政府有义务提供免费初等教育”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权;四是发展权等与教育权相关的连带权利。

    在阐述受教育权的过程中,曲老师按照接受教育的不同阶段将受教育权的各项内涵进行了阶段性划分:“参加学校教育的自由”“教育选择权”和“与教育权相关的物质帮助权等其它广泛权利”。

    在“要不要上学参加教育”的问题上,曲老师以著名的“孟母堂”案件和郑渊洁在家教儿为例,与同学们重点探讨了“家庭是否能够构成教育的基本单位”“在家学习权是否合理”的问题。通过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的规定进行分析,并结合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13号一般性意见第9段指出,委员会从《人人受教育世界宣言》中找到了适当解释“初等教育”一词的准则:“使儿童在家庭以外收基本教育的主要实行系统是初等学校教育。”根据对《人人受教育世界宣言》英文作准本的研究和探讨,基本得出宣言与公约并未排除家庭作为初等教育的提供单位的可能性,并针对第13号一般性意见第9段,更深入探讨了基础教育与初等教育的关系。曲老师指出,我国现行义务教育法将接受初等教育的义务仅限定在了国家提供的学校教育之上,却未对学校外教育作出任何规范性指导,虽向其他教育机构提出了最低教育标准以保障基本的教学与安全,却实际上包括设施、校舍、人均面积等较高且与基本教育内容无关的标准,客观上使得公立教育系统外私立教育机构(如打工子弟小学)的建立更为困难。

    在“决定入学接受教育”阶段的选择权问题上,曲老师主要探讨了“入学门槛”“地域歧视与教育平权”“加分制度与反向歧视”与“新高考方案设计”等当前教育领域的热门问题。曲老师以武大附中未经考生同意擅自改动考生报考志愿,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的我国首例侵害学生受教育选择权纠纷为例,结合欧洲人权法院提米舍夫诉俄罗斯案的有关情况,对教育选择权进行了阐明。在此问题上,曲老师指出当前我国儿童入学须提供户口、独生子女证、父母社保证明等“五证”,证件不齐者不予入学,此项规定既不符合《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也有违《儿童权利公约》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第2条第2款“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的规定。

    曲老师通过分析指明,高校不应以投资为招生前提。各地政府投资与中央投资相比亦不足以影响到招生。虽然招生与地区建设、人才输送、回报社会密切相关,但招生倾斜的方式并不公平,不利于人才交流与流动和个人的成长。随迁子女与高考移民相关规定的激烈冲突,集中的反映了现今社会高考地域歧视的问题,凸显了教育平权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若随迁子女在其现今居住地参加考试,等同于请求享受与居住地其他考生相同的“地域特权”,以平等为名要求特权显然有失公允;但若要求随迁子女回到其户口所在地参加考试,即是要在该考生及其家庭在未对户口地的发展做出任何贡献的基础上占用其他当地考生的稀缺名额,对户口地考生而言亦不甚公平。少数民族或偏远地区高考加分或降低录取分数线的制度亦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反向歧视现象的发生。究竟如何在中国设计出一套更为公平的高考和录取制度,在中国社会复杂状况之下如何进行统一高考和统一招生,是否应当效仿欧美国家高校申请制,都是当今教育所面临的极为紧迫而棘手的问题。

    曲老师强调,国际人权法对于受教育权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促进个人发展的考虑,而我国现当代教育的首要目的在于培养有益于社会的人才,宗旨的根本性差异导致了教育体制中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招生体检、拒绝录取残疾人或有特定疾病的考生的案例屡见不鲜。在教育已相当发达的当代,高等教育已经实现了基本的普遍化,不必再设置入门的高标准,残疾人或有特定疾病的人同样有受教育的需要,对于社会同样有其独特的贡献和价值,对此类学生的摒弃无疑是功利性教育的表现,与通过教育使得所有社会人平等的实现其价值的初衷相去甚远。

    整场讲座在持续融洽而热烈的气氛中接近尾声,曲老师不时提出问题并与在座师生进行深入探讨,并称赞在与学生的讨论中亦获益良多,这种严谨踏实的治学态度与谦和从容的为人之道使得在座同学更为钦佩。讲座的最后,张伟老师代表我院师生向曲老师发出邀请,希望曲老师在不久的将来能够再次做客我院,给我院师生带来更多独到的见解与指导,本次讲座至此圆满结束。

撰稿人: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