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9日下午,第349期全球人权论坛系列讲座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楼A210举办。我院邀请了拉乌尔·瓦伦贝格人权和人道法研究所的Radu Mares教授,以“人权风险管理”为主题,为学生们开展了学术专题讲座。
Mares教授首先向同学们简要地介绍了自己的学术背景。他主要研究经济全球化视角下的人权问题,并分别在瑞典隆德大学和武汉大学担任副教授和荣誉教授。
接着,Mares教授以经济全球化为背景,向大家引入全球价值链的概念,并提出商业与人权保障的问题。随着信息技术、交通和物流以及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贸易模式逐步发生了转变。一辆汽车可能由中国设计、德国制造、意大利组装、英国销售,全球的五十个国家都参与其中。然而,复杂的价值链,可能造成人权保障的困境。以刚果的矿业为例,不同的组织(当地的反叛组织、矿业公司、独立武装组织等)通过向不同的跨国公司出口矿产,获取利润来购买军火和装备。出口的矿产经由冶炼厂提炼,成为了在全球范围内出售的手机的组成零件,流向消费者。但是对于发生在刚果的武装冲突以及武装冲突所侵犯的人权应当由谁来负责?目前,全球的价值链上存在着将近十万的领导企业、母公司和数以百万的子公司、供应商等参与主体。过于复杂的供应链,导致很难对其进行管控,也造成了人权责任的分散。
然后,Mares教授分析了企业应当承担人权义务的理由和必要性。在传统的国际人权法的视角下,国家是人权的义务主体,必须尊重、保障和实现人权。并且,联合国建立了报告和对话机制、个人来文机制、国际和区域法院来监督国家履行人权保障的义务。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存在空白、各国立法不同以及权钱交易等行为,导致国家在监管企业的过程中存在漏洞和缺陷。企业往往成为了侵害人权的主体,如拉纳广场某跨国企业大厦的倒塌导致了1127名劳工的死亡、刚果的跨国企业雇佣童工来挖掘矿产等。并且,企业在贸易供应链中承担着较小的风险并从中获利,应当在国家的监督下承担起相应的人权义务。
最后,Mares教授介绍了联合国于2011年制定的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该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一、企业要尊重人权,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人权责任的承担要符合国内法的规定和国际人权标准;二、企业人权义务的来源是国际人权法案和核心的国际劳动公约;三、企业要履行尽职调查,采取措施认识、预防和消除不利的人权影响;四、企业要建立人权影响评估制度,如塞内加尔的欧洲奶粉案,公司邀请专家制定人权评估指标,从多个维度来评估公司的商业行为造成的人权影响。另外,企业要从投资法、贸易法、信息公开法、跨国诉讼、合作关系等角度更好地承担起应尽的人权责任。
聆听完讲座之后,同学们针对讲座的相关内容提出了一些问题,Mares教授耐心地为大家进行解答。最终,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撰稿人:黄家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