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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龚刃韧:国际法院与人权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19    点击量:


2019年3月14日下午,第353期全球人权论坛系列讲座于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楼A209举办。我院有幸邀请到了中国政法大学特聘教授,曾任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与人道法研究中心主任的龚刃韧教授,为我院同学作了题为“国际法院与人权”的精彩讲座。


将座伊始,龚教授先对国际判例研究的重要性进行了阐述。龚教授提出,中国法学研究的弱点正是缺少对判例的研究。现阶段,我国法院的相关判例并不充分且值得研究的不多,因此研究国外判例、尤其是国际判例,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法学研究领域的作用尤为重要。随后,龚教授又对国际法院法官的产生程序、任期、资格,以及国际法院历任中国籍法官的情况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引出了本次讲座的中心内容——国际法院与人权。

本次讲座龚教授主要从六个方面,详略地讲述了国际法院与人权的相关内容。第一部分,龚教授讲述了人权条约的特殊性质和其特殊性质下条约保留制度的变更。在这一问题上,国际法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国际法院强调,在国际人权条约中,缔约国没有自己的国家利益,只有人类的共同利益;人权条约的目的是让更多国家加入进来,而若只是因为对部分条款提出保留就将这些国家拒之门外,显然违背了条约的初衷。因此国际法院在咨询意见中提出,只要国家不反对、不违背条约保护人权的基本原则,某些保留就可以被接受。而正是这一主张最终促使了条约保留制度的变更。

第二部分,龚教授介绍了人民自决权从政治原则转为法律权利的发展过程及国际法院对此作出的贡献。人民自决权的雏形形成于1960年国际法院受理的“西南非洲案”,此案过后,国际法院又先后多次在咨询意见中援引了人民自决权的相关内容,意图表明人民自决权的法律性质,并将其从政治原则的定位中剥离。

第三部分的内容是关于“对一切人的义务”,这一概念在1970年巴塞罗那电力公司案中被提出。国家法院还提出了其他几项“对一切人的义务”,包括禁止奴隶制、禁止侵略、禁止灭绝种族和种族歧视等,之后国际法院又在其他判决、咨询意见中不断强调“对一切人的义务”,这些义务均与人权相关。龚教授在讲述过程中也为大家分析了“对一切人的义务”与强行法的关系,使同学们有了更深入地理解。

第四部分,龚教授向同学们介绍了国际法院临时措施中对人权的保护。国际法院的临时措施原先仅针对国家而不针对个人,但在1979年德黑兰扣押美国大使馆人质事件后有所转变,这也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个人福祉的关注,即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及保护。接下来,龚教授又梳理了联合国人权特别报告员特权与豁免被确认的过程。并通过对巴拉圭、德国等案例的分析,梳理了领事保护以及外交保护中个人权利的确认和发展历程。外交保护不再是国家的权利,而成为了个人的权利,这也体现了国际法院通过实际行动促进人权的进步与发展。


龚教授总结道,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与人权有关的案件数量并不多,这与国际法院的性质有关,即便在未来,与人权有关的案件比重也依旧不会有较明显的变化。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国际秩序和国家主权、国家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平衡方面,在人权条约的适用和解释方面,国际法院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最后,龚教授对同学们提出的疑问一一予以解答,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撰稿人:2018级硕士研究生 宋文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