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3日下午13时,以“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为主题的讲座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通过线上会议的方式召开。前瑞典隆德大学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教授、现欧盟基本权利机构(FRA)司法救济司司长Jonas Grimheden教授受邀为人权研究院师生们开展了该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马晨老师主持。
讲座伊始,Jonas教授带领同学们回顾了前两次讲座的内容,简要介绍了此前讨论的国际人权机制以及区域性人权机制。随后,Jonas教授提出了一个问题:企业为何关注人权话题?赵铭杨同学提及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娱乐权;徐宇晴同学认为企业对人权的侵害将打击劳动者在工作中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社会的生产力。张莹同学提出了企业对人权的保障情况同样可能影响消费者的选择。Jonas教授对同学们的观点表示认可,也介绍了耐克等跨国公司使用童工的问题,认为这些公司必须在劳工权利方面改变策略,从而引导树立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意识。
随后,Jonas教授向学生提问,哪一种机制能够对企业的人权状况进行有效监管?赵铭杨同学根据她对相关论文学习,提到了非政府组织的作用;Jonas教授则向我们介绍了政府机制与同侪评议(Peer Review)机制的各自特点和作用,指出我们需要考虑到资金资源、可实施性、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和科学性等因素。在企业人权责任的理论方面,主要有三种模式。首先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认为企业在社会和环境等方面应当承担责任;其次是“企业行为责任”理论,这一理论模式主要来自经济与合作组织(OECD)的工作实践,认为企业应对其可能造成社会影响或环境危害的行为负有责任。第三种理论则是目前广受认可的方法——“工商业与人权”理论,是联合国和欧洲理事会主要采取的路径。
接着,Jonas教授带同学们一同学习了2011年《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这是国际人权法发展过程中里程碑式的文件,标志着联合国首次正式承认了“工商业与人权”的议题。在2020年8月的第二次修正草案中,还加入了国家实施机制和个人申诉机制等有助于其实施的内容。Jonas教授认为,《指导原则》主要调整了国家、企业和受害者的三方关系,其中国家承担着保护的义务,需要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政策乃至采取立法活动,防止劳动者受到伤害;企业则应履行尊重的责任,应履行“人权尽责义务”(Due Diligence of Human Rights),并主动消除自身造成的不利影响;受害者则享有获得救济的机会,可以通过司法、行政等手段获得救济。关于企业的“人权尽责义务”,Jonas教授也向我们介绍了其中的四项主要内容:认定与评估、根据评估采取行动、交流以及追踪后续影响。
最后,Jonas教授介绍了他的职业规划和工作经历,也向同学们提问,希望了解同学们未来的职业理想。狄磊同学表示希望进入学术界,研究人权理论与实践如何结合、如何相互促进的问题,Jonas教授鼓励了他的想法,希望他能够关注中国与欧洲的人权对话,了解国际人权法的趋势,推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和进步。
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鼓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