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为保障人权研究院学生会组织有效履行职责,维护本院学生正当权益,根据《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定办法》《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和《中国政法大学学生会章程》,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本院学生会组织的根本性文件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在本院学生会组织内部具有最高效力。本院学生会组织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和开展的各项工作均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本院学生会组织由院学生代表大会、院学生会、班级大会和班委会组成,是本院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主要自治组织,是本院党政与学生联系的主要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本院学生会组织的宗旨是以学生为本,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
第五条 本院学生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院党支部的领导以及院团支部和校级学生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院学生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引导本院同学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品德修养,厚植爱国主义情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二)团结和引导本院同学增长知识见识,增强综合素质,培养奋斗精神,密切联系社会,紧跟时代步伐,努力成长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三)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反映学生意见和要求,参与本院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推动本院民主建设,促进本院改革和发展;
(四)以院风学风建设为中心,开展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健康有益的活动,推动本院文明建设,营造“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本院文化氛围;
(五)积极开展院际交流,加强与其他各院学生会组织的联系。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在中国政法大学取得正式学籍并承认本章程的本院学生均为本院学生会组织的会员。
第八条 本院学生会组织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和被选举;
(二)对本院学生会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要求本院学生会组织提供帮助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四)参加本院学生会组织依本章程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本院学生会组织会员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本院学生会组织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院学生会组织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三)宣传本院学生会组织的宗旨和原则,维护本院学生会组织的名誉、荣誉和利益;
(四)完成本院学生会组织依照本章程安排的各项任务;
(五)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本院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院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一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和修改本章程以及关于全院学生会组织的其他规章制度;
(二)监督院学生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的实施;
(三)选举和罢免院学生会成员;
(四)听取并审议院学生会工作报告,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五)讨论和决定涉及全院学生会组织或全院学生利益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班为单位,由班委会组织,按照50%以上的比例,在本班学生中选举产生。
受到学校校纪、党纪或团纪处分的学生不得当选院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
已当选的代表因受到学校处分,或者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自处分生效或丧失在校生身份之日自动丧失代表资格。代表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班级补选。
第十三条 除本院学生会组织成员的各项基本权利外,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属于院学生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二)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出修改本章程的议案和罢免院学生会成员的议案;
(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向院学生代表大会提名院学生会成员候选人;
(四)对院学生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质询;
(五)就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十四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上届院学生会负责召集和筹备,由上届院学生会和班委会部分成员组成会议主席团主持。
在因非常情况不能按时召开大会的情况下,经院学生会全体成员决定并经本院党支部批准,可在预定会期的半年内提前或延期召开大会。
院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主动接受校学生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关于通过和修改本章程的决定,由到会代表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作出;关于通过和修改其他规章制度、选举和罢免院学生会成员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决议或决定,由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作出;关于其他事项的决议或决定,由到会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作出;关于某一问题是否属于重大问题的决定,由会议主席团建议,由到会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关于选举学生会成员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关于其他事项的决定以举手方式表决。
院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到会,大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方为有效。
第二节 院学生会
第十六条 院学生会是院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院学生会接受校学生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院学生会行使或履行下列职权或职责:
(一)执行校学生代表大会、校学生委员会和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对校学生会提出工作建议,定期向其汇报工作,接受其工作考核;
(三)向院学生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提名下届学生会成员候选人;
(四)根据本章程以及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及其通过的决议、决定,制定并实施院级工作计划,组织全院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学术、文艺、体育、社会实践、公益活动等方面的健康有益的活动。
(五)设立必需的工作部门,规定各工作部门的任务和职责,确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统一领导和监督各工作部门及其成员的工作;
(六)收集本院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向上级学生会组织以及学校和本院有关部门反映;
(七)决定并负责公开院学生会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八)每学期召集一次班长联席会议,随时指导本院各班委会的工作;
(九)召集和筹备院学生代表大会;
(十)与校内外其他院级学生会组织进行交往;
(十一)院学生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或职责。
第十八条 院学生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部长级干部若干人组成。
院学生会成员任期一年,在非经院学生代表大会罢免的情况下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院学生会主席领导学生会工作,行使或履行以下职权或职责:
(一)组织召开院学生会工作会议,主持讨论和组织、部署院学生会的各项工作;
(二)代表院学生会参加与本院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院务会议,与院党支部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三)代表院学生会向院学生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接受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质询;
(四)代表院学生会参加校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
第二十条 院学生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可委托一位副主席或其他一位学生会成员暂时代理主席职务。
第二十一条 院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作,决定本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并向院学生会汇报工作。
第三节 班级大会
第二十二条 班级大会是本院班级学生会组织的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和修改班级工作办法;
(二)听取并审议班委会工作报告,对班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三)选举和罢免班委会成员;
(四)讨论和决定涉及全班工作或全班学生利益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班级大会每学期召开一次,由上届班委会负责召集、筹备和主持。
在因非常情况不能按时召开班级大会的情况下,经班委会全体成员决定并报院学生会备案,可在预定会期的两个月内提前或延期召开大会。
班级大会召开期间,主动接受院学生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班级大会召开期间,本班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属于班级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二)三分之一以上学生联名提出罢免班委会成员的议案;
(三)五名以上学生联名提名班委会成员候选人;
(四)对班委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质询
(五)就班级大会的决议和决定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班级大会作出决议或决定,以到会学生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全班学生五分之四以上多数到会,班级大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方为有效。
博士研究生班级大会作出决议或决定,以参与表决学生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全班学生五分之四以上多数参与表决,班级大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院硕士研究生以年级为单位召开班级大会,博士研究生以三个年级为单位召开班级大会。
第四节 班委会
第二十七条 班委会由班级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班级大会负责,并接受院学生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班委会行使或履行以下职权或职责:
(一)执行院学生代表大会和本班班级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对院学生会提出工作建议,定期向其汇报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三)向本班班级大会提出议案,提名下届班委会成员候选人;
(四)制定并实施班级工作计划,组织本班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学术、文艺、体育、社会实践、公益活动等方面的健康有益的活动。
(五)收集本班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向院学生会以及本院有关部门反映;
(六)决定并负责公开班委会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七)召集、筹备和主持本班班级大会;
(八)与院内外其他班委会进行交往;
(九)本班班级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或职责。
第二十九条 班委会由班长一人、副班长一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班委会成员任期一年,在非经班级大会罢免的情况下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班长领导班委会工作,行使或履行以下职权或职责:
(一)组织召开班委会工作会议,主持讨论和组织、部署班委会的各项工作;
(二)代表班委会向班级大会做工作报告,接受本班学生的质询;
(三)代表班委会参加本院班长联席会议,列席院学生会工作会议。
第三十一条 班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可委托一位副班长或其他一位班委会成员暂时代理班长职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0月16日发布的《人权研究院学生会章程(试行)》于同日失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院学生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