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2014年1月通过 2015年9月第一次修订 2016年9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本院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热心公益、服务社会,保障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业奖学金授予在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以下统称“研究生”),基于不同的类型和等级,资助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学杂费、科研经费和生活费。
第三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本院全日制研究生适用本实施细则。
人事档案不转入本校的研究生以及其他经特别说明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招收的研究生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等级设定、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分为在校生奖学金和新生奖学金两种类型,在校生奖学金分为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个等级。
第五条 特等奖学金名额由学校统一掌握,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加9,000元。
特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
第六条 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由本院负责评定。一等奖学金的奖励比例为参评人数的20%,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加2000元;二等奖学金的奖励比例为参评人数的50%,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
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剩余名额可以转入本学年的二等奖学金名额;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
第七条 新生奖学金不分等级,名额由学校下达,依据招录过程中的初试和复试总成绩进行评定。
第八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申请条件
研究生申请各级学业奖学金均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三)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四)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学年全部课程。
研究生在评奖学年有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科研成果弄虚作假、课程考试不及格(学位课程成绩70分以下,非学位课程成绩60分以下)、受到处分或处罚等情形的,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
已经获得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的,依照学校规定撤销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二、特等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博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硕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或者在核心期刊发表两篇(含)以上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
三、一等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博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硕士研究生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
四、二等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博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硕士研究生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第四章评定标准和规则
第十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从申请人上一学年(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学习成绩、科研情况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学业奖学金的具体评定内容及其分值标准如下:
(一)学习成绩: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满分为130分,由课程学习成绩(满分100分)和其他培养环节成绩(满分30分)组成;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满分为100分,由课程学习成绩(满分70分)和其他培养环节成绩(满分30分)组成;
(二)科研情况:包括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按实际得分核算;
(三)综合素质:满分为30分,由思想品德(满分10分)、公益活动(满分10分)和表彰奖励(满分10分)组成。
第十一条 学习成绩的评定标准和规则
一、课程学习成绩以参评年度所修各门必修课和本院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各门选修课的平均成绩核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在本院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选修课程和正常授课时间之外自行选修的课程的学习成绩不计入参评范围;
二、文献阅读和综述环节的成绩满分为10分,以参评年度读书报告的平均成绩的10%核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三、科研环节的成绩满分为10分,以参评年度学期论文的平均成绩的10%核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四、社会实践环节的成绩满分为10分,由本院奖学金评定机构对研究生申报的符合本院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并经导师认定合格的一项社会实践活动,结合其专业相关性、实践单位鉴定意见、实践报告、社会效益和导师评价等因素进行评分。
第十二条 科研情况的评定标准和规则
一、科研成果的评定标准和规则
(一)论文分值
1. 在权威期刊上发表一篇文章,折合科研考评分30分;
2.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文章,折合科研考评分15分;
3. 在一般期刊上发表一篇文章,专业相关论文5-10分,其他论文1-4分,其他论文最高计3篇。
获得“学术新人”荣誉称号的,视为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学术新人”论文大赛被评为优秀论文的和在《研究生法学》发表论文的,视为在一般期刊发表论文。
4. 共同署名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按照论文标准考评分值的70%计分,第二作者按照标准考评分值的30%计分;作者为三人以上(含三人,下同)的,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考评分值的30%计分后除以作者数计分。
5. 导师和研究生共同发表学术论文,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研究生按照论文标准考评分值的70%计分。
(二)著作分值
1. 申请人独立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每部折合考评分上限为25分;合作著作的第一作者按照标准考评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按照标准考评分值的30%计分后除以作者数量计分。
2. 申请人独立出版编著、教材、词典等著作,每部折合考评分上限为15分;合作著作的第一作者按照标准考评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按照标准考评分值的30%计分后除以作者数量计分。
3. 著作有主编、副主编的,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50%计分,副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30%计分,余下的分值按实际承担部分计算;不能确定各自承担部分的,由主编根据每位作者实际承担的任务确定分值;主编、副主编为多人的,不计顺序,平均分配应得分值;尚未署名但出现在前言后记中的贡献者,由著作主编或第一作者根据其实际承担部分计算分值,但不得高于标准分值的10%;主编、副主编和其他作者的合计得分不得高于每部著作的标准分值。
(三)咨询报告分值
申请人独立撰写被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含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采纳的调研报告、调查报告和立法建议稿等学术成果,每项成果折合考评分上限为15分;合作撰写的第一作者按照标准考评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按照标准考评分值的30%计分后除以作者数量计分。
(四)科研成果的认定
1. 科研成果的认定适用《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果认定和登记办法》和《中国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规定的标准。
2. 科研成果认定以提供正式出版和发表的原件为准,用稿通知和清样不能作为参评依据。申请人在奖学金申报截止日后获得成果原件的,不能补报申请本学年的奖学金,但可将该科研成果用于下一学年奖学金申报。
二、科研项目的评定标准和规则
(一)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的分值
1. 主持国家级项目每项25分;参与人员每人0-8分;
2. 主持基地等省部级项目每项20分;参与人员每人0-7分;
3. 主持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和其他校级项目的每项10分;参与人员每人0-4分;
4. 主持横向项目,项目经费20万元以上的每项15分,项目经费10-20万元的每项13分,项目经费2-10万元的每项10分,参与人员按照主持人分数的五分之一为上限计分。
项目参与人员的分值由项目主持人根据参与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给出建议,但所有参与人员的分值总和不得超出项目主持人的考评分值。
(二)参评科研项目的范围和认定
1. 申请参评的科研项目仅限于在参评年度内由我校科研处正式立项或承认的项目;
2. 主持或参与的一项科研项目只能用于一次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3. 参评科研项目的认定适用《中国政法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和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上述相关文件的补充规定或修正案所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综合素质的评定标准和规则
一、思想品德的评定标准和规则
思想品德的分值由本院奖学金评定机构结合申请人个人总结、班委会意见和导师意见进行确定。
二、公益活动的评定标准和规则
研究生符合如下条件的,可申请参评公益活动内容:
(一)在参评年度社会公益活动中担当志愿者的;
(二)在参评年度代表学校或本院参加校外或学校重大活动的;
(三)在参评年度积极协助本院工作或参加本院集体活动的;
(四)在参评年度担任校、院、班级学生组织(包括党总支/支部、团委/支部、学生会、班委会)成员的;
(五)有其他经本院奖学金评定机构确定的公益行为的。
本院奖学金评定机构依照研究生参与公益活动的次数、内容、贡献和影响等因素进行评分,每项公益活动的最高分值为5分。
三、表彰奖励的评定标准和规则
(一)表彰奖励的参评范围
在校内外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党员和其他荣誉称号或其他表彰的研究生,以及在校内外论文比赛等学术性比赛中获奖的研究生,可申请参评表彰奖励内容。
以上各种表彰奖励的获得时间以实际颁发荣誉证书、表彰证书或奖励证书的时间为准;在评奖之前不能颁发证书的,可由表彰或奖励单位书面证明申请人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在评奖之后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用于下一年度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研究生在参评年度因同一事项获得一项以上表彰奖励的,可以申报最高等级的表彰奖励,因不同事项获得一项以上表彰奖励的,科研同时申请参评各项表彰奖励。
在校内外非学术性比赛中获奖的研究生,经本院奖学金评定机构认定,可申请参评表彰奖励内容。
为避免学业奖学金重复参评,本条规定的表彰奖励不包括奖学金性质的奖励。
(二)表彰奖励的分值及其认定
申请人以个人身份获得表彰奖励的,按照表彰奖励的等级确定分值:
(一)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或其他表彰或者在国家级学术性比赛中获奖的计9-10分;
(二)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或其他表彰或者在省部级学术性比赛中获奖的计7-8分;
(三)获得校级荣誉称号或其他表彰或者在校级学术性比赛中获奖的计5-6分;
(四)获得本院荣誉称号或其他表彰或者在院级学术性比赛中获奖的计2-4分。
在学术性团体比赛中获得的表彰奖励,由本院奖学金评定机构根据申请人承担的任务、表现和贡献情况,比照下一等级的个人获奖人的标准分值酌情计分,没有正式参加比赛的队员的得分不得高于下一等级的个人获奖人的最低标准分值。
在校内外非学术性比赛中获得的表彰奖励,比照学术性比赛获奖的分值降低一等确定分值。
第十四条 各个等级的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按照以下排名规则予以认定:
一、总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二、总分值相同,科研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三、总分值、科研分值相同,学习成绩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四、以上各项成绩相同,综合素质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第五章评定机构
第十五条 本院设立由院主要党政领导、研究生专职导师、办公室主任、教学教务管理人员、辅导员、一名硕士研究生代表和一名博士研究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负责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工作小组中的学生代表由参评本年度学业奖学金的各年级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分别推选产生。
工作小组人员名单在年度学业奖学金评选前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本院办公室作为工作小组的秘书机构,协助工作小组办理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具体事宜。
第六章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自秋季开学后启动。本院按照相应比例和名额,遵照评定标准与规则,自评定工作启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工作,评选出初步候选人名单并报送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九条 申请参评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研究生应当按照本院办公室规定的时间提交填好的《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报登记表》和办公室要求的其他表格,并根据申请参评的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参评年度的课程学习成绩;
(二)参评年度内读书报告和学期论文的成绩;
(三)参评年度内社会实践活动的单位证明、实践报告和导师评价意见;
(四)参评年度内科研成果的复印件;
(五)参评年度内的科研项目的立项证明(横向项目的申请人还应提供项目经费到帐证明:
(六)项目主持人对项目参与人实际工作和贡献的评价(未在立项书中列明的参与人还须提交3000字以上的项目成果);
(七)公益活动主办方或组织者出具的证明材料;
(八)表彰奖励证书或比赛组委会出具的参赛证明的复印件。
第二十条 本院办公室负责审查研究生提交的表格和证明材料。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表格和证明材料,办公室最迟应于工作小组评定会议召开前三日要求研究生予以修改或更正。
由于本人原因未能按时提交、修改或更正相关表格和证明材料的研究生不能参加本年度的学业奖学金评选,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工作小组召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会议,对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进行初评。工作小组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多数到会时,初评结果方为有效。
在工作小组成员对参评研究生的参评资格存有异议,或者本细则没有规定参评项目的固定分值的情况下,工作小组全体成员以协商方式对参评研究生的参评资格和各项分值进行评审。在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由工作小组组长作出决定。工作小组成员对组长决定有异议时,可提议对组长决定进行表决,组长决定获得到会工作小组成员半数以上赞成票支持者即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工作小组在完成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初评后,对获奖候选人名单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
申请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定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工作小组提出,提出异议时需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工作小组在收到异议的三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议,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人。
异议人如果对工作小组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三条 每年研究生录取工作结束后,本院办公室按照分配名额,根据初试和复试总成绩初步确定获得新生奖学金的研究生名单,并报送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适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按照研究生院的要求或者经本院主要党政领导提议进行修改或修订,修改或修订后的细则自重新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