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0147月通过  20169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和激发研究生刻苦学习、从事科学研究和实践的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保障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对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评价的最高荣誉,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参评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三条  攻读本校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在参评学年符合以下条件,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道德品质优良;

    (三)热心公益,至少参加过一次志愿服务活动;

    (四)符合学校研究生一等奖学金成绩要求,且所修课程无考试不及格的情形;

    (五)学术型研究生,应当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六)未超出学制期限的基本修业年限。

    第四条  研究生在参评学年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当年毕业者;

    (五)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者;

    (六)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第五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因参评条件限制,获奖人数少于学校分配指标的,可适当放宽本细则第三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条件,保证足额评审。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章  指标分配与评价规则

    第七条  本院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国家奖学金指标由学校统一分配。

    第八条  在校研究生的国家奖学金应当从申请人上一学年(上年91日至当年831日)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国家奖学金的具体评定内容及其分值标准如下:

    (一)学习成绩: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满分为130分,由课程学习成绩(满分100分)和其他培养环节成绩(满分30分)组成;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满分为100分,由课程学习成绩(满分70分)和其他培养环节成绩(满分30分)组成;

    (二)科研情况:包括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按实际得分核算;

    (三)综合素质:满分为30分,由思想品德(满分10分)、公益活动(满分10分)和表彰奖励(满分10分)组成。

    以上各项内容的具体评定标准和规则以及国家奖学金评定排名比照适用《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第四章的规定。

     第九条 新入学的研究生申请参评国家奖学金,其学习成绩为新生入学最终录取成绩。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条  本院设立由院主要党政领导、研究生专职导师、办公室主任、教学教务管理人员、辅导员、一名硕士研究生代表和一名博士研究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负责本院国奖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工作小组中的学生代表由参评本年度国家奖学金的各年级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分别推选产生。

    工作小组人员名单在年度国家奖学金评选前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本院办公室作为工作小组的秘书机构,协助工作小组办理国家奖学金评定的具体事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国奖每学年评审一次,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本院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本院于每年秋季学期按照学校通知启动国奖初评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参评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当按照本院办公室规定的时间提交《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办公室要求的其他表格,并根据申请参评的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参评年度的课程学习成绩(新生只提供入学录取成绩);

(二)参评年度内读书报告和学期论文的成绩;

(三)参评年度内社会实践活动的单位证明、实践报告和导师评价意见;

(四)参评年度内科研成果的复印件;

(五)参评年度内的科研项目的立项证明(横向项目的申请人还应提供项目经费到帐证明:

(六)项目主持人对项目参与人实际工作和贡献的评价(未在立项书中列明的参与人还须提交3000字以上的项目成果);

(七)公益活动主办方或组织者出具的证明材料;

(八)表彰奖励证书或比赛组委会出具的参赛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 本院办公室负责审查研究生提交的表格和证明材料。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表格和证明材料,办公室最迟应于工作小组评定会议召开前三日要求研究生予以修改或更正。

    由于本人原因未能按时提交、修改或更正相关表格和证明材料的研究生不能参加本年度的国家奖学金评选,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工作小组召开国家奖学金评定会议,按照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分配的指标,根据各位申请人参评年度内的综合情况,确定本院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工作小组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多数到会时,确定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工作小组在确定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后,对推荐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申请人对推荐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工作小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诉;工作小组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申诉进行审议,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异议人如果对工作小组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适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按照研究生院的要求或者经本院主要党政领导提议进行修改或修订,修改或修订后的细则自重新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权研究院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