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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淑华:夏木成荫处,法韵兰香长——追忆夏吟兰老师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6-02    点击量:

【转载】今天是儿童节,对婚姻法学界的同仁们来说,却是一个伤心的日子!上午,我们在八宝山殡仪馆送别了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敬爱的夏吟兰老师。回家路上,我忍不住把手机里夏老师这几年发给我的微信语音翻出来挨个儿听了一遍。言犹在耳,斯人已逝,心绪难平!这些天忆及许多与夏老师相处的过往,略记一二,聊表思念。

初见夏老师,是2004年我刚到女子学院工作后不久,夏老师和巫老师一起到法学院开会。彼时我刚开始学习和讲授婚姻法,知道两位老师都是大家,心里充满了景仰。后来考了巫老师的博士,有更多机会与夏老师在一些学术会议上碰面,偶尔也会和夏老师一起参加同巫老师及先生的聚餐。虽然夏老师很平易近人,但我生性比较社恐,所以对夏老师还是尊敬崇拜居多,谈不上亲近。

转折发生在我博士论文答辩时。法大民商法专业的答辩素以严苛著称,婚姻法方向因为比较小众,似乎更是如此。我答辩那天,夏老师是答辩组成员之一,其余几位都是研究民法的老师。我很有些紧张,尤其是当有老师对我的提问步步紧逼以后。这时我眼睛的余光扫到夏老师,她笑盈盈地看着我,目光中充满了鼓励和肯定。我踏实了些,定了定神接着往下答。最后,我以四票通过、一票优秀的成绩顺利上岸,我心中暗自猜想,优秀票一定是夏老师投的!答辩结束后,我在校园里碰上了正欲驱车离开的夏老师。她摇下车窗,还没等我开口就说:“小但,论文写得挺好,今天表现也不错!”或许是看出我的疑虑,临了她又加上一句:“我是真觉得你写得好!”这两句话给了我莫大的鼓励,让我在答辩中几近被击溃的信心得以重建,我因此对夏老师充满感激。也正是因为夏老师的肯定,后来我才有勇气报名参加当年的妇女/性别研究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比,并获得了不错的奖项。

作为晚辈,从夏老师那里得到的照拂还有很多。2016年的一天,夏老师打电话给我,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需要人协助做《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资料收集汇编等工作,想推荐我去。有机会近距离接触参与《民法典》的编纂,这当然是一个千载难逢的好机会!但其时我家里刚刚发生了一些变故,我状态比较消沉,而且我卡在讲师的位置上多年上不去,发论文、评职称近乎成了执念,所以考虑几天之后我还是婉拒了夏老师的好意。夏老师帮我分析了很多,也提出可以帮我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奈何我已经下定决心。事后在一个会上再遇到夏老师,我自觉心虚,有意躲着她。这当然逃不过夏老师的眼睛,她主动招呼我过去,表示理解我的选择,还很暖心地鼓励了我,让我在愧疚之余更多了一些感激与感动。

这些年跟着夏老师做过几个课题,深深折服于夏老师深厚的学术造诣和崇高的家国情怀。她心系妇女,一生都在践行三十多年前作出的“改变妇女的命运,帮助到她们”的承诺。印象特别深刻的是在2017年学会举办的一次《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专家建议稿)》讨论会上,有老师建议将《婚姻法》中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修改为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认为前者可能助长不劳而获的风气。也有老师对此持不同意见,会场上一时间争执不下。夏老师思忖良久后表达了反对观点。她说,在中国农村,有大量出嫁妇女事实上是不能继承自己父母遗产的,如果再剥夺她们对丈夫继承遗产的共有权利,实际上会使她们面临两头空的境地,所以财产制的修改要非常慎重,在有充分扎实的调研表明不会影响妇女权益之前,不宜作此修改。类似的情形还有很多,无法一一细数。

夏老师还是一位非常有智慧、有格局的领导。博士毕业以后,我开始在学会秘书处做一些工作,几年后又成为学会副秘书长,因此得以非常深切地感受夏老师的领导风格和魅力。在她身上,既有法律人对原则和程序正义的坚守,又有女性的细腻与思虑周全。有好几次,我因为学会的工作犯难,因为不懂得如何处理其中涉及的方方面面的关系而向夏老师求助。夏老师总能条分缕析、抽丝剥茧,给出非常妥帖的解决方案。夏老师总是把学会的发展和需要放在首位。去年,法学会的支持经费不知何故迟迟没有拨下来,而一年一卷的会刊出版又到了必须付款的时间,学会账上的钱已经入不敷出。夏老师得知后二话没说,自己掏钱把出版费给交了。事后有其他会长提出要分摊这笔费用,夏老师拒绝了。法学会的拨款到账后,我们提出归还夏老师的垫款,夏老师也始终没有接受。夏老师当会长21年,学会不断发展壮大,并且形成了团结守望、和谐包容的良好氛围,很多学会对此羡慕不已。

以上仅仅是和夏老师交往的几个片段。夏老师生平里有一句诗:“吟法韵以彰正道,兰香远而励后贤。”我觉得非常贴切地概括了夏老师的成就和品质。

夏老师离世那天是《民法典》颁布五周年,而我们送别夏老师的今天是儿童节。这或许只是日历上的偶然重叠,但又何尝不是岁月向为婚姻家庭法治建设和特定群体人权保障奋斗一生的夏老师所作的致敬呢?

敬爱的夏吟兰老师一路走好!

中华女子学院 但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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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 | 微信公众号“女院法学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