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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教授夏吟兰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开展讲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前瞻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29    点击量:


 

11月25日,我院夏吟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龙翼飞教授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泰楼模拟法庭二开展题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前瞻”的讲座。

夏吟兰教授对婚姻法编的总体理念作出阐述,其中尤其强调人权保护。整个世界潮流越来越重视人权保护的问题,提出将这个理念融入婚姻家庭编中。

以下是文字实录:

夏吟兰教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在一起,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起草当中的重要的一些问题和大家一起聊聊。我跟龙老师的分工是,我讲宏观的,龙老师会讲现在争论特别多的关于财产制度的问题。法学会现在成立了一个民法典分则的起草的专家组,这个专家组实际上把分则一共分成了五编,婚姻家庭编是其中的一编。从民法典起草分两步走来看呢,现在总则二审稿正在网上征求意见,希望同学们多关注、多提意见,大概明年三月份会通过。那么目前其他几编,包括婚姻家庭编都在起草的过程中。我和龙老师都参加过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工作,所以应该说对于法律的修订,其实我们大家应该理解,一定要符合中国实际,一定要在我们有前瞻性的同时,要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而且从立法的指导思想也罢、过程也罢,我们可能都要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从现在来看,我们是在2016年7月9号,在北京,我们项目组召开了了一个启动仪式以及立法的研讨会。那么我们三个,刚好是婚姻家庭编的负责人:龙老师、徐院长还有我。应该说我们婚姻法学研究会对这件事是非常重视的,我们也特别希望通过这样一次的修订,要面对婚姻家庭法的一些新的变化,迎接这些挑战。所以我们也是举全会之力,整个婚姻法学研究会。它不是某个人的项目,是作为我们婚姻法学研究会的项目。目前我们已经完成了问题清单和专家建议稿的初稿的起草工作,所以明天我们在你们学校的研讨会,恰恰就是要对初稿进行研讨。从整个婚姻家庭编的情况来看,我们其实以前也写过论文,我其实特别希望在民法典当中婚姻家庭是一个什么位置,其实这也反映了民法典本身要立一个什么样的法。从我们的角度,我们一直认为法律,尤其在现在21世纪,我们所立的一个民法典应该是更强调人本主义的,强调人文精神的。所以这次民法总则在不断的呼吁之后,它把调整对象从原来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现在改成了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也就是将人身关系放前面了。我觉得这段时间的呼吁是很有作用的。那么当人身关系放前面的时候,也有可能会把婚姻家庭法从传统的德国的那种民法典放在第四编,有没有可能把它挪到第二编,有没有这种可能,大家现在都只是在讨论过程中。但是我是觉得,婚姻家庭法,包括涉及到人身关系的这些法律,比如继承法。因为我们现在只有现行的四部法律:物权法、侵权行为法、婚姻法和继承法。那么从这个角度有可能是总则、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然后是物权编,侵权责任编。有没有这个可能,当然咱们现在只是讨论,希望能把婚姻家庭编提前一点,体现我们新时代婚姻家庭的重要性。

 

  第一个我想讲讲本编的主要思路。就是在坚持婚姻家庭法身份法的同时,实现与民法典其他各编的衔接与融合。注意我的表达,首先要坚持婚姻家庭法的身份法特点。其实刚才孟老师也提到了,婚姻家庭法我们从1950年就有了,我们一直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现在回归到民法中,当然这也是很多民法学者的愿望,希望有一个大而全的民法典。但是我们必须得强调婚姻家庭法是具有伦理属性的,婚姻家庭关系从实质上来讲是一个伦理关系,而且它具有民族特性,不同民族、少数民族都有一些自己的特殊性。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婚姻家庭法应当是以维护人伦秩序、夫妻平等、养老育幼、保护弱者、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作为宗旨的。所以关于立法理念,其实有很多不同的观点,比如说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应该是个体主义的还是团体主义的?从纯民法的角度,民法既然是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那当然是个人主义。但是我一直认为在婚姻家庭法中我们恰恰强调的或者应当关注的,不是个人主义而是团体主义。一个法律它要维护什么,保护什么,我们当然肯定是要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要实现养老育幼、保护弱者的功能。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婚姻家庭编的立法宗旨我们一定要坚持,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再考虑跟民法其他编的融合。比如婚姻家庭法的总则和民法总则之间怎么取舍?一会后面我会讲到主要问题。那婚姻家庭编的财产制度和民法的物权法、债权法怎么衔接等等都会有这种衔接的问题。怎么让它更好的衔接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思路是完善婚姻家庭法的体系名称,实现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科学化与体系化。中国人讲名不正则言不顺,所以名称看起来好像不是什么大事,但是它实际上特别重要,因为法律的名称一定要和它的调整对象要相一致。从世界各国来看,有婚姻法,有家庭法,有婚姻家庭法,也有亲属法,但是大陆法系比较传统的还是叫亲属法。所以这次我们讨论的过程中,也有人提出回归到大陆法系,那我们就改成叫亲属法,也有人认为叫家庭法,因为很多英美法系都叫family law,这已经是很普遍的。但是中国的传统就叫婚姻法,我记得2001年修改婚姻法的时候我们就提过,我们说婚姻法太窄了,当你说婚姻法的时候,调整对象就是婚姻关系,不应该包括家庭关系。但是因为我们从1950年就叫婚姻法,当时法工委那些民法室的一些领导就说,我们的法律没有大改,暂时名称也就不要改,不要考虑名称和调整对象的一致性,要考虑传承性,所以就坚持了婚姻法这个名称。但是这次是务必要改的。所以我们有不同的观点,但是我自己觉得还是改成婚姻家庭编更好,原因就是婚姻家庭编本身它的法律的名称和它的调整对象是一致的,我们主要调整的就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另外它和中国的立法传统和立法习惯都是一致的,因为我们原来叫婚姻法,婚姻法肯定比较窄,中国人一讲婚姻家庭,很容易理解,所以也就符合易于被国民理解这样的一个因素。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大部分学者还是接受了(婚姻家庭编这个名称)。当然在讨论过程中肯定还会有不同的观点。那么第二个就涉及到体例结构问题,我们现在的婚姻法显然是一个非常简单的结构。从大陆法系民法亲属编的体例来看,大多数都包括三个部分:婚姻部分、亲属部分和监护部分。我们在七月份开立法研讨会的时候,大家比较一致的意见,把婚姻家庭编的体例结构分成七章,七个小组分头在起草。第一章就是通则,通则是涉及到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以及亲属的一些通则性规定,后面会讲到。第二章是结婚制度,结婚制度涉及到结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无效婚姻制度。第三章是夫妻关系,主要是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这两部分。第四章是离婚制度,包括行政程序的离婚和诉讼程序的离婚以及离婚后的效力。第五章是亲子关系以及其他亲属关系。以前我们的《婚姻法》第三章是家庭关系,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亲子关系,是放在一起的,这次我们特意把它分别开来。特别重要的是我们想增加一个理念,就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强调子女利益优先,所以把这个亲子关系特别拿出来作为单独的一章。第六章是收养。收养长期游离于婚姻家庭法之外,所以我们这次从体系化的角度把收养拿到婚姻家庭法当中,因为收养本身就是亲子关系形成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路径。所以把它放在亲子关系之后。第七章是监护,主要涉及到的是非亲权的,或者说非父母子女关系的这样的一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以及成年监护,主要是这两部分。

 

  第三个思路我们是想回应社会关切,为婚姻家庭关系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解决路径,应当说我们必须认识到,刚才也讲到,婚姻家庭法这个法律本身遇到了很多挑战,而这个挑战恰恰是和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包括我们市场经济的变化,包括整个婚姻观念的变化,整个社会的变化,其实都导致了婚姻家庭关系出现了许多的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说婚姻观的多元化,事实婚姻就不说了,现在实际上我们法律没有承认,但其实是普遍存在的。再有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包括比如说老年人同居,包括年青人的同居,这两头是比较多的。当然还有一些同性的同居关系,那么这些问题到底怎么办,怎么面对这些挑战,法律到底规定还是不规定,怎么规定,这可能都是我们需要考量的。当然还有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它对亲子关系怎么来认定,它怎么来确定它的法律地位等等。那么像城市化以及人口流动产生的日益严重的留守儿童问题、空巢老人问题,可能我们都希望在法律当中至少有一定的回应。那么当然现在婚姻的诚信度下降,婚姻的信赖利益也在下降,所以离婚率上升。现在我们全国的离婚率,就结婚和离婚比,也都超过百分之三十,大城市几乎都百分之四十几。所以这样的一种情况下,我们怎么来保障离婚后的孩子的利益、弱势一方配偶的利益,这可能都是我们需要考虑的。

 

  第四个思路就是要坚持婚姻家庭法的传承与发展,实现婚姻家庭编的情理法内在的统一。婚姻家庭法的立法肯定是要有传承性,所以它既要有承继性,传承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化传统、伦理道德、家风家教以及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法律传统,比如1950年婚姻法到1980年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这些法律的传统。我们作为新时期的一个法律,二十一世纪的法律,我们肯定要考虑它的传承性。当然也希望在这个法律中能够彰显我们的中国的价值,中国的文化,也就是从传承性的角度。(另外)也需要看到新时代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展变化,顺应时代的发展,创新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我们也是希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婚姻家庭的伦理道德以及价值取向。其实大家对这个也有争议,大家都说,法律就是法律,道德就是道德,但实际上在婚姻家庭法当中,我一直觉得,法律和道德是无法完全脱钩的,它一定是法律和道德具有一致性的。所以我是觉得我们婚姻家庭法的这个也应该是我们的特点,我们还应当传承这个特点。这是第一个大的问题,给大家讲一下目前的立法的情况以及我们大概的思路。

 

  第二个我想讲我们这一编,它的几个重点问题。第一个就是改总则为通则,增加有关亲属的一般规定,其实我刚才提到了。实际上就是说,我们现在的这个婚姻法的五大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计划生育、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那这五大原则当中,哪些应该保留,哪些应该扬弃或者说我们都应该保留还要不要增加新的基本原则?这个其实是我们这次婚姻法的起草过程当中,大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实际上,基本原则它反映的是立法的宗旨,可以说是婚姻家庭法的魂。一个法律要有魂,它到底是什么,你到底要保护什么,我觉得这个东西其实特别重要。看起来它很抽象,但它恰恰是非常非常重要的问题,一定要讨论清楚。所以这次当中也有一些老师就提出来,在讨论的过程当中,比如说,男女平等还要不要保留了,因为民法总则当中已经规定了,民事主体一律平等,那男女也是民事主体当中的,既然是在民法典当中,那肯定是包括了男女了,而且也是宪法原则,为什么要在婚姻法当中要规定?计划生育,刚才一说就有人笑,计划生育有了一个法律了,不仅是国策也是一个专门的法律,还要不要保留?那么禁止家庭暴力,现在也有了专门的法律,还要不要保留?这些不要了,要哪些?这些其实是一个很大的争论。当然也有不同的意见。首先男女平等,我个人意见,原则上应该保留。这五大原则是从苏维埃婚姻家庭法就开始有的,当时是四大原则,后来加了一个计划生育,变成了五大原则。那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男女平等,没错。宪法有,宪法有了民法干嘛还有,那不用有了呗?当然需要有,因为它强调的是民事主体。婚姻家庭法为什么要有?婚姻家庭法所有的主体都是民事主体,但是婚姻家庭法恰恰强调的是在婚姻家庭关系当中,封建的思想或者说中国传统的观念本来就是不平等的,无论是夫妻,无论是父母子女,你跟你的父母平等吗?有人自己觉得我跟我父母可平等了,很少吧,大家都会觉得没那么平等。你们都已经是受过高等教育的,更别说一个小孩子了。很多人都不认为那个孩子是法律的主体,根本就不是主体,谈何平等?不可能。所以恰恰在这些方面,我们要特别强调,婚姻家庭关系当中的主体是平等的,强调的这个男女平等。其实中国的男女平等在宪法之前,就是由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这个该不该保留,当然这是我个人观点。

 

  计划生育要不要保留,禁止家庭暴力要不要保留?当然也有人认为所有的禁止性规定都不需要,既然你有基本原则了,一夫一妻,当然不需要禁止重婚也不需要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然禁止了。但是如果我们的法律曾经有过,现在把它拿掉,会不会让老百姓觉得重婚是可以了,不禁止了,计划生育拿掉了是不是计划生育不需要了。我们拿掉任何一个东西必须得特别慎重,会不会造成一个反的想法,造成不好的影响,有没有可能。我在这,我刚才讲,我们是聊聊,我们只是讨论这个问题,因为现在都没有定论。而且说句实在的,我也觉得无论是计划生育,无论是禁止家庭暴力,它其实都是要通过家庭当中实现的,计划生育你不通过家庭吗?肯定通过家庭实现,至少我们现在还不允许婚姻外的生育。法律不允许,人家没给你发牌,没牌生不了,对不对?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可能很难说这些原则和婚姻家庭无关,我们就都不需要留。所以这个我们可能要再讨论。有的时候我在想,可能我们这一代学者,相对地也都年龄比较大了,五十好几了,所以我们可能会总觉得过去的好,但是我想我们要说出道理来。我们都是开放的、可以讨论的,可以取消,但是一定得有说服力。

 

  除了这个之外,总则当中特别需要增加的就是关于亲属的通则。亲属通则其实从来都没有规定过,包括哪些是近亲属。有关近亲属的(有)很多的法律规定,各个法都在规定,包括刑诉法、民法通则、婚姻法、行政诉讼法,好几个法律都有,它们的宽窄是不太一样的,或者前后的表述也不一样。所以我们觉得一定要在婚姻家庭法当中对亲属的规定作一个明确。哪些是近亲属,包括哪些是家庭成员。现在咱们反家暴法讲了禁止家庭成员当中的暴力,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是家庭暴力,哪些是家庭成员,法律没有明确。由谁规定,当然应该由婚姻法规定。所以这个没时间不多说了,这个里面要讨论的也挺多的。

 

  第二个问题就涉及到结婚法,那结婚章当中其实现在特别有争议的就是,类婚姻关系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比如事实婚姻,要不要保护?现在总体上是两大争论,一个是有条件地承认,第二个是不承认。就世界范围来讲,存在承认、有条件承认和不承认三种观点,但从我们目前的讨论来讲主要是两种。那么有条件地承认是说,比如说,结婚达到一定时间,或者说有了孩子了,又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一定时间,那么法律就要考虑保护这种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不承认就是说我们的法律从50年到现在已超过六十多年了,至今仍是结婚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如果你不办理结婚登记60多年后我还承认你,那么法律还有何严肃性可言。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法律就应该对不结婚登记的说不,你自己承担法律后果。实际上我们现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采用的是补正有效,也就是说如果你不办结婚登记实际上就是效力待定,而当你办理了结婚登记才有效,不办理就一直没效。所以说我们是要采用不承认呢还是有条件的承认对一些有条件的同居关系予以保护,即承认事实婚姻呢?当然,我们至今还没有达成一致。

 

  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包括同性恋关系,现在国际上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就是不保护,我们国家即是采该种做法。第二种就是区别保护,就是比如颁布《同居法》、《伴侣法》给予你一定的保护,但是这种保护与配偶的保护又不完全一致。第三种是平等保护,全世界大概有20个国家采平等保护,就是说同居者同配偶一样,无论同性异性,无论是在结婚条件还是离婚条件,还是法律效力等等都完全一样。那么从我们的角度来看,我们在颁布、修改法律时无法脱离中国的现实,与研究不是一回事,如果我们采平等保护会不会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呢?因为采平等保护的国家都经历了从不保护到区别保护再到平等保护的历程,我们有没有可能直接跨越区别保护直接从不保护到平等保护呢?不能对吧,因为人们的观念需要逐步改变,而且同性恋这一群体在我们国家力量尚小,有我承认有,但我们从未进行过全国性的调研,有多少同性恋者觉得他们的婚姻应当和正常婚姻一样别无二致受到平等保护呢?其实在我身边,北京也有一些同性恋组织,我们也进行过一定讨论,他们觉得区别保护也挺好,你给我一定保护总比没保护要好。问题是区别保护在婚姻法中能不能写?怎么写?还是说在婚姻法之后,我们单独搞个《同居关系法》或《伴侣关系法》呢?这个我觉得还需要讨论,这是关于内部性关系的问题。

 

  第三点,是结婚当中实际上要涉及实质要件,我们这次也有很多老师提出来需要放宽结婚条件,比如法定婚龄需要适当放宽,男女都调整为20周岁行不行,再比如血亲关系禁止结婚的适当放宽,从“表兄妹”、“堂兄妹”的四亲等调整为三亲等,因为现在有很多疾病是可以查出来的,当然直系血亲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被禁止,我们婚姻法中要不要规定直系近亲禁止结婚呢?还有呢,禁止结婚的疾病,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是“法律不允许结婚的疾病”,问题是,哪些属于法律不允许结婚的疾病呢?婚姻放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我们现在一般用的是《母婴保健法》中的规定,但是《母婴保健法》中用的是“不宜结婚”,没用“禁止”这词儿,所以这个可能也需要讨论,因为现在婚检已经取消了所以没必要?如果要规定规定哪些,怎么规定。

 

  第四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这一问题涉及到单轨制还是双轨制,现在很多国家只采用一种,要么是无效婚姻,要么是可撤销婚姻。而我国采双轨制,两种都规定了,但是大部分都是无效婚姻,因为无效婚姻后果更严重,当然我们现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一个后果,都是溯及既往,这肯定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因为本来登记了在一起生活了,仅仅因为其中一个瑕疵导致婚姻自始无效对他们都不利,所以我们现在在讨论要不要适当修改,比如,只采可撤销婚或者把无效中大部分情形纳入到可撤销婚当中,由于时间关系就不多说了,我们加快进度。

 

  第五点,是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选择,这块我先简单的说下,因为稍后龙老师会专门讲这个,我们现在采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而大家都知道诉讼离婚打官司打的就是财产,谁都多想多分点,其中就涉及到个人财产与婚姻共同财产的界限,区分的不是很清楚,一些重要的常见的财产归属规定的不是很清楚,婚姻法与其司法解释亦有冲突,所以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来后产生了很多争论。所以我们现在要讨论的是到底是仍采婚后所得共同制还是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就是把共同财产的范围做限缩,或者还有人主张采剩余财产制,在婚姻存续期间采分别财产,而在婚姻解除时剩余的财产采共同财产制,这在台湾叫剩余财产请求权。这也是需要讨论的地方,当然,我个人认为采共同制更符合中国国情,这方面我也做了好多调查。

 

  还有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实际上因为司法解释第24条几乎把所有的不经过对方同意的,只要不是分别财产制的,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全部推定为共同债务。所以就出现了大家知道的“24条受害人联盟”,大概有好几百人,都是因为一方(也有妻子)在分居期间借了很多钱,离婚的时候找不到这人了,离婚的时候找不到这人了,债权人来了向债务人配偶主张,但是受害方甚至都不知道,分居了几年突然多了几百万债务,我凭什么承担呀,不承担查封你的房子,所以这也需要认真讨论。我们婚姻法采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所以对共同债务,它也是目的推定制和合意推定制,目的推定即为了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合意债务是指双方共同合意所负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可能是原来立法之本意,将来要不要改也需要讨论,但是我个人认为,还是原来得比较合理,一会龙老师也会说。

 

  第六点是关于亲子关系,从体系上是否需要独立成章。因为我们也参与过01年婚姻法,80年那时还在上大学,但是也听过我们前辈讲,就是说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更注重保护夫妻关系,亲子关系保护较弱,改的比较少,01年婚姻法几乎没改,所以呢我们希望把一些缺失的基础性的制度给填补上,包括亲子推定制度、亲生否认制度、亲子认领制度等等,在这次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希望规定的更详尽一点。另外,关于子女的分类现在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实际上无论是德国法还是现在的一些联合国公约,他们都强调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不应当把亲生子女分成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因为子女没有选择,他投胎的时候没法投,对不对,所以最后的结果是,他没有选择权,父母把他生出来了,他就戴着一顶非婚生子女的帽子,这对他们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现在很多国家都用“亲生子女”、无论是婚生、非婚生都是自己生的,以避免歧视。所以我觉得婚姻家庭法其实有很多的人权理念在里面,比如注重弱者的保护。所以我们这次希望在亲子关系上把权利义务明确分开,作为子女,你有什么权利与义务,作为父母又有什么样的权利与义务。

 

  再有第七点就是离婚的程序和条件,因为现在,可以说中国是目前世界上离婚最自由的国家,我们只需要10分钟与9块钱就离完了,其他什么都不用考虑。我们一直在讲,法律肯定是保护自由的。但是法律所讲的自由一定是有限度的自由,是在法律所给予的范围内的自由,绝对不是无限制的。所以这个自由是否需要适当地限制,怎么限制,这可能是这次婚姻法修改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比如说,行政程序离婚要不要加入审查期、考虑期;未成年孩子的抚养问题是否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的问题等。还比如离婚后对弱者的保护问题,这个问题其实是01年增加的离婚救济制度已经考虑到了,但在贯彻实施方面是非常不理想的。所以,我用的这个标题是“离婚经济帮助”还是“抚养”,因为国外很多是用“抚养”制度而不是“经济帮助”制度。我们国家很多人,也在适用一些最低生活标准,所以怎么样让离婚后的困难一方生活水平不严重下降,也是一个问题。

 

  其八是关于家务劳动补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现在也有存废之争。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个鸡肋,据我的调查目前一个相关案子都没有。为什么?因为它在适用上加入了一个限制条件,必须是分别财产制,才能用这个制度。可是,据调查显示,在我们国家只有3%的人运用了分别财产所有制,但是这3%的人离婚了是不需要到法院去的,因为分别财产所有制不会出现财产问题。所以,是否需要留存这个制度;如果需要留存,是否要留存这个分别财产所有制的限制条件,这个也是值得讨论的。

再说收养制度,收养制度回归到婚姻家庭法之后,其实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比如,我们现在收养类型是非常单一的,目前而言,只有“完全收养”,没有“不完全收养”。现在在我们这一代人中有很多家庭是“失独”家庭。“失独”以后有些父母就想抚养年龄比较大的小孩儿,不想再抚养比较小的婴儿了,比如说10岁以上;还有的情况就是如果说我有一个学生,20岁了,学生说,这个老师真好,我愿意将来建立一种亲子关系,但是我不愿意和我的父母解除亲子关系,像这个学生就是愿意接受“不完全收养”。这个制度其实有利于保护老年人权利,有利于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全的情况下解决一些养老问题的。而我们原来的收养制度,是在独生子女条件下制定的,因此所有条件都在围绕的独生子女,计划生育来展开的,而现在肯定要改。

 

  最后就是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目前,监护制度在民法总则的二审稿中规定了12条,其实已经完善了很多。我记得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跟龙老师还有其他一些老师提过意见,就是希望把监护制度的主要内容纳入婚姻家庭编当中,而总则只规定原则性的东西。但事实上现在(民法总则二审稿)这样规定以后,可能会造成不尴不尬,要说不完善又规定了十来几条,要说完善又不够。我们学者们还会就此问题继续提意见,但是有可能不太容易改。所以我们希望在亲子关系一章,设立监护与保护的专章,把未成年人的监护与保护以及成年人的监护与保护区别开,做一个更完整、更细致的规定,这其中也包括国家监护。现在很多孩子(包括留守儿童)不能从父母那里得到很好的照顾,这种情况下,国家有什么责任?国家对困境儿童有什么责任?这些都是我们希望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问题。所以说,我觉得习近平总书记说的话有一定的道理,他说“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要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所以,换句话说,我们修改婚姻家庭法,我们必须要达到维护婚姻家庭、维护婚姻稳定、有利于社会发展这样一个目的。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