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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诉性-标准与实践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国际人权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长期以来,上述权利一直处于被忽视的地位。从而造成了公民、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发展的不平衡,使国家所负有的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体性责任与程序性责任之间存在不对称性。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的研究有助于明确国家义务,进一步加强司法和准司法的救济途径,从而使这类权利得到切实的实现和保障。但是目前,关于这一问题的成果屈指可数,尚无体系化的研究,本书正是在相对空白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进行的探讨和论证。  

    本书的研究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诉性的障碍及必要性分析入手,以国际、区域和国内层面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法律规定、所提供的可诉性机制以及案例实践为主线,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的标准和实践进行研究,从而揭示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国际和国内层面的可诉性的现状、问题以及经验,并以此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中国的可诉性进行探讨并提出推进和改革的建议。  

    通过研究论证,本书认为,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而对于个人的权利救济则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最核心的问题。但是由于历史性、观念性、制度性的影响和各国资源以及实施机制的缺乏等因素,个人等主体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诉性在国际和国内层面的实现均存在障碍。因此,进一步落实个人等主体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诉讼资格,扩大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的权利范围以及丰富相关的可诉性机制是国际、区域组织和各国推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发展的重要步骤。鉴于国际人权法、宪法中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中国尚无可诉性,而普通法律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诉性也存在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因此,中国应该依据国际法义务,参照其他国家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法律救济。  

    本书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在于,明确了国家在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义务定位,论证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的范围、内容及其程度,并在对国际、区域和国别的标准和实践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进一步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诉性提供参考。此外,本书的研究对于解决和改善国际和国内层面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现实问题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本书的创新意义在于:从理论和实践上探讨了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诉性的范围、内容和程度以及论证了运用合理性标准衡量国家履行逐步实现义务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