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29 来源:法制日报综合新闻 作者:张伟
编者按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开启了用宪法保障人权的新时代。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法治中国建设由此展开新的蓝图。值此“人权入宪”十周年与党和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际,特刊发有关学者文章,探讨“人权入宪”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十五大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党的代表大会报告,明确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提出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2003年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宪法修改工作后,从中央到地方,从实务到理论界都提出了“人权入宪”的建议。在此基础上,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载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修正案草案于2004年3月14日由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此,“人权”被庄严地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当时会场上长达一分多钟欢快的掌声或许还深深地留在许多电视观众的记忆里。“人权入宪”,不仅仅是宪法字面上的改变,更在立法、行政、司法等领域悄然孕育着一个又一个制度变化。正是这些变化,使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加有尊严。
“人权入宪”推动了我国人权法律保障体系的形成。回溯历史,人权法律保障体系的形成,一方面有赖于中国宪法的与时俱进:1982年的中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广泛的公民权利和自由,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不断增加对公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利的保障条款;另一方面,有赖于国家对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重视和遵守。自1980年以来,我国已批准或加入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等26项国际人权公约。根据上述公约规定,中国政府本着真诚和负责的态度,及时向相关条约机构递交了定期履约报告。中国政府重视并认真研究条约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尽可能地结合中国的国情,依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及时修改国内立法,修正行政和司法实践的方式。比如,2007年3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物权法获得高票通过。该法成为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让老百姓关心多年的财产权保护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落实。2007年还相继颁布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三部重要法律,加大了对公民的劳动和工作等基本人权的保护。2008年,中国批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后,全国人大及时修订了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和建议。2010年再次修改选举法,增加了人大代表的广泛性,更好地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原则,进一步完善了民主选举制度。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将死刑罪名由68个减至55个。2012年3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并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增加被告人权利,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综上,我国已经构建起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部门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中国已经批准或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等为补充的社会主义人权法律保障体系。
“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指导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宪法原则具有统领全局工作的法律效力,为各级政府的依法行政树立了标杆。在此指引下,中央政府除了继续发布1991年开始制定的《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白皮书外,还根据联合国《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要求,邀请五十多家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从2008年开始酝酿、讨论,于2009年4月公布了首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第一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涵盖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各领域,明确了2009年至2010年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2年6月11日发布了第二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这些人权行动计划明确了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在落实的过程中,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还对计划落实情况开展阶段性调研、检查和终期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此外,从2001年开始,“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出现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此后的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继续提出要“加强人权保障,促进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以上情况说明,人权事业发展规划已经成为政府常态化工作,促进和保护人权作为政府主流工作任务,得到了国家长期事业规划的保障和落实。
“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司法的基本功能。司法在为遭受侵犯的人权提供救济的同时,也对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形成监督和制约。我国在2004年和2008年分别启动完成了两次大规模的司法改革。这些改革以维护人民共同利益为根本,既完善了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又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司法经费保障四个方面提出具体改革任务。目前,这些司法改革的任务已基本完成,其部分成果已经体现在修订完善的相关法律中。此外,为有效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关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还适时地修改了相关工作指导原则。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改革目标,决定要对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等进行顶层设计。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进一步的目标和任务,要求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
“人权入宪”不仅引发了社会制度的变革,同时也带来了社会风尚的提升。当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和价值观深入每个社会成员内心深处,成为大家的自觉意识和行动的时候,就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插上翅膀、振翅高飞之时。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副教授)
原文链接: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41229/Articel02008GN.htm